理论上、法律上的规定在现实的落地实操上离着十万八千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们把它翻译成人话大致的意思就是:
法院通过他们的查控系统扫荡一遍后,发现被执行人根本的财产比饭碗都干净,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来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于是,在经过一定的时间后【一般是3个月】,法院就会做“结案处理”。
这个结案就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毕竟,这个扫荡的结果,只是“当下”的结果,人生几十年,未来还长,谁知道后续被执行人到底有没有钱呢,没准儿老家拆了,没准儿股票遇牛市了,没准儿买彩票砸中了,没准儿生意又起死回生了.........
总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大多即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答主之所以说“大多”,没有说“全部或一定”。
那是因为有的财产线索,即便你发现了、提供了,也因为“难以处置”最终法院不会“恢复执行”。
常见的比如:此后发现他注册公司有股权了,但是,这个股权根本不好估价,法院也不可能按照“注册资金”的数量来认定“股权价值”。由此,直接导致即便法院
还比如:此后被执行人在农村来家修了一个乡村别墅,先不说有不有证的问题,即便有证,也会让法官抓脑袋。
所以
一旦案件终本后,要恢复执行、继续执行,远不是别人口中常常说的提交一个申请就好。
看官都看到这里了,不关注、收藏就可惜了,万一哪天用得上又找不到答主了怎么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