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的难搞事

文摘   其他   2024-11-20 07:30   重庆  

这个问题,真希望最高院作为法院系统的“总公司”能出一套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规则!

其一:处置权!

通常优先权人(如:抵押权人)和首轮查封权人才享有处置权,后续债权人若想获得处置权,则需要另案承办人发商请移送执行函。

事实情况:

毕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其二:委托执行!

大部分委托执行仅停留在“措施”层面,而不会真的交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完全进行处置,当然,若完全放开,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法院会疯掉,毕竟当地法院也“忙得起火”。

其三:股权评估——特别是普通公司的评估

要评估股权,不是说你去提取一套工商档案、提取一下税务资料就可以的,要想评估这个东东。

比诉讼打官司的时候,都要多得多!并且大多是根本无法提供的。

因此,也就造就了,除上市公司等大型公司外,普通公司,想纯粹的通过股权拍卖来实现债权,概率几乎为零。

通常都要结合其他手段才能有所成效。

看官都看到这里了,不关注、收藏一下就可惜了,万一哪天用得上又找不到我了可咋整!


执行三板斧
在这里,读懂执行!法律人用得上,非法律人听得懂!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