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真希望最高院作为法院系统的“总公司”能出一套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规则!
其一:处置权!
通常优先权人(如:抵押权人)和首轮查封权人才享有处置权,后续债权人若想获得处置权,则需要另案承办人发商请移送执行函。
事实情况:
毕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其二:委托执行!
大部分委托执行仅停留在“措施”层面,而不会真的交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完全进行处置,当然,若完全放开,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法院会疯掉,毕竟当地法院也“忙得起火”。
其三:股权评估——特别是普通公司的评估
要评估股权,不是说你去提取一套工商档案、提取一下税务资料就可以的,要想评估这个东东。
比诉讼打官司的时候,都要多得多!并且大多是根本无法提供的。
因此,也就造就了,除上市公司等大型公司外,普通公司,想纯粹的通过股权拍卖来实现债权,概率几乎为零。
通常都要结合其他手段才能有所成效。
看官都看到这里了,不关注、收藏一下就可惜了,万一哪天用得上又找不到我了可咋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