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法人名下有A公司和B公司(其中A公司是被人忽悠做了法人,没有参与任何经营也没有任何股份),A公司失信导致法人成了限高人员(不是失信人),请问对B公司有没有影响啊?会不会看到他是另一家的法人,人家来告B公司啊,该法人在B公司也没股权,两个公司没有任何来往,股东也不一样。」
这个问题应该多角度来看
顺着看、反着看,倒过来看、腾空翻后再看
1、A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限高,在A公司与B公司又不存在一毛钱的关系情况下,B公司针对这个事儿可以选择“直接无视”!
是的,就是赤裸裸的,直接“无视”!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
既然都没有往来,又不用担心什么“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的问题,这事儿还离着十万八千里呢.
2、A公司这法定代表人实际也够惨的,便宜是一分都没占到,责任倒是拉下不小,不知道这位法定代表人朋友是否已经哭晕在了厕所。
如果还有点良心,那就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去除掉吧!
但是
千万别帮“倒忙”!
有的朋友可能会说,那我去把法人变更了不就行了,甚至还会有人说,那我去把公司做一下减资、甚至还有人会说,我干脆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把公司注销得了!
英雄!请收下我的膝盖。
一首“伤心情歌”送给你,等那一天真的来临的时候,恐怕神仙都救不了你了。
3、限高或失信的解决至少有两个路子
其一,当然是早发现早治疗。具体落地就是指的是目前案子还没有执行或者至少还没有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都还算来得及。
其二,在案子终本了,直接去申请解除限高,你去试试行不行。行,那才怪!
这种情况还得“另辟蹊径”才能搞定——准备好另外起诉获得最终的“解脱”吧。
看官都看到这里了,不关注、收藏就可惜了,万一哪天用得上又找不到答主了怎么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