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四川高速张炫整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一书中《以网约车之名行班线之实的司法认定》文章内容节选
(一)案情。2021年6月25日,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顺安化分公司的驾驶员易某驾驶小型客车将四名乘客从某县送往某市。另查明,易某分别于2021年6月18日、6月19日、6月21日、6月25日发布了由某县不同地点往返某市火车站或某市机场共计8个网约车订单。其中,有4 个订单每天上午6点左右从某县出发到某市,有2个订单每天下午1点左右从某市出发到某县。易某某微信截图载明其在2021年2月9日至5月29日多次在朋友圈发布“某县到某市,每天六点半发车,中午返回某县,每天上午、下午有车往返”等揽客信息。2021年9月23日,某市交通运输局以某顺安化分公司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为由,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顺安化分公司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决定维持被诉罚决定。
(二)评析。网约车驾驶员采用微信、电话等方式与乘客达成用车合意之后,再由乘客通过网络服务平台补充下单,网约车接单后按照相对固定路线、时间、价格提供城际道路旅客运输服务,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7.2.1中“订单信息不应向处于载客状态的车辆推送”的规定,网约车按此条开展跨城运输也应当符合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即计时或计程收费,不得揽散客等,网络预约出租车开展跨城班线运营中先后载运多批乘客不符合上述规范。网络预约出租车开展城际运输这种运行线路、车费金额、起讫点比较固定的运营模式,与一般网络预约出租车从事客运经营具有明显的差异,实质符合定制班线客运的特点。
车辆只是提供客运服务的工具,同一种车辆在不同场景下可以提供不同的客运服务。因此,在确定法律适用时,不能囿于车辆注册登记的性质,要透过车辆登记性质分析其所提供的客运服务内容的本质特征,并根据客运服务内容选择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价。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一书中《网约车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报告》文章内容节选
班车客运与出租车客运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招揽乘客的方式是通过线下还是线上,而是在于运营路线和时间是否确定。行为人持续从事固定时间内、沿固定线路往返运输乘客的行为属于班车客运而非出租车客运。因此,网约车即使是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招揽乘客,但是其如果从事固定时间内、沿固定路线往返运输乘客的行为,该行为性质上仍属于班车客运而非出租车客运行为。班车客运与出租汽车客运两者在经营模式、准入条件和监管力度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网约车经营者若从事班车客运将突破原有的监管要求和市场划分,对于道路运输安全和班车客运经营者的权益都将产生影响。因此,网约车应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从事班车客运等其他客运形式的经营活动。
三、202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和《检察日报》刊登《网约车跑“城际专线”算不算未经许可从事班车客运》文章内容节选
A县某网约车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A县。某日,B市交通运输局在B市对A县某网约车公司旗下司机徐某驾驶的网约车进行拦停检查,发现该车辆近半年的订单多为从A县到B市之间往返,遂以其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班车客运为由,对A县某网约车公司作出停止经营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A县某网约车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以A县某网约车公司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构成从事班车客运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A县某网约车公司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认为:网约车平台从事“城际专线”构成班车客运,依法应当制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从事班车客运等其他客运形式的经营活动。
“城际专线”的运营模式与班车客运类似。一是乘客大部分通过固定的电话联系下单,而非通过平台提出用车需求信息。二是车辆的运行路线、起讫点比较固定,如从A县到B市机场、火车站等。三是发车时间相对固定为几个时间点,几乎每天都有,甚至一天往返。四是车费金额相对固定。通过对比,“城际专线”这种基本定点、定线、定价的运营模式,区别于一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计程、计时收费,实质上符合班车客运的特点。从现行规定看,班车客运与出租汽车客运两者在经营模式、准入条件和监管力度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若从事班车客运将突破原有的监管要求和市场划分,对于道路运输安全和班车客运经营者的权益都将产生影响。
虽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起讫点有一端在经营区域即为合法”,但是这不意味着适宜常态化开展跨区域运营,否则,规定经营区域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四、《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暨典型执法案例评析情况通报》(交办法[2023]1336号)典型案例简介
四川省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查处某公司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案。2020年,执法人员发现,某网络预约平台安排某车以“城际专线”名义从事客运经营,该车近六个月来主要从事城际运输,且呈现运行线路、运费相对固定、一趟运载多批乘客的特征。执法人员认为,该行为不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规定的“按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行驶时间或约定计费”等网约车经营服务特征,更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关于班车客运“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规定,因而根据该规定对平台公司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行为作出处罚。本案中,执法人员准确区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和班线客运经营的法律特征,在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中胜诉,为依法治理网约车违法从事班线客运问题提供了借鉴。
五、《交通部关于对出租车能否从事班车客运的复函》内容节选
2004年交通部向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发文《关于对出租车能否从事班车客运的复函》中答复: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可以像班车客运经营者那样,一次招揽、承运多批旅客,与班车客运经营者争抢客源,只能招揽、承运一批旅客;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一次招揽、承运多批旅客,从事班车客运、扰乱道路旅客客运输市场秩序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视为无证经营,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班车客运定点定线特征
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具有定线路、定站点的特征。2007年交通部公路司审定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一书认为:认定未取得班线客运经营资格从事班线客运应该有证据证明在一定时期内,行为人连续或者多次实施该行为。2021年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编著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知应会手册(第一版)道路运输篇》表述:如果证据反映出运输服务对象公众行,运输行为商业性,且具有站点和线路相对固定、运行时间具有规律,即符合班车客运的特征。关于多少趟次非法运输可以认定为符合班车特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一书里《以网约车之名行班线之实的司法认定》文章案例中执法机构查实的是4天8个订单;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行终字第0011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安徽省友谊外事旅游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事实为从事汕头至阜阳的往返包车各5趟。
七、非法从事班车客运司法判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行申599号行政案:萝北县长运出租车有限公司黑H号出租汽车每天同一时间段内多次往返于萝北县和宝泉岭之间,2017年6月至9月就有1800余次运营记录。萝北县交通局认定长运公司的该出租车,已经超出了出租车的运营方式和经营范围,构成了长期从事班线客运旅客运输的违法事实,对长运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交通执法机构处罚决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888号行政案:阳春市中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多家运输公司订立客运包车协议的方式,使用粤A号等十五辆大型普通客车,在2014年10月6日至10月9日期间以及10月15日至20日,按照固定线路从中之旅公司运载26批次游客至广州市三元里,并于当天不同时间段在广州市三元里运送游客返回中之旅公司,阳春交通局认定中之旅公司存在从事定线旅游客运的经营行为,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进行管理,阳春交通局给予中之旅公司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阳春交通局处罚决定。
ID: A31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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