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与电子送达——行政执法应注意事项

学术   2024-11-01 12:20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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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漯河市交通运输局公职律师李伟

一、电子证据:维权新依据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与范围

电子证据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据电文,其范围广泛。如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商务往来中的重要凭证,记录交易细节和双方的约定;网上聊天记录在社交和工作场景中,也可能成为关键证据,如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条款变更、总价结算等关键事实可能通过企业员工的微信聊天完成。

(二)电子证据认定的难点

1.实际操作人身份难以界定:在互联网案件中,法院难以确定电子证据相对方的真实身份。人们在使用微信、支付宝、QQ等通讯软件时往往使用虚拟名称,原始数据调取十分困难。当事人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供时,对方经常否认自己是涉案通讯软件的使用者。

2.证据甄别难:电子数据易变性、易更改,不易固化。根据现行证据规则,书证、物证有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但电子数据证据具有这些特点,导致法院对其真实性审查困难。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提供方一般对电子证据是否被删改等问题则无法说明。

3.内容认定难:电子数据在存储、传输与复制的过程中可能会被删改、破坏,天生具有不稳定与易篡改的属性。每个控件点击或拖曳的操作及产生的效果都是纸媒或光盘记录无法呈现的,这给法院的审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4.证据“原件”认定存疑:与传统书证、物证原件要求不同,电子证据是存在于计算机存储介质和网络中的虚拟信息,存储形式为电子化的载体,不能直接读取而需要用技术手段和原有环境才能再现犯罪事实,如何保证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是难点。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及采信标准

1.真实性:在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审查电子证据出处、产生时间、地点、制作参与人、形成过程等情况。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对电子证据的审查主要是对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定,审查其客观性、关联性的判断以及电子证据证明力分析方面存在分歧,主要在于电子证据审查认定自身存在问题。

2.合法性:保证证据提供主体身份合法是前提条件,不仅包括证据收集身份要合法,还包括证据审查制作、收集、提取过程中的相关主体;证据材料收集方法与过程需遵从法律法规。

3.关联性:诉讼人应当对纠纷中带证明事实相关联的材料给予充分证明,根据认定规则尽可能保持证据材料原始状态有助于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4.借助技术或手段认定采信:当事人自认、公证、专家意见、形成证据链等。如在某银行与袁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某银行提供的《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打印件虽未经公证,但与袁某申请贷款的视频截图、银行放款凭证、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予以采信。在司法实践中,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公证的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和保管,对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无需再出示原始载体,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具有高度公信力、证明力。电子证据虽未经公证,但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证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或者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通过电子签名技术、人面识别技术、视频影像技术等手段留痕,促使电子证据形成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使得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强化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二、电子送达:高效新途径

(一)电子送达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电子送达是经当事人同意,采用区别于传统纸质邮寄送达方式,通过网络、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特定通讯号码、即时通讯账号、微信公众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或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适用于当事人同意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的民事案件(含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金融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案件。

(二)电子送达的方式与流程

1.网络送达流程:如法院通过案件审判系统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法院 12368” 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起电子送达。首先,法院向当事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手机号码发送电子送达告知短信,告知其送达的内容及登录相关网站的服务密码;接着,当事人收到短信后登录指定平台电子送达系统,查看并下载相关电子文档;然后,送达材料到达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系统自动记录并生成送达回证;最后,送达材料到达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法院 12368” 微信公众号后,需由当事人数字签名签收,签收后由系统自动生成送达回证。

2.电子地址送达效力确认:法院通过当事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发起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若当事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若当事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三)各地电子送达规定及创新举措

1.厦门湖里法院“公众号+文书码”送达模式:相对于电子邮箱等传统电子送达方式,微信公众号送达具有公信力高、安全性强、反馈即时等优点。“文书码”送达则是全新的电子送达方式,为每个案件当事人设立专属案件信息库,无论送达文书数量多少,只需发送一个码,这个码就相当于是一把打开云端文书信息库的钥匙,当事人可随时随地用这把钥匙读取信息库。

2.微信公众号“司法送达”平台等三种签收方式:微信公众号签收、手机网页签收和邮箱签收。操作简便高效,当事人不用再为拿传票等材料来回奔波,足不出户利用网络在家躺着都能签收,避免了实际送达过程中的舟车劳顿,使司法送达更加高效快捷。

3.河南高院“豫法 e 信”公众号接收电子送达送达操作手册:拓宽了诉讼消息提醒渠道,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接收电子送达的途径,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诉讼进展。

4.平桥法院、镇宁法院、石狮法院等首例裁判文书电子送达成功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电子送达的快审快结、便民高效。例如,平桥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快速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大大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司法效率。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电子送达的概念、适用范围、流程等,为上海法院的电子送达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例如,规定了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范围包括程序性文书、裁判文书等,以及网络送达的具体流程和电子地址送达效力的确认标准。

6.南乐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详细规定了电子送达的方式、确认同意的情形等。例如,明确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视为同意电子送达。

7.铁山法院电子送达介绍:包括定义、可送达材料及接收方式,方便当事人随时随地签收。铁山法院的电子送达定义与其他法院基本一致,可送达的材料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和裁判文书等。接收方式多样,当事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接收电子送达的文书。

三、电子证据与电子送达的关系及意义

(一)电子证据与电子送达在行政执法及司法创新中的相互作用

电子证据与电子送达在行政执法及司法创新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一方面,电子送达为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例如,在一些知识产权案件中,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利用电子送达平台上传电子证据,如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等,这些电子证据可以更加直观地反映案件事实,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支持。另一方面,电子证据也为电子送达的有效性提供了保障。当法院进行电子送达时,如果当事人对送达内容有异议,可以通过提供电子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当事人可以提供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证明自己未收到或未及时收到电子送达的文书,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电子证据与电子送达的重要意义

1.对当事人的意义

①提供便利:电子证据和电子送达使当事人无需亲自前往法院或其他执法机构,即可参与诉讼或行政执法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设备随时随地接收和提交证据,大大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②提高效率:电子证据和电子送达的运用加快了案件的处理速度,减少了当事人的等待时间。例如,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送达迅速收到法律文书,并及时提供电子证据进行答辩,避免了因传统送达方式的延误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2.对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意义

①节约资源:电子证据和电子送达减少了纸质文件的使用,降低了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成本。同时,电子送达也减少了人力、物力的投入,提高了工作效率。

②推动创新:电子证据和电子送达是行政执法与司法创新的重要体现,它们推动了执法和司法模式的变革,使行政执法与司法更加智能化、高效化。例如,通过电子证据的技术手段,如数据恢复、加密解密等,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电子证据与电子送达在行政执法及司法创新中具有重要的相互作用和意义。它们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节约了行政执法与司法资源,推动了执法和司法模式的变革,是现代行政执法与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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