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管理职能现状分析(三)——公益服务职能

学术   2024-11-25 11:12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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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四川高速张炫)

《中央编办 交通运输部关于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文件要求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职责划归承担,执法职能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高速公路公益服务主要有服务区服务、收费站服务、清障救援服务等,当前各省高速公路公益服务职能多数由公路中心(公路局)负责。

一、高速公路运营服务

根据已公开的资料显示,各地高速公路的运营服务职能主要由公路中心(公路局)负责,交通主管部门、高速执法机构负责为辅。

(一)公路中心(公路局)负责高速公路运营服务

《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维护与运营服务评价办法》规定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实施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评价工作。

河北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省公路运行服务。

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营与服务的标准、规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网管理、运行监测、运营服务评价等工作;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网保通保畅工作;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应急指挥调度工作。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公路局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开展高速公路运营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省交通厅负责对全省服务区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价;公路局协助省交通厅健全完善服务区监管制度,开展行业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承担收费公路收费管理、ETC管理和服务区管理的具体工作。

湖北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公路收费、服务区运营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湖南省公路事务中心承担高速公路运营和路况服务质量监管的事务性工作。《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办法》规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省公路事务中心根据其职责和省交通运输厅的委托,做好相关事务性工作。                     

广东省公路事务中心组织实施创建文明示范路工作,承担全省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承担公路服务质量评价、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管理工作。

西藏高等级公路事业发展和应急保障中心负责全区高等级公路服务设施运维和服务区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陕西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参与全省公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省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评价;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参与收费公路运营监管工作。《陕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省公路局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甘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主要履行收费运营、应急救援、路网运行、公共信息服务、服务区监管等职能。《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行业发展事项包含保通保畅、公共服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事业单位行政辅助事项清单》规定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协助厅公路管理处参与对高速公路保通保畅工作监督管理的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处负责指导监督高速公路运营管理。

(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运营服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路管理处负责公路收费站收费服务的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

江西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拟订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等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福建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包括应急保障、收费、机电信息、养护、服务(停车)区、出入口共用服务区等附属设施及相关经营开发活动。

《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办法(试行)》规定: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三)高速执法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运营服务

《辽宁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服务区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具体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行监督检查工作。

吉林省高速公路执法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及运营服务监督工作。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运营情况的监督工作。《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所属执法分局开展日常考核工作,制定日常考核工作规范,各综合执法分局负责对管辖高速公路实施日常考核工作。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负责实施高速公路服务区日常巡查监督管理、服务区环境卫生、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以及商品价格监测工作。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运营服务监管。

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执法监督一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况、路域环境等服务质量监督工作。

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

根据已公开的资料显示,多数省份高速公路的清障救援由公路中心(公路局)负责,少数省份由省级执法队伍负责。

(一)公路中心(公路局)负责高速公路清障救援。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外环线和天津大道及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工作的通知》规定市公路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下设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的监督管理。

《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规定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落实清障施救服务主体责任。

湖南省公路事务中心承担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业监管事务性工作。《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省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开展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导、监督工作;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指导、监督辖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实施车辆救援服务

甘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负责高速公路清障救援。

(二)高速执法机构负责高速公路清障救援。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承担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监督工作。《江西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监督工作。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执法监督二处负责指导监督车辆救援工作。

(三)公安交警负责高速公路清障救援。

新疆全区高速公路公路道路救援工作主要由当地交警部门进行统筹调度。

三、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

根据各省已公开的三定职责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资料显示,2个省份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由高速执法机构负责,4个省份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一)高速执法队伍负责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甘肃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承担管辖路段路损案件处置。福建省福州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处理。

(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具体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所辖高速公路路产保护及理赔。四川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业务由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办理。宁夏路产损坏赔(补)偿工作由公路经营企业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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