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管理职能现状分析(二)——行政辅助职能

学术   2024-11-21 16:02   河南  

本文来源(四川高速张炫)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编办 交通运输部关于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公益类事业单位被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主要为行政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一种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当前各地公路中心(公路局)作为为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在各省高速公路行业管理、路政管理、养护管理、路政巡查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高速公路行业管理

根据已公开的资料显示,高速公路的行业管理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公路部门为主,个别省份由省级执法队伍负责。

(一)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江西和湖北交通运输厅内设了高速公路管理处。江西交通运输厅内设机构高速公路管理处统筹负责收费公路行业管理工作;责起草、修订有关高速公路、安全保通应急预案;按权限指导和监督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和应急保通工作;按权限参与高速公路企业管理和考核工作,提出企业改革意见建议。湖北交通运输厅内设机构高速公路处负责统一行政管理全省高速公路,组织协调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管理。

(二)省级公路中心(公路局)负责高速公路行业管理的有北京、天津、山东、重庆、新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所属的门头沟公路分局等10个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行业管理工作。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承担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运营、统计、涉路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山东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承担全省公路行业管理。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承担高速公路管理的事务工作。新疆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运营与管理,根据交通运输厅授权,负责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省级执法队伍负责高速公路行业管理的有山西、四川。山西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山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全省收费公路管理。全国25个省级高速执法队伍中,只有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加挂了高速公路管理局,其承担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也普遍多于其他省级执法队伍,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监管、运行管理、运营服务监管、安全监管、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根据已公开的资料显示,部分省份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部门负责,部分省份由省级执法队伍负责,湖南省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一)由公路中心(公路局)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有上海、广东、西藏。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要承担本市路政领域日常事务和相关技术支持保障服务等职责。《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规定: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以路段或者区域为基础组建,属于省公路机构的派出机构,承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西藏高等级公路事业发展和应急保障中心负责全区高等级公路路产、公路资产维护工作,承担全区高等级公路路政事务性工作。山东高速公路无省级执法队伍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处,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二)由省级高速执法队伍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有湖北、海南、四川。《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各高速公路派驻路政管理机构,因此执法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执法海口、三亚、儋州三个分局辖区路政管理。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三)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辽宁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行政区划加强对辖区内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

(四)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所辖高速公路路产巡查、监控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等日常工作。

三、高速公路养护管理

根据已公开的资料显示,绝大部分省份高速公路的养护监管由公路中心(公路局)负责,个别省份由省级执法队伍负责,执法机构不宜从事养护行业管理,因为管养护业务必管行业安全。

(一)省级公路中心(公路局)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有16个省份,分别是:北京、天津、河南、山西、上海、安徽、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西藏、甘肃、新疆、宁夏。

《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所属的门头沟公路分局等10个派出公路管理机构)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外环线和天津大道及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工作的通知》规定市公路中心对公路设施养护单位养护作业进行检查、监督。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管理。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公路局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要承担本市交通设施养护管理日常事务和相关技术支持保障服务等职责。

《安徽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事务性工作。

湖北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监管与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省公路事务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承担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政策宣贯、指导督查、组织协调和行业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行业标准、管理细则的宣贯与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事务与相关服务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及其分中心负责全区高速公路养护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的直属机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中心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管理。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承担高速公路养护和管理的事务工作。

贵州省公路局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监管。

西藏高等级公路事业发展和应急保障中心承担全区国省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甘肃省企业运营收费公路项目养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全面负责收费公路日常养护、路网服务、技术规范执行、以及养护工程等监管工作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由市、县两级建成的收费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的行业管理和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的技术业务指导。

新疆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区高速公路养护和质量管理,以及公路沿线服务设施的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监督与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区收费公路检查、考核和技术状况抽检工作,监督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落实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公路养护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公路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广东各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山东高速无省级执法队伍,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处指导监督高速公路养护管理。

(三)省级高速执法队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有黑龙江、四川。《黑龙江省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工作,各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辖区所属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承担高速公路养护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高速公路路政巡查

根据已公开的资料显示,绝大部分省份高速公路的路政巡查由高速执法机构负责,个别省份由公路部门、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规定:高速公路的路政巡查由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负责。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以路段或者区域为基础组建,属于省公路机构的派出机构。(该路政大队不是执法机构)

《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所辖高速公路路产巡查、监控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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