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说理判例(交通主管部门对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具有的处罚权由法律赋予,非经法定程序不会丧失。)

学术   2024-11-26 08:37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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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场关于治超非现场处罚权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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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日,中申物流公司车牌号码为豫EN2060六轴货车载货行驶至内黄县G341线K548+750M处内黄县技术监控点,经治超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6650千克,限载车货总质量49 000千克,超限7650千克,超限率为15.61。内黄县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3月21日以中申物流公司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予以立案,于2022年3月22日向中申物流公司邮寄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中申物流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标准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中申物流公司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均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2022年4月13日,内黄县交通运输局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中申物流公司作出豫安内交罚字(2022)220207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非现场执法,上诉人有二个理由:

理由如下:一、内黄县交通运输局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超越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路交通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超载超限车辆均有管辖权。2017年8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提出:要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由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避免重复罚款。国务院通过该文件,将对超载、超限的处罚权统一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2017年11月9日,交通部、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其附件2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中明确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联合治超,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监督卸载后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计分。2020年11月30日河南交通运输厅出台《关于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执行“八不准、六严禁、四必究”的通知》,在“六严禁”第二条中再次明确指出: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称重,监督消除违法状态后,统一移交或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和记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内黄县交通运输局对超限超载车辆只享有监督消除违法状态的权力,无权作出罚款决定。内黄县交通运输局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超越职权,应予撤销。

二、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不足。

国办发73号文和两部发的《实施意见》173号文是网络流传已久否定交通运输部门超限超载处罚权的“主要依据”。

法院从交通和公安各自处罚所依据的法律的立法目的、主管部门、处罚标准、处罚幅度、处罚对象说明了这是两个不同的处罚。

院认为,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提出:要推动依托公路超限监测站,由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避免重复罚款。但是,该《意见》并不能视为国务院决定将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公安机关行使。对于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另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三种模式:一是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三是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不论采取上述哪一种模式,发生变化的仅仅是法定处罚主体的变化,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处罚幅度、处罚对象均不发生变化。事实上,针对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从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对车辆营运人作出处罚。

法院认为:交通部、公安部于2017年11月9日联合制定了《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重点在于“杜绝对车辆超限超载的多头执法和重复罚款”,该《实施意见》创建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托超限检测站实行联合执法、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的工作机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但该《实施意见》不能视为交通主管部门对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不再具有处罚权。交通主管部门对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具有的处罚权由法律赋予,非经法定程序不会丧失。

判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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