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出行、百度地图,在成都被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处罚

学术   2024-11-29 08:53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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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网公开的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从事网约车聚合业务的“腾讯出行服务”、“百度地图”,都被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处罚了。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还曾对阿里旗下聚合平台“高德打车”实施处罚(参见本号旧文)。

  也就是说,阿里、百度和腾讯,BAT成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里凑齐了。

 案 情 

  2023年8月,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对“腾讯出行服务”下发《整改通知书》,同时抄告通过该平台营运的无人证、无车证数据清单。后又再次告知。

  当年11月,执法人员通过监管平台发现,有无人证驾驶员李某某在某网约车平台公司营运,乘客系通过腾讯出行服务下单。通过比对发现该驾驶员在抄告的数据清单内。

  在签收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腾讯出行服务进行了陈述申辩,陈述其对无证人、车无核验能力;已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清理无人证人员和无车证车辆。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复核后认为,该局已向聚合平台开通网约车人证、车证查询端口;虽已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清理,但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无证人、车仍通过聚合平台接单营运,腾讯出行服务已“采取必要措施”的说法不足为信。

  腾讯出行服务未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款二万元。


  “百度地图一案情况与腾讯出行服务案类似。

  也是在2023年8月,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将核查到的百度地图内无人证、无车证网约车违法情况抄告百度地图,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百度地图方面也签署了《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化运营承诺书》。

  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通过监管平台发现名单中列明未取得车证车辆仍在某网约车平台公司营运,乘客系通过百度地图下单。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后,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认为,百度地图未对平台内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罚款二万元。


 依 据 

  网约车聚合平台,是典型的电子商务平台。

  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前述两案主要用到以下条文:

  这两条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守法经营的义务的规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该获得许可的,线上经营一样得取得许可;应当禁止的,通过网络进行同样禁止。

  在网约车领域,这两条主要是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基本要求

  《电子商务法》的这一条是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信息进行审查、处置、报告义务的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监控权、管理权。尽管平台没有行政权力,但平台可以采取下架、断链等处置措施,并向有关的主管部门报告。

  在网约车领域,这是网约车聚合平台的主要义务。发现平台内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人或车未经许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聚合平台应当履行先行处置和报告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是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相关义务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规定。其中第三项明确,不按规定对平台内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是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

  在网约车领域,被处罚的主体是网约车聚合平台;实施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前述案例中的“腾讯出行服务”和“百度地图打车”都从事网约车聚合业务,是网约车聚合平台。腾讯、百度构建聚合性出行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超级流量入口作用,完善各自的商业版图和生态系统,顺理成章,也广受欢迎。


  适用《电子商务法》对聚合平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本号文章已多次涉及。就在本号还在网上谈兵时,广州、成都等地都早已躬行实践。

  但是仍有部分城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把《电子商务法》当作“其他部门的法”,对适用《电子商务法》心存疑虑,不敢用或者不会用。对网约车的监管主要还是停留执法人员上路查车、处罚司机。强度大、风险高,效果未必好。



 主 体 

  不敢适用《电子商务法》,可能主要原因还是对电子商务领域比较陌生,对“互联网+运输”带来的网约车的经营结构和行业新生态看不透、拿不准。其中案件被处罚主体的认定就可能让人犯难。


  本号在叙述前面两个案例案情时用了平台名称“腾讯出行服务”“百度地图”,这样更简明、形象。

  但“平台只是泛称,主要体现其功能。而从技术上看就是个网站、APP或微信小程序,从知产角度则是商标、商号或品牌。平台的具体名称还可能时常改动。如“腾讯出行”小程序从2019年4月注册后已改名14次。“平台”本身肯定不能成为案件适格主体

  在“平台”的背后,是主办者、开发者、运营者、拥有者、运维者……角色分分合合。谁才是真正掌控平台的责任主体,很难辨识。

  当前互联网巨头在经营结构上精心布局,网络型、集团化的组织架构相当复杂。机构外观上是公司法人,实际上并不一定独立承担责任。

  这些是经营所需还是障眼大法?可能兼而有之。但客观上都造成对相关主体认定的难度,无论是在交易活动中还是监管活动中。


  对此平台的责任主体一般应该有这几种认定方式

  一是查登记信息。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相关行政许可及行政备案信息,在相关政府网站都公开。特别是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后,APP、微信小程序的主办者、运营者基本都能锁定。只是搜索比较难。

  二是看认证资料。应用商店或小程序平台会对APP、小程序的提供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明示开发运营者。

  三是让平台自认。在服务协议、用户信息处理规则等资料中平台会披露自身身份,作为合同主体。代表平台出面与政府沟通的,也可视为平台承认的责任主体。

  最后是找后台老板。确有必要的,直接找平台的决策者。“揭开公司面纱”实行“穿透式监管”。“穿透式监管”源于互联网金融领域,但其“实质重于形式”的理念与侵入性措施也可以运用到各类平台的监管中。国家网信办处罚滴滴时就采用这种方式认定了违法行为主体。

  在具体认定时,可能需要综合运用几种方式。


  成都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认定“腾讯出行服务”的责任主体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百度地图”的责任主体是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这既有主动调查,也有平台自认。平台相关人员不仅签收送达当事人的整改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签署承诺书,在陈述申辩时也以默示方式承认了被处罚主体。



  从处罚决定书披露的情况看,成都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慎终于始,形成了监管链条,保持了执法张力。基础扎实,环环相扣,先礼后兵,罚教结合。最后的处罚决定犹如水到渠成,当事人应该也无话可说。

  八年前成都推出的网约车新政曾广受好评。以宽松、创新为特点的“成都模式”还被誉为网约车发展的“一缕阳光”。

  但成都对网约车领域的违法行为也没有惯着。即便面对顶级互联网巨头、超大平台,也没有放纵。

  在成都的街头走一走,可以随心所欲,但是不能逾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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