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今年2月入库两个客运出租汽车领域行政许可的参考案例:某出租车公司诉夹江县审批局行政许可案(入库编号:2024-12-3-001-010)、戚某诉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案(入库编号:2024-12-3-004-001)。本号均予以转载。
两个参考案例,行政机关一个胜诉一个败诉,具体涉及到出租汽车许可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默示制度、许可注销以及许可权集中等问题。
先来交流行政许可中的默示制度。
夹江县案例中,某出租车公司因三批50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期限即将届满,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多次向夹江县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请求延续其该批车辆的经营许可权。
夹江县行政审批局前几次收到某出租车公司申请时,均未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凭证。该局在庭审中陈述是因为某出租车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正故予以退回,但又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后因某出租车公司上访,直至2021年1月20日行政审批局才作出《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退回”并非法定处理方式;行政审批局逾期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认定的申请时间、受理时间不当。法院推定:2020年8月第一次收到某出租车公司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这是“默示受理”。
夹江县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延续其中25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但市中区法院认为,第一批17辆、第二批9辆出租汽车,许可经营权到期时间为2021年2月9日、2021年3月23日。夹江县行政审批局在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后作出的延续许可决定违法。但因已延续其中25辆经营许可权,某出租车公司的信赖利益应予以保障。故对该许可决定确认违法,不予撤销。
法院还判决夹江县行政审批局于判决生效之日准予延续某出租车公司前两批出租汽车中本次剩余未予许可的1辆车的经营许可权。
也就是说某出租车公司许可有效期限届满的26辆出租汽车延续经营许可权申请,因行政机关的许可决定逾期,推定为准予延续许可。
这是“默示准许”。
同时法院还责令夹江县行政审批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于某出租车公司第三批24辆出租汽车(原许可到期时间为2021年6月9日)的延续经营权许可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夹江县行政审批局在这场官司中大败亏输。该局上诉至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又撤回上诉。
“默示”与“明示”对应,是通过不作为的形式间接地进行意思表示。
行政许可中的默示制度,是对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视为准许的制度。
行政许可默示制度由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两处默示制度。一是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默示受理;二是第五十条第二款的默示准许。
行政许可默示制度体现了效率原则、便民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尽管也有一些质疑,但行政许可默示制度有效保护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利,有力遏制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慢作为。
本案例中,两项默示制度叠加,充分展现了《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权利的保护。法院的判决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清晰明白;说理部分讲明讲透,让人敞亮。
ID: A31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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