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摘自莫源秋.幼儿常规教育指导手册[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4.
幼儿常规教育中的消退法就是指撤销促使幼儿做出某些不符合常规的行为的强化因素,从而减少这些行为发生次数的教育方法。例如,一个备受宠爱的孩子乱发脾气,啼哭不休,其目的就是想引起成人的注意,以满足某种不合理的欲望。如果成人对这种行为坚决不予理睬,并排除其他人对他的注意,这个孩子乱发脾气的坏行为就能完全停止,其过分的要求也因得不到强化而消退。这种有意漠视、不理睬他的不当行为的方法,就是消退法。当幼儿的任何一个行为一连发生多次,都未能带来满意的结果,无法获得想要的强化物时,其行为发生强度会逐渐减弱,最后等于零,不再发生。
运用消退法来减少幼儿特定的不良行为时,要注意几点:
(一)了解消退法的适用范围
研究表明,只有当幼儿违反常规的行为主要是为了获得老师的注意或关注时,才可用消退法处理。比如,幼儿的攻击、破坏、说谎、过度反抗、任性、过度活动、不自主排便、厌食、拒绝午睡、在教育活动中打小报告、做鬼脸、用方言与老师讲话、不举手就回答问题等违反常规的行为均可运用消退法矫正。
而那些能够自行满足幼儿需要的行为(如贪食、迷恋电视、自慰等)和对幼儿的身体可能有损伤的行为(如幼儿间的打架等)则不适用消退法。
(二)注意防止消退幼儿的良好行为
当幼儿表现出良好的行为时,如果老师不予理睬,这种行为就可能消失。例如,午睡时间到了,亚琴便找到方老师说:“方老师午安!”而方老师正因为一个小朋友不肯上床睡觉而闷闷不乐,因此对亚琴爱理不理的,连瞧也不瞧亚琴一眼,亚琴傻愣愣地站在那儿,大惑不解。第二天,午睡时间到了,亚琴又去对方老师说“方老师午安”,结果仍如石沉大海,没有回音。从此以后,亚琴再也不对方老师说“午安”了。
案例2-28 不再想举手
有好几次,程老师面对小朋友们提问后,韦鑫都高高地举着手站起身大喊:“老师,老师!我知道,我知道!”老师不但没有因此而提问韦鑫,反而在活动小结时,批评了韦鑫的这种行为。
从这以后,韦鑫发言的次数少了,有时甚至不发言了。
后来程老师找了一个机会问韦鑫:“现在怎么看不到你举手了?”韦鑫说:“老师,我不想举手了。”程老师问:“你以前那么积极,现在为什么不想了?”韦鑫说:“现在老师都不请我回答问题了,举手也没意思。”
幼儿的良好表现不应受到冷落,更不应受到打击。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老师,一定要对幼儿的良好表现给予充分的关注和热情的回应,否则,幼儿的良好行为就可能消失,甚至还会由此而产生其他心理方面的障碍。
(三)消退与表扬、奖励相结合
在消退不良行为的同时,如能对良好行为进行强化,就可以取得较好的消退效果。例如,小玲在幼儿园里上中班,她有个毛病,就是爱哭,小朋友们给她起了个外号叫“爱哭鬼”。她一哭起来,无论老师怎样哄、怎样安慰,都没有用。后来,当她哭闹的时候,黎老师就带领其他小朋友离开她,等她不哭了,再走过去注意她并赞赏她。就这样,没过多少天,她就变得不爱哭了,小朋友们也不再叫她的外号了。
(四)坚持一致性原则
在幼儿园实施消退法时,也要让父母参与,做到家园一致,千万不要幼儿园在消退,家里却在强化。例如,幼儿园老师想方设法使幼儿养成独立睡觉的习惯,而回到家里父母却天天陪着孩子睡觉,白白费了老师的一片苦心,其结果可想而知。
另外,在实施过程中还要保持前后一致性,不可一时不予理睬,一时又给予关注,否则就会前功尽弃。
案例2-29 温老师斗不过小珊
4岁的小珊在家里养成了不好的习惯,每次摔倒都要大人去扶,如果没人扶,就趴在地上大哭。一次,小珊摔倒了,温老师请她自己爬起来,小珊趴在地上不肯起来,后来看温老师真的不理她,小珊又干嚎了两声才爬起来。
第二天,小珊又摔倒了,温老师请她自己爬起来,这一次小珊比平时哭得还响。温老师装作没听见,小珊于是加大嗓门,把音量放大了许多,把其他小朋友都招来了。
温老师无奈地妥协,拉起小珊,并不断安慰她。
结果,这一矫正行为的努力彻底失败,以后小珊跌倒,温老师让她自己起来,她哭得更大声。
温老师的失败在于她没有坚持,只要她坚持就能胜利!
运用消退法矫正幼儿的不良行为一定要有坚持性,因为在开始时,情况可能会更糟,即出现消退爆发现象,比如,幼儿的哭闹会更强烈,但这样也要坚持下去。只要坚持下去,一段时间后,幼儿的不良行为就会消除。
童心未泯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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