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替代
2024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能源供给侧与消费侧两大方面协同推进可再生能源替代能力建设,并提出发挥创新试点的辐射带动作用,同时强化可再生能源替代在法律法规、财政金融、市场与价格等方面保障措施。《指导意见》作为支持可再生发展的能源领域专项政策文件,由六部委联合发文尚属首次,充分体现出国家从更高层面统筹协调、全盘推动可再生能源替代的总体战略。
《指导意见》持续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在《“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的“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0亿吨标准煤左右”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可再生能源消费目标,即“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1亿吨标煤以上”,并首次明确了“十五五”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即“203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5亿吨标煤以上”,为谱写“十五五”能源发展新篇章奠定坚实基础。
供给侧,着力提升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替代能力。《指导意见》从提升供给能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挖掘需求侧资源以及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等方面,促进可再生能源对传统能源的稳步替代。
提升可再生能源供给能力方面,《指导意见》继续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同步推进策略,既提出继续推进风光基地、海上风电、水电等项目基地化、集群化、综合化开发,也提出就近开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同时,还重点提出提升可再生能源功率预测分析能力。不仅如此,可再生能源供热能力也是重点关注内容。建议金融机构关注:沙戈荒风光大基地长期对资金的大量需求;涵盖装备设计研发、技术创新、生产制造等海上风电集群化开发的基地、园区;结合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新场景,提供创新的金融产品;提供功率预测服务的咨询类企业、设计定制专业信息平台的科技企业;北方以及其他地区清洁供暖设备改造对资金的需求。
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推动先进信息通信技术、控制技术、先进能源技术等在电网的应用,并强调推进主电网与配电网的协同优化升级。同时,加强油气等能源管网的互联互通,也是提升能源供给能力的关键保障。建议金融机构关注:电网技术密集型高,对先进技术应用需求较大,可为先进信息通信技术、控制技术、能源技术融合应用项目提供孵化资金;主电网与配电网优化升级对资金需求较大,其中主电网投资部分除电网企业出资外还对金融机构资金存在较大需求,而配电网改造与智能化升级对资金需求也将越来越大,可作为输电网环节金融机构关注的重点;油气能源管道焊接、补口、防腐等技术创新升级始终是重点攻关对象,相应技术与产业孵化资金需求也较大,金融机构可提供创新的技术孵化金融产品。
挖掘需求侧资源潜力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拓宽需求响应主体范围,并加强对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的需求侧管理。同时,《指导意见》重点强调通过市场与价格手段强化对需求响应的引导作用。建议金融机构关注:一是动态跟踪各地需求响应政策实施情况,加大对电价敏感且可调节容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的关注度,以及公共建筑、居民等对政策更新的敏感程度,及时更新不同用户在新政策下的盈利能力;二是各地将进一步完善尖峰电价、辅助服务补偿等机制,具有分布式能源、储能等资产的主体以及了解用户用电习惯的售电公司、负荷聚合商等将具有更强盈利能力,金融机构可为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提供一定资金支持。
提升系统调节能力方面,《指导意见》在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方面强调要注重多元化发展,并具体部署煤电、水电、新型储能等资源的重点工作,同时鼓励针对储热、生物质等调节资源加大支持力度。建议金融机构关注:一是煤电利用小时数、机组调峰深度等技术经济指标,以及煤电参与辅助服务相关补偿机制设计,合理规划存量煤电改造、淘汰等进度安排;二是新型储能新型应用场景以及技术与成本变化趋势,合理投资布局新型储能项目,提高投资精准性与经济性;三是适度布局储热、生物质等高成本调节资源项目。
消费侧,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应用。《指导意见》提出“协同融合、多元替代”的发展思路,文中多次出现“协同”、“融合”、“集成”、“耦合”等关键词,更加强调可再生能源与工业、交通、建筑、农业等协调融合发展。同时,《指导意见》强调加强“发电、供热、制气、制氢替代”的各类能源形式的多元替代,相较于以往强调“电能替代”,进一步丰富了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替代的内涵。
在助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提升工业终端电气化水平、推广可再生热能利用、探索可再生化工原料替代等措施。建议金融机构:一是重点关注工业终端电气化设备更新改造对资金需求,以及低碳工艺流程、生产线等替换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二是关注中低温用热工业场景中可再生热能利用相关工艺流程与设备,加大对“工业+可再生中低温热能”示范项目的关注以及投入;三是关注可再生化工原料研发应用情况,适度超前投资可持续原料研发示范项目、一体化基地等,把握投资机遇。
在支持交通运输融合发展方面,《指导意见》鼓励“光储充放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同时,还提到加强交通载具动力源的电气化水平、推进交通载具燃料源的可再生能源替代。建议金融机构关注:一方面,光储充放多功能综合能源系统应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可关注各地政策支持情况,合理选取交投集团、高速集团、机场港口集团等在高速公路休息区、铁路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和港口等场所开展相应项目投资布局;另一方面,研究探索金融产品支持交通载具的低碳化改造升级,合理适度布局电气化公路、港口岸电、可持续燃料等项目。
强化建筑可再生能源集成应用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重点从柔性用电、屋顶光伏、电热泵、电磁炉灶、高效直流电器等方面提升建筑电气化水平;因地制宜推进可再生热能和可再生燃料替代等。建议金融机构关注:一是建议应持续跟踪各地建筑领域绿色低碳改造政策及资金支持情况,探索支持柔性用电等新技术在既有建筑、新建建筑等示范应用项目;二是加大对建筑内可再生能源供热、燃料替代等升级改造项目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农业农村用能清洁化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推进多元化可再生能源供热模式,并通过打造农村综合能源发展模式,提高农村能源公共服务能力。建议金融机构关注:一是针对区域特点制定差异化资金支持策略,如在资源丰富地区支持融合可再生能源的供水、供暖复合系统项目,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农村支持“风光+蓄热电锅炉”等集中供暖改造项目,在青海等农牧区支持离网型光伏发电+蓄电池供电的电暖气建设改造项目等;二是关注农村综合能源利用的先进示范与典型案例,研究针对性金融产品支持新模式推广。
促进新基建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数字化基础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的深度融合发展,重点提高新型基础设施的绿色能源消费占比。建议金融机构关注:一是重点关注存量数据中心设备节能改造、运营能耗智能化管控等方面投资需求;二是关注增量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供给设备采购投资、综合能源与虚拟电厂等创新技术与模式的推广应用。
试点创新,业态融合。《指导意见》提出,一方面加快可再生能源在重点领域与区域的试点应用;另一方面,继续推进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
在重点领域与区域试点应用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推动可再生能源在重点领域创新应用,如开展氢冶金和氢基化工技术推广应用,推进煤电耦合生物质燃烧等。同时,将园区作为开展绿色能源示范试点的重点对象,鼓励开展绿色直供电、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等新模式。建议金融机构关注:一是关注可再生能源制氢相关技术水平以及不同制氢路径对应成本变化趋势,根据可再生能源充足度、制氢及运输成本高低、应用场景丰富程度、资源需求程度等作为依据,合理布局在氢能制取、运输、储存等环节具有前景的企业;二是充分考虑生物质燃料经济性与来源稳定性,因地制宜参与煤电耦合生物质掺烧项目;三是加大对工厂与园区绿色能源创新试点项目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园区用能设备升级改造、新增设备投资、能源监测、智能控制平台等项目,以及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诊断、绿电代理服务相关咨询企业。
在推动新业态新模式方面,《指导意见》强调要将可再生能源与重点用能领域、环境治理等融合发展,并鼓励对融合发展催生出的新型主体、新业态新模式加大支持力度。建议金融机构关注:一方面,结合可再生能源与其他领域融合发展的新趋势、新典范,为多领域融合新业态提供长期、稳定的金融产品,降低企业投资风险,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另一方面,及时更新金融产品体系,为新业态新模式及时动态制定金融支持工具的《白名单》,简化项目准入流程,把握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孵化与转化应用的“先机”。
此外,《指导意见》分别从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完善绿色消费机制、落实财政金融支持、健全市场与价格政策、深化国际合作、加强宣传引导等六方面保障支持可再生能源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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