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劈腿怒杀情敌,最高法撤销死刑判决:谢通祥、谢修志又一死刑复核大案辩护成功

文摘   社会   2022-06-09 20:12   中国  

案情概述: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某印三年前婚内期间偶然与刘X慧认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并同居。案发前刘X慧经常提出与其分手,王某印查询刘X慧的手机通话记录,自2月份发现刘X慧与时X生电话联系频繁,便认为时X生勾引刘X慧,对此非常气愤。6月份王某印与妻子办理了正式离婚手续后,女朋友刘X慧提出与王某印分手,王某印认为系时X生所致,遂对时X生产生怨恨,多次打电话责问、威胁时X生,并约时X生面谈,约定在名典咖啡店见面。时X生邀请其员工多人陪同,王某印单刀赴会,在争执过程中,双方数人打成一团,王某印持刀朝时X生乱捅,致时X生肺、肝脏破裂大失血死亡,之后王某印持刀朝朱X东的背、臀、右下肢等处捅刺数刀,致朱构成轻伤二级,与时X生一起来的其他人吓得落荒而逃。

原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印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被告人王某印作案后虽能主动投案,但其不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不构成自首。

此案一审中级法院和二审高级法院都是当地律师辩护,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均判处被告人王某印死刑(立即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王某印委托了谢通祥、谢修志律师进行辩护。 

本案最大难度之一,是被害人家属反应非常强烈,多次到济南和北京上访,在一审、二审和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均不接受法院主持的调解。

谢通祥、谢修志律师的关于不核准并撤销王某印死刑律师意见被最高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同意谢通祥、谢修志的律师意见。

最高法院多次听取了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意见,最高法院同时也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本案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赔偿,也不谅解,在没有被害人谅解而且被害人多次上访要求核准被告人死刑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合议庭评议后,经过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了高级法院王某印死刑判决书,后来高级法院依法改判死刑缓刑二年(没有限制减刑)。 

王某印案件是造成了一死一伤情况下,且在没有被认定自首,还没有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最高法院能够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不核准并且撤销王某印死刑是难能可贵的,最高法院其他类似案件就是有自首情节被核准死刑的也很多,甚至还有许多故意杀人案件有自首还有谅解被核准死刑的也为数不少。

案件基本信息和难点:

王某印故意杀人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不核准并撤销死刑案  

死刑复核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XX)最高法刑核XX2591X号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印  

被告人罪名:故意杀人罪  

辩护律师:谢通祥、现任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

辩护律师:谢修志,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结果,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死刑。

这个案件的难点之一是王某印前女友刘x慧并不认可和时x生存在男女关系,这样就没办法证明时x生存在过错。如果前女友刘x慧实话实说承认与时x生存在男女关系,王某印就有可能判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个案件使王某印妻离子散,虽然死刑改判保住了命,但是至少也要坐牢十多年,血淋淋案件警示每个人都要珍惜当下拥有的,好好过日子,不要得陇望蜀,不要有不轨行为。

此案件的难点之二是:王某印前女友刘x慧及被害人时x生是不是情感纠葛,辩护人谢通祥、谢修志根据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属于情感纠葛,比如:王某印前女友刘x慧已经同居三年时间,在案发当年王某印还与自己的妻子办理了正式离婚手续,想与刘X慧好好过日子,王某印也算是对刘X慧有情有义有一个交代,然而女朋友刘X慧却提出与王某印分手,王某印此时觉得自己为了刘X慧已经离婚,而离婚后刘X慧突然提出分手,王某印觉得自己两手空空,处于绝望之中,就怒火中烧,之后王某印通过一系列调查认为系时X生所致,而时X生与王某印见面时却出言不逊,说出要把刘x慧肚子搞大等等,这些都直接激怒了王某印,导致王某印怒杀情敌的惨剧发生。这个案件对“西门庆”们也是一个警示,没有“西门庆”的武功就不要与情敌见面正面冲突,而且恶语相加,命丧黄泉以后自己的老婆、孩子、女朋友都是别人的了,对于自己、老婆、孩子都是不负责任的。 

自古奸情出人命的案件很多很多,无论男女,安分守己的好好与自己合法夫妻过日子才是人间正道,这个现代版案件教训尤为深刻,希望通过此案使更多的人引以为戒。

辩护人谢通祥、谢修志根据其他证据证明刘x慧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完全采信。最高法院采纳了谢通祥、谢修志律师的意见,认定此案属于情感纠葛,事出有因,还有主动投案和悔罪情节,故不核准并且撤销王某印死刑。   

王某印主动投案为什么没有认定为自首?因为司法解释规定自首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王某印因为没有如实供述被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认定不构成自首。 

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由于本案判决书一共有四个,内容非常多,所以只能摘要最高法院裁定书的一小部分分享给朋友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摘要)  

(20XX)最高法刑核XX2591X号  

被告人王某印,男,汉族,198X年出生于山东省.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以(20XX)济刑初字第 3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某印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以(20XX)鲁刑三终字第 10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意见。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印因发现女友刘X慧与被害人时X生联系频繁,怀疑刘X慧与时X生关系暧昧。后刘X慧提出与王某印分手,王某印认为系时X生所致,遂对时X生产生怨恨,多次打电话责问、威胁时X生,并约时X生面谈。20XX年9月17日,王某印与时X生约定在山东省济宁市XX咖啡店见面,因时X生一方陪同人员较多,双方面谈未果。同月23 日,王某印与时X生再次约定在名典咖啡店见面。时X生邀请其员工李X龙及李X龙的朋友党X、朱X东、邱X宁陪同,在到达名典咖啡店后分桌而坐,时X生独自一桌,后王某印携刀赴约。在名典咖啡店二楼大厅内,王某印与时X生在交谈中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某印持刀朝时X生捅刺,时X生被捅后呼喊,王某印又持刀连续朝时X生的胸、腰、背、四肢等处捅刺数刀,致时X生肺、肝脏破裂大失血死亡。李X龙、朱X东等人听到呼声后跑至时X生身旁,李X龙用凳子砸击王某印,王某印见状欲逃离现场,朱X东上前阻拦,王某印又持刀朝朱X东的背、臀、右下肢等处捅刺数刀,致朱构成轻伤二级。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尖刀,证人李X龙、党X、张X、李X明、刘X慧等的证言,被害人朱X东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归案证明及被告人王某印的供述等。  

本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印因情感纠葛持刀行凶,致1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  

鉴于本案事出有因,王某印作案后主动投案,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王某印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鲁刑三终字第 10X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鲁刑三终字第 10X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三、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进  

代理审判员:杨雪翎  

代理审判员:姜远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章  

书记员  

陈克佳   

最高法院不核准并且撤销王某印死刑裁定书尾页

图片是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提交给最高法院辩护意见的最高法院回单


本案鉴定意见 

 (1)山东省xx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济中)公(法)鉴(尸检) 字(20xx) 6x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时x生右腋前线腋缝下有一处梭形创口,长2.2厘米,前创角锐后创角钝,创道进入胸腔; 背部第二腰椎左侧一横行创口,长3.5厘米,创道深6厘米,左创角锐右创角钝,创壁光滑; 右前臂肘窝下方有一创口,长1.5厘米,深及皮下,一创角锐一创角钝,其下方有一创口,长4.5厘米,下创角纯,上创角锐,创道向上深5厘米; 右腹股沟处有一创口,长2.3厘米,外创角钝,内创角锐; 右小腿中下段胫前部有两处创口,分别长3.5厘米,2.5厘米,右小腿后面有一创口,长0.8厘米,一创角锐一创角钝; 左股部前面有两处创口,一处呈类三角形,两边分别长3厘米、3厘米,此创创道向上深10厘米,创缘整齐,另一创长4.3厘米,创道向上深9厘米; 左大腿中段后侧有一创口,长5.5厘米,创缘整齐,创道深9厘米; 左肘部有表皮剥脱; 阴囊右侧有一处皮肤裂伤,长2.5厘米,深及筋膜层。剖检见右侧胸壁创口皮下、肌肉出血,右侧胸腔积血约1500 毫升;右肺下叶下缘破裂; 右侧膈肌破裂,边缘整齐; 肝右叶有创面,边缘整齐,自体表至创底创道深约7厘米; 脾被膜皱缩; 右腹股沟处创口创道深6厘米,创内组织断端整齐; 左大腿三处创口,创内组织断端整齐。上述创口可分为两群,一群是位于右上肢、右胸部、右腹股沟、阴囊处创口,长度多在2.0 厘米-2.5 厘米左右,创道在7厘米之内;另一群是位于左大腿的创口,长度多在3.5厘米-5.5厘米之间,创道深达10 厘米; 以上创口均表现为一侧创角钝、一侧创角锐,创缘整齐,创内组织断端整齐,符合单刃刺器多次刺伤所形成。长度在2.0 厘米-2.5厘米左右、创道较浅的创口的致伤物符合锐器宽约2厘米、长度在6厘米以上; 长度在3.0厘米-5.S厘米之间、创道深达10厘米的创口的致伤物符合锐器宽约3.0 厘米、刃长在9厘米以上; 左肘部表皮剥脱位于突出部位,为不规则小片状,符合接触面较祖糙的纯性物体擦伤所致。鉴定意见为时x生系因胸腹部开放性损伤致肺破裂、肝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2)山东省xx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济中)公(法)鉴(伤检) 字(20xx) 6xx 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朱x东的住院病历记录其背部右侧伤口约10 厘米,深达骨质,肌肉外露,流血; 腰部右侧伤口约5厘米; 右侧臀部伤口约2.5厘米,深及肌层; 右腘窝纵形伤口约10 厘米,深及肌层,肌肉外漏。经检查,朱x东因外伤致右背部、右臀部、右腘窝、右大腿多发皮肤裂伤,并见肌肉断裂,符合锐器多次刺伤所形成。鉴定意见为朱x东多发刀刺伤,损伤为轻伤二级。

辩护人请求最高法院不予核准并撤销王某印死刑律师意见书(摘要)  

【被告人罪名】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谢通祥、谢修志  

【面谈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一、本案因为情感纠纷引发,事出有因,被害人时x生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时X生与王某印女朋友刘x慧确实存在“不正当关系”。  

1、咖啡店服务员张x证言证实:其听见王某印和时x生因为时X生和刘x慧“乱搞”引发争吵,刚开始时x生不承认,王某印说已经查到时x生和刘x慧的“开房记录”了,这种情况下时x生才承认,(略)。  

2、李x龙证言证实:时x生给他打电话,让他喊上两个伙计,和王某印见面。  

3、邱x宁证言证实在咖啡店的时候,李x龙曾和他们偷偷的说其老板(时x生)把刘x慧(略)。  

4、(略)  

5、(略)  

5、刘x慧自己承认20XX年5月份的时候与王某印相识,认识一个月后就处男女朋友并且租房同居.  

6、刘x慧的证言与咖啡店员工张X的证言相矛盾,张x曾听见时x生和王某印说睡了刘x慧、肚子搞大了,而刘x慧并不认可和时x生存在男女关系,可见刘x慧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完全采信。  

7、刘x慧的证言与客观事实不符,存在刻意隐瞒、以及虚假陈述的成分,(略)  

二、辩护人认为王某印具有主动投案情节,虽然侦查阶段和法院一二审开庭时没有如实供述,法院没有认定自首,但是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是死刑案件量刑中的重要考量情节,辩护人认为如果对主动投案的王某印核准死刑,会产生极其不良的负面司法效果。  

1、(略)  

2、(略)  

3、归案后王某印在投案后第一时间主动供述在2014年9月23日下午4点多钟,在XX咖啡店,与时x生打架并且供述在打架的过程中用刀捅了时X生和另外一个男青年,王某印在第一次讯问过程中供述称“我捅人的刀数确实记不清楚,当时他们人多,现场很乱,而且我当时脑子也懵了,我刚才说的捅人几刀可能说的也不准确,只是印象上我捅到了时X生和四个男青年中的一个”;辩护人发现王某印在第二次讯问过程中供述称“当时我脑子懵了,具体捅多少刀捅哪里了不太清楚,我只记得捅时X生腿和腰间了”。  

4、辩护人认为王某印在主动投案的前提下已经做到“最大限度”的如实供述,王某印关于具体捅刺被害人时X生、朱x东多少刀是他本该享受的辩解权利,客观上并不影响其已经持刀伤人构成犯罪的事实,王某印本人也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犯了罪才去派出所投案,并试图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尽自己所能把事发经过说清楚。  

王某印在一审庭审时曾表示对于时x生的死他本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深表歉意,具有悔罪态度与表现。  

5、整个事件从事发到结束时间很短,仅仅两三分钟,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双方多人之间发生肢体冲突及打斗,王某印已经很难记清楚到底是谁捅了谁、到底捅了哪些部位、到底捅了多少刀。  

6、王某印曾清楚交代捅刺了时x生腿部和腰部  

三、王某印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事发后,王某印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就已经表明其具有悔罪表现,  

四、(略)  

五、根据王某印供述事发时因为时X生跟王某印说“我就是玩她(刘志慧)”说话太难听刺激到了王某印,王某印起身拍桌子时被时X生叫来的人围住,其中一个人还拿凳子砸王某印,王某印才从兜里掏出刀子反抗,王某印完全是在被多人包围并且被动挨打的情况下才拿出水果刀。  

六、事发后(略)  

七、本案之所以发生,归根结底是因为时X生、刘X慧、王某印没有正确处理好三人之间的情感纠纷,最终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才引发此案,辩护人认为三人之间的情感纠纷也属于民间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规定,对于因恋爱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八、(略)  

九、中国实行是少杀、慎杀,严格控制和限制使用死刑的政策,本案又系因为情感纠纷等民间矛盾纠纷激化而引起,事出有因,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责任,王某印作案后能够积极投案等情况,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考虑本案发生的特殊背景及王某印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不核准并撤销王某印死刑。  

辩护人:谢通祥律师  

辩护人:谢修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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