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尸三命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大案概要:
被告人郝飞与被害人崔X(男,殁年32岁)、冯X(女,殁年34岁)夫妇系朋友。自201X年8月起,崔X、冯X共同或单独向郝飞借款共计57万元,后郝多次催要,崔、冯除归还部分利息外,对所欠本金未予归还。同年5月16日14时52分许,郝飞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某染发护发店西边道路上,与前来商谈还债事宜的崔X、冯X(已妊娠在孕22周)见面,后双方发生争吵。郝飞驾驶越野车冲撞碾压崔X、冯X,并下车持事先购买的尖刀捅刺崔X的左颈、左侧下颌、右肩等处,致崔X颈内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另捅刺冯X颈部一刀,致冯脊髓离断、左侧椎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案发后郝飞驾车逃离现场。
郝飞故意杀人案在当地轰动一时,被各大媒体报道和法院互联网直播开庭。案件长达六年多时间才结案,仅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就长达两年多时间。
郝飞故意杀人案一审在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中级法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法院通过互联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直播了庭审过程。
此案一审中级法院和二审高级法院都是当地律师辩护,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均判处被告人郝飞死刑(立即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郝飞家人委托了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谢通祥、执行主任谢修志律师共同为郝飞辩护。
本案最大难度之一,此前两尸三命故意杀人罪案件被告人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案件中没有过撤销死刑改判的先例,而且因为二被害人双方父母都是独生子女,被害人双方父母对于独生子女的死亡都悲痛欲绝,被害人双方家属反应非常强烈,多次上访,在一审、二审阶段均不接受法院主持的调解,被告人家属把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准备好了,但是被害人家属拒不接受。
所以此案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撤销死刑的难度特别大,最高法院的压力非常大。
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接受委托之后,认真研究案情,多次去最高法院面谈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人谢通祥、谢修志律师主要意见是:本案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两名被害人向郝飞借款后久拖不还,存在一定过错;郝飞作案后在亲友陪同下投案,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郝飞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郝飞的死刑。
本案难点是被告人郝飞杀死两个人,其中女被害人已妊娠在孕22周,造成两尸三命,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严重。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郝飞驾车朝二被害人冲撞碾压后,又用事先准备的刀具朝被害人捅刺数刀,致二被害人及女性被害人腹中胎儿当场死亡。本案发生在学校附近而且正是学生上学期间及重要交通路段,现场情况被围观群众通过微信多次转发,转发量和阅读量极大,被告人郝飞故意杀人行为造成两尸三命,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我们接受委托去最高法院阅卷期间法官拿出案发现场的视频,让我们好好看看视频,意思是这个案件难度非常大,视频中可以非常清晰的看到被告人郝飞驾车朝二被害人冲撞碾压后,又用刀朝二被害人捅刺数刀,然后驾车逃离现场。我们看了好几遍,心里对此案也没有底,只能够尽力而为,希望出现奇迹。
本案另一个难点是郝飞有暴力犯罪的前科劣迹,郝飞于2007年3月30日曾经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谢通祥、谢修志律师的意见被最高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同意谢通祥、谢修志的律师意见。
最高法院非常重视此案,合议庭法官也非常负责,多次听取了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意见,最高法院也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最终合议庭评议后,经过最高法院刑事专业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了郝飞死刑判决书,后来高级法院依法改判。
由于本案是没有妥善处理借款纠纷引发的,造成了被害人和被告人数个家庭支离破碎,教训极为深刻。所以发出这个案件让全社会能够引以为戒。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欠债还钱几千年来被中国人视为天经地义,欠债不还肯定会造成各种各样的纠纷,此案各方血的教训应引以为戒。
古语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那是天公地道的事。本案最后结局是被害人欠债没有还,被告人杀人也没有偿命,而且是两尸三命,彻底颠覆了中国人的传统认知。
由于本案有两个判决书两个裁定书,内容非常多,所以只能摘要最高法院裁定书和发回重审高级法院改判阶段判决书图片的一小部分分享给朋友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摘要)
(20XX)最高法刑核22XXX357号
被告人郝飞,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2007年3月30日曾经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飞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以(20XX)内XX刑初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郝飞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以(20XX)内刑终XX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意见。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郝飞与被害人崔X(男,殁年32岁)、冯X(女,殁年34岁)夫妇系朋友。自201X年8月起,崔X、冯X共同或单独向郝飞借款共计57万元,后郝多次催要,崔、冯除归还部分利息外,对所欠本金未予归还。同年5月16日14时52分许,郝飞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某染发护发店西边的道路上,与前来商谈还债事宜的崔X、冯X(已妊娠在孕22周)见面,后双方发生争吵。郝飞驾驶越野车冲撞碾压崔X、冯X,并下车持事先购买的尖刀捅刺崔X的左颈、左侧下颌、右肩等处,致崔颈内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另捅刺冯X颈部一刀,致冯脊髓离断、左侧椎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郝飞驾车逃离现场,后在亲友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提取的作案工具尖刀、扣押的作案工具越野车等物证或物证的照片,借款单、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郝飞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目击证人XX及证人XXX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郝飞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扣押、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被告人归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郝飞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郝飞向被害人崔X、冯X多次催要欠款未果后,驾车碾压二人,并持刀将二人杀死,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严重。鉴于本案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两名被害人向郝飞借款后久拖不还,存在过错;郝飞作案后在亲友陪同下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经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XX)内刑终XXX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郝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XX)内刑终XXX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郝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三、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舒AA
审判员 范AA
审判员 侯AA
书记员 顾AA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辩护,一审、二审死刑、及其他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非法集资类案件、毒品犯罪辩护、无罪辩护、经济金融类犯罪辩护,重大民事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等法律业务。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办人)谢通祥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谢修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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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通祥律师微信号:1860102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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