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基本情况:
哈尔滨XX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罪再审申诉案件中,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李长青、王以龙、王鹏、周雷(按照裁定书顺序)六人共同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辩护。
六位辩护律师的意见很多,结论性意见是:
根据本案案件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法学理论,对于本案,可以明确和肯定如下结论性意见:
原判决、裁定据以认定XX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严重污染环境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结合案件证据材料,确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而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亿丰公司存在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难以认定XX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XX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一直以来都是合法经营,客观上没有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存在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本案认定XX公司严重污染环境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本案确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而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XX公司存在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不能认定XX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请法院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判决XX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无罪。
现在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已经启动再审程序,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检察院和黑龙江省检察院也在依法监督此案。为了节省司法资源,纠正冤假错案,也为了更快更有效地维护民营企业合法利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XX公司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8月5日作出(202X)黑刑申 8XX号再审决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判认定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百七十二条第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X)黑01刑终XXX号刑事裁定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X)黑01刑再XX号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哈尔滨XX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辩护人谢通祥,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修志,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XX,男,汉族,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月 12 日被逮捕。2019年10月25 日被取保候审。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刑罚已执行完毕。
辩护人李长青,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以龙,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周XX,男,汉族,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 12 日被逮捕。2019 年 10 月2 日被取保候审。于 2019年9月26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刑罚已执行完毕。
辩护人王鹏,北京法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雷,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9月26日,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1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哈尔滨亿XX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追缴被告单位哈尔滨XX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违法所得6967638.47元。一审宣判后,哈尔滨XX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不服,认为XX公司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排污,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提出上诉。2019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X刑终XXX号刑事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单位XX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裁定生效后,XX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依法提出申诉,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XX公司不构成污染环境罪。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X)黑0X刑申XX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申诉。
XX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X)黑刑申XX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百七十二条第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X)黑01刑终XXX号刑事裁定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辩护,一审、二审死刑、及其他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非法集资类案件、毒品犯罪辩护、无罪辩护、经济金融类犯罪辩护,重大民事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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