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经济大案之七 北京著名百年老字号公司总经理合同诈骗罪不起诉 谢通祥 谢修志律师又一无罪辩护成功大案

文摘   社会   2024-08-22 04:29   北京  


    编者按: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已经去监狱服刑的被告人,被解回看守所再审的情况并不多见,本文介绍谢通祥、谢修志律师共同办理的这种案件:    

   北京著名数百年老字号公司一得阁总经理宋万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高级法院维持无期徒刑以后的第二年被从监狱解回再审,最终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采纳了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律师的意见,决定对宋万新不起诉。   

北京老字号 一得阁墨汁的前世今生:    

  1865年一得阁创始人谢崧岱发明了一得阁墨汁。当时,湖南人谢崧岱到北京赶考落第,因此深感研墨太浪费时间,耽误答卷,乃研制出直接用于书写的墨汁。1884年,谢崧岱把制墨过程记录下来,写成《南学制墨札记》。

1865年,谢崧岱在北京琉璃厂开办墨汁店,店堂前挂有一副藏头对联:“一艺足供天下用,得法多自古人书”。1920年代初,徐洁滨申请注册了“一得阁”商标。

1953年,一得阁墨汁店从北京市前门区琉璃厂44号迁至南新华街5号。1956年,一得阁公私合营,与17个相关企业及投资者合并成立北京一得阁墨汁厂。2000年,改制为“一得阁工贸中心”。2004年,改制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起,一得阁多次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评选为“中华老字号”。2014年,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品牌“一得阁”入选北京老字号。   

2004年改制后,公司全员入股,但人员和资金问题导致公司发展困难。2009年起,公司盘活资产,引进人才,成立董事会,并委托经营。

2010年,老厂长退休,董事会寻求合作伙伴,宋万新于2011年成为一得阁的总经理。   

2014年2月到5月,宋万新以一得阁增资扩股的名义与树人公司签订《合作投资协议》,取得投资预付定金3000万元人民币,2014年7月,树人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侦查,2014年9月30日,宋万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被羁押,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2015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一中刑初字第2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万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宋万新提出上诉。2016年4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刑终5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著名老字号公司一得阁总经理宋万新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后,被从监狱解回再审,最终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宋万新不起诉。   

 附:2018年10月22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不起诉决定书 , 京一分检公诉刑不诉〔2018〕XX号    

 被不起诉人宋万新,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案发前系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5年12月2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海淀公安分局解回再审。    

辩护人:谢通祥、谢修志,北京    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万新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4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6月22日、自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9月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5月5日至018年月19日、自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8月6日、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22日)。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事实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事纠纷,不存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宋万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章)                 

2018年10月22日。

上面图片是北京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上面图片是北京市高院2015年裁定书

关于宋万新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律师意见书摘要  (由于辩护词太多,所以只摘要选择辩护词提纲部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谢通祥律师、谢修志律师接受委托为宋万新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谢通祥、谢修志律师均认为宋万新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宋万新无罪,本案纯系一般经济纠纷,从本案总体来看树人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赵某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前提下转而寻求刑事追诉的行为,辩护律师提请承办检察官详细审查赵某等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与刑事控告理由中是否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辩护律师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本案时参考: 

     一、本案纯系民事、经济纠纷,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追诉。 

     首先,《一得阁品牌产品总包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由树人公司相关人员工作人员起草,根据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与北京市树人文化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树人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一得阁公司不得将其所生产的任何一得阁品牌产品再授权给任何第三方单位、个人销售,包括一得阁公司通过自有的产品零售店零售的所有产品均需从树人公司进货,否则视为一得阁公司违约;《合同》同时约定如果有任何一方恶意单方违约,违约方需按树人公司承诺的一得阁品牌产品每年度产品包销总额的30%向另一方赔偿损失,同时合同约定如履行中出现法律纠纷,双方可向任何一方单位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辩护人谢通祥、谢修志一致认为双方基于此合同产生的保证金及预付货款纠纷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并且双方明确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后的救济途径; 

     其次,树人公司在因履行上述合同发生纠纷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海淀法院已经就上述纠纷做出民事判决书,根据树人公司向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提交的《起诉书》,树人公司当时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一得阁公司违约、要求一得阁继续履行合同以及要求一得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树人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时也并没有主张返还保证金及预付货款,甚至并未主张受到“欺骗”而支付保证金; 

     辩护人查看赵某相关控告陈述发现,赵某向公安机关陈述称“一得阁公司宋万新及全体董事会成员故意向树人公司隐瞒事实真相,以总包销合作为诱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欺骗的手段骗取树人公司与其签订《包销合同》进而非法占有树人公司的保证金”。 

     辩护人认为既然赵某认为是被宋万新及一得阁公司全体董事成员欺骗签订了《包销合同》然后进一步被骗保证金,为何不再此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主张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反而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从其提起民事诉讼的请求和理由可以得出结论,其认为合同有效、意思表示真实才要求继续履行;其民事请求与刑事控告理由是矛盾的;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将法院已经审理过的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诈骗案件办理极为不妥,涉嫌非法插手经济纠纷,请人民检察院严把”证据关“慎重审查此案。 

     公安部曾经就合同诈骗案件专门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通知中说:近几年来,各种严重的经济诈骗犯罪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和进一步发展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危害。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对经济诈骗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过程中,由于诈骗罪和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分比较复杂,同时还往往因合同双方分属不同地区,致使公安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经常出现认识上的不一致。特别由于利益驱动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在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中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把经济合同纠纷,包括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或已办结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诈骗案件办理......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败坏人民警察形象,而且影响社会经济正常活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二、本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首先,一得阁公司及宋万新均并不具有非法占有树人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及签订合同后,一得阁公司及宋万新均具有履约诚意、履约能力及实际的履约行为,不存在也没必要以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树人公司保证金及货款。 

     例如: 

     1、............    

     2、............

     3、.............

     4、..............

     5、...............

 

     三、一得阁公司与树人公司签订包销合同是经过一得阁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认可的单位行为,并非宋万新的个人行为,暂且不论是否有罪、无罪,公安机关将此行为认定为宋万新个人合同诈骗行为明显不当。 

     四、树人公司500万元保证金是汇款至一得阁公司账户,并非宋万新个人账户,实际上这笔钱全部用于一得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支付员工工资及其他公司货款,宋万新个人并没有占有、挥霍。 

     五、一得阁公司.............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认为宋万新无罪,本案纯系民事、经济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更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树人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赵某是在民事诉讼中愿望“落空”情况下继而“恶意刑事控告”,为避免浪费司法资源,请人民检察院慎重审查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宋万新辩护人:谢通祥律师、 谢修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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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谢通祥、谢修志律师办理死刑复核和无罪释放案件部分媒体报道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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