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谢通祥:警察找亲友打死邻居是某地级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大队长李清林与邻居发生口角,打电话让亲友数人过来进入邻居房间里理论,结果打死了邻居老头,此案在当地轰动一时,案件长达三年多时间才结案,该案被各大媒体以“警察打死邻居”等为标题报道。
此案一审中级法院和二审高级法院都是当地律师辩护,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均判处被告人李清林死刑(立即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李清林委托了谢通祥、谢修志律师进行辩护。
本案最大难度之一,是被害人家属反应非常强烈,多次到哈尔滨和北京上访,在一审、二审和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均不接受法院主持的调解,被害人尸体停在殡仪馆三年多一直拒不火化。被告人家属把法院判决的49万元赔偿款已经准备好了,被害人家属也拒不接受,所以此案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撤销死刑的难度特别大,最高法院的压力非常大。
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接受委托之后,认真研究案情,多次去最高法院面谈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人谢通祥、谢修志律师主要意见是:认为被告人李清林并非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并且李清林案发开始并未明确授意他人行凶,也未准备或提供凶器,对费X峰携带刀具并不知情,判处李清林死刑立即执行是错误的。
本案另外一个难点是费X峰属于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实行犯过限问题,李清林应该对崔X清的死亡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还有一个难点就是被告人的警察身份和全社会包括媒体的关注度,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人民警察找人打死邻居所有人都无法接受。
谢通祥、谢修志律师的意见被最高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同意谢通祥、谢修志的律师意见。
最高法院非常重视此案,多次听取了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意见,最高法院也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本案在没有被害人赔偿也没有被害人谅解而且被害人多次上访要求核准被告人死刑的情况下,最终合议庭评议后,经过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了李清林死刑判决书,后来高级法院依法改判。
最高法院对于本案的判决突破了共同犯罪理论中的雇凶杀人中实行犯过限传统的认识和判断,对于今后类似共同犯罪案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本案最高法院撤销了李清林死刑以后,被害人家属数人跪在最高法院大门口数天,要求最高法院撤销已经发出的裁定书,核准李清林死刑,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接待后集体研究决定,继续坚持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李清林死刑的裁定书,维护了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的最高权威。
由于本案是没有妥善处理邻里纠纷引发的,造成被害人和各被告人数个家庭支离破碎,教训极为深刻。所以发出这个案件让全社会能够引以为戒。
和睦谦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无论是什么人,包括警察、官员和有点银子的人,都要好好处理邻里纠纷。别以为自己如何如何了不起,杀人是要偿命的,即使侥幸保住命也是要坐牢许多年的,人生就几万天,一定要好好处理一些人生琐事。
由本案想起了一首诗送给朋友们:
一张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这首诗是满清康熙年间大学士张英写给家人的,告知如何处理邻里纠纷的。
这是发生在安徽桐城境内的一桩脍炙人口的民间故事。在清代康熙年间,朝廷大学士张英的府第与吴姓相邻。吴姓盖房欲占张家隙地,双方发生纠纷,告到县衙。因两家都是高官望族,县官欲偏袒相府,但又难以定夺,连称凭相爷作主。相府家人遂驰书京都,张英阅罢,立即批诗寄回,诗曰:"一张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家人得诗,旋既拆让三尺,吴姓深为感动,也连让出三尺。于是,便形成了一条六尺宽的巷道。
此巷在桐城市区西南隅,东起西后街,西抵百子堂,巷南为旧时宰相,巷北为吴姓住宅,长约100米。现为桐城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尺巷的故事,已载入《中国名胜词典》,至今传为美谈。六尺巷的故事,对桐城的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张英的谦虚礼让,给后人树立了一座道德典范的丰碑,人们纷纷仿效。一时之间,桐城境内路不拾遗,秩序井然,邻里和睦,知书达理,蔚然成风。继承传统文化精髓,弘扬谦和礼让美德,对当今社会具有现实意义和重大作用。
由于本案判决书有四个,内容非常多,所以只能摘要最高法院和发回重审改判阶段判决书的一小部分分享给朋友们。
上面视频是黑龙江省电视台警察打死邻居的报道
李清林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不核准并撤销死刑案
死刑复核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XX)刑四复3xxx8825号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上诉人):李清林
被告人罪名: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辩护律师:谢通祥、现任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
辩护律师: 谢修志,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结果,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死刑、依法改判。
李清林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书(摘要)
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审理佳木斯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清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以(20XX)佳刑一初字第3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清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李清林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以(20XX)黑刑一终字第7X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最高法院)核准。
本院(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意见,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清林在佳木斯市xx小区2X1室居住期间,被害人崔X清(男,殁年59岁)及家人住在楼上3X1室。20xx年1月30日17时许,因崔X清的两个外孙在室内玩耍时楼板响声较大,李清林上楼与崔X清及其家人理论,双方发生口角。李清林离开崔家后,打电话叫亲戚于X昌、朋友单X波(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其住处,并让单X波再找个人。后于X昌、单X波、单X波的朋友费X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李清林住处,李清林对于X昌等人讲了与楼上发生争吵之事,并让于X昌等人上去吓唬一下对方。于X昌、单X波、费X峰随即上楼,单X波叫开崔X清家房门,并与费X峰进入室内质问,双方发生争吵。
李清林、于X昌见状也进入崔X清家,李清林、于X昌、单X波、费X峰即与崔X清、和崔X清的妻子李X云、女儿崔X、女儿崔X、姐姐崔X芹、儿子崔X锋发生厮打,费X峰在崔X清家房门处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崔X清右胸部一刀,致崔X清右肺破裂、血气胸、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李X云被打致右顶部皮下血肿,崔X被打致轻型颅脑部挫伤、顶部软组织挫伤、崔X芹被打致右桡骨远端骨折,均属轻微伤。崔X锋持家中菜刀砍于X昌左臂一刀,致于X昌轻微伤。李清林、费X峰、单X波离开崔家后,发现于X昌被困在崔家,单X波持木棒砸崔家房门欲将于X昌救出未果。其间,崔X锋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于X昌抓获。当日20时许,公安人员将李清林抓获。
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同案被害人费X峰指认从现场附近雪堆中提取的沾有崔X清血迹的作案凶器尖刀,手机通话清单,证人崔X锋、崔X、王X会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崔X芹、崔X、李X云的陈述,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费X峰、单X波、于X昌的供述等。
本院(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清林因邻里纠纷纠集人员结伙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清林身为公安人员,在春节期间仅因邻里纠纷即纠集他人至被害人家中殴打被害方,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
第一审、第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鉴于李清林并非致人死亡的直接凶手,且其开始并未明确授意他人行凶,也未准备或提供凶器,对费X峰携带刀具并不知情,故对李清林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依照《刑事诉讼法》235条、第2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0条第(五)项、第353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XX)黑刑终字第7X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清林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撤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XX)黑刑一终字第7X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清林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X
审判员:任XX
审判员:冯X
辩护律师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李清林死刑意见书(摘要)
【辩护律师】谢通祥
【辩护律师】谢修志
【面谈地点】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
【辩护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不核准李清林死刑。
一、李清林并非致人死亡的直接凶手,且其开始并未明确授意他人行凶,也未准备或提供凶器,对费X峰携带刀具并不知情,判处李清林死刑立即执行是错误的。
费X峰捅刺崔x清的行为属于实行犯过限,李清林没有授意费X峰带刀,也不知道费带刀,没有为其他被告人准备犯罪工具,也没有明确授意让其他被告人实施杀人、伤害、行凶行为,并且李清林没有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李清林不应该对被害人崔X清的死亡负全部罪责,更不应该以此为由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1、用东北话说,李清林只有和楼上住户唠唠、吓唬吓唬他们以达到让他们小点声、不影响休息的目的,并没有杀人、行凶、伤害致死的目的。
2、费X峰起初与李清林目的一致,但是费X峰在被崔X清家人拿三角凳猛砸后一时气愤之下、临时起意、自作主张拿出随身携带的刀捅刺了崔X清,费X峰实施捅刺行为后其他被告人均表现的非常惊讶,甚至质问费X峰你怎么还拿刀捅人了?辩护人认为费X峰捅刺崔X清的行为超出了事先约定的犯意目的、实施捅刺行为当时也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实施犯意联络,属于实行犯过限,崔X清死亡的后果应当由费X峰自己承担。
二、本案属于(具体辩护意见略)
三、关于本案盖然性授意。
1、根据同案被告讯问笔录得出结论李清林没有教唆其他被告人杀人。
①根据实行犯费X峰供述(见一审判决第XX页):李清林和我们说因为孩子的事儿和楼上邻居闹矛盾,让我和单X波、于X昌上楼跟对方唠唠(唠唠为东北方言,其意思为语言上的说说或者聊聊,不包含肢体暴力)费X峰认为李清林是想吓唬、吓唬他们。
②根据单X波供述(见一审判决第XX页):我问李清林什么事儿?李清林说楼上太闹,去找他们吵了起来,这时楼上又有很大的响声,李清林说你上去吓唬他们让他们小点声,我和费X峰、于X昌上楼。
③于X昌供述(见一审判决第1X页):我问李清林怎么了?你说因为楼上邻居家孩子蹦跳影响岳母休息的事儿与邻居吵架了,我说三楼去找对方说说,李说别去了,单X波一会过来。
结论:李清林的目的很简单、也很清晰,只是想和楼上住户唠唠让他们小点声别打扰自己岳母休息,李清林对于上楼的目的已经做了特别明确的限定和要求,这一点已经被同案其他被告人单X波、费X峰、于X昌的供述予以证实、佐证,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是一致的,李清林并没有教唆、授意费X峰、单X波、于X昌实施杀人或者伤害致死的行为,辩护人认为作为一般正常人的理解,唠唠和吓唬等说法均不包括杀人和伤害致死。
2、本案其他共同被告人事前对于费X峰身上带有折叠刀、以及要刺崔X清均不知情,实行犯费X峰应对其个人过限行为和后果承担责任。
3、费X峰为临时气愤、自作主张捅刺崔X清,其行为不是源自李清林的授意和教唆,从共同犯罪理论分析辩护人认为费X峰属于实行犯过限。
4、经过辨认人王X杰、费X军、单X波辨认,刺中崔X清的折叠刀是费X峰自己所有并随身携带,并不是事前李清林提供、准备的。
5、没有客观证据能证明费X峰刀刺崔X清之前与其他被告人有过犯意沟通。
据此辩护人认为崔X清的死亡是费X峰临时起意、自作主张的实行犯过限行为,用一般正常人的思维理解是不包括在李清林所说“唠唠”的范围之内的,费X峰的行为出乎了所有被告人的意料,捅刺崔X清之前费X峰也并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商量或者进行犯意联络,因此李清林并不是致崔X清死亡的实行犯,不应对崔长清的死亡承担责任。
四、李清林没有杀人、伤害致死的犯意,原审认定案件事实错误。
1、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李清林主观上没有杀人、伤害致死的犯意也没有授意、教唆他们杀人、伤害致死,客观上没有为杀人、伤害致死行为准备犯罪工具,亦没有具体实施捅刺被害人的行为。
2、根据同案被告人于X昌、单X波、费X峰供述:(具体辩护意见略)(见一审判决书第XX页)
3、根据讯问笔录的出结论,本案各共同被告人对于案发前后的细节描述均一致并且吻合,三被告于X昌、单X波、费X峰均供述李清林没有授意他们三个人去杀人、行凶。
4、根据罪责自负原则,本案被害人崔X清的死亡后果是费X峰临时起意、擅自主张所致,并没有与其他被告人进行犯意联络,李清林不应该对死亡后果承担责任,李清林作为人民警察还是副大队长,日子过得好好的,确确实实没有杀人和伤害致死的犯意,本案引发如此严重后果完全是出乎李清林意料之外的,李清林作为人民警察相对于一般社会公众知法、守法,不会不顾一切随意产生致人于死地的想法,本案被害人崔X清的死不是李清林造成的也不是李清林授意的,是费X峰临时起意用刀捅刺的结果,根据费X峰自己供述犯罪时所使用的刀不是李清林授意准备的而是自己随身携带的,这种临时起意是李清林无法预见到的。
五、 (略)
六、李清林案发前(略)
七、(略)
八、(略)
九、(略)
十、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得知,除去折叠刀为费X峰所有,(具体辩护意见略),
辩护人认为这恰恰能说明李清林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一般伤害的故意。
十一(略)。
十二、根据辨认人王X杰、费X军、单X波的辨认笔录得知,捅刺崔X清的刀是费X峰所有,并不是李清林提供和授意携带的,费X峰自己也承认刀是其随身携带的,其他人并不知情。
十三、被害人家属拒绝赔偿到处上访,甚至到最高法院上访不能成为判处死刑的理由。
十四、十五、十六等等其他辩护意见略。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清林并非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且其开始并未明确授意他人行凶,也未准备或提供凶器,对费X峰携带刀具并不知情,判处李清林死刑立即执行是错误的。
本案被告人、被害人双方是因为一时气愤由言语冲突导致肢体冲突,本案被害人崔X清的死又是费X峰临时起意、自作主张捅刺导致的,其他被告人事前并不知情,这些都有其他被告人供述予以佐证。
本案费X峰属于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实行犯过限,李清林没有为犯罪准备工具、没有授意其他被告人如何实施犯罪,李清林不应该对崔X清的死亡承担责任,原审判决没有考量对被告人李清林有利的证据,导致判决存在错误、量刑结果过重,李清林案发时为佳木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一向守法、主观危害性较小,中国的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死不能复生,恳请最高法院本着法律原则和证据裁判规则,依法不核准并撤销李清林原审死刑判决、裁定,将此案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李清林辩护人:谢通祥
李清林辩护人:谢修志
附: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刑事判决书
(李清林案件最后死刑改判的判决书)
(20XX)黑刑一终字第8X号
原公诉机关:佳木斯市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李清林,男,汉族,196X年出生,大学文化,系原佳木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队长。
辩护人:谢通祥,(现任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
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审理佳木斯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清林、费X峰、于X昌、单X波犯故意伤害罪、于X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云、崔X峰、崔X、崔X、崔X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20XX)佳刑一初字第3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李清林、费X峰、于X昌、单X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作出(20XX)黑刑一终字第7X号刑事判决,驳回李清林的上诉,维持一审对李清林的刑事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作出(20XX)刑四复3xxx8825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本院(20XX)黑刑一终字第7X号维持一审对被告人李清林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XX年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清林在其女朋友居住的佳木斯市2X1室内因楼上3X1室崔X清家有孩子嬉戏,李清林因上楼与崔X清及家人理论,双方发生争吵。李清林下楼后,分别给被告人于X昌、单X波打电话称家中有事。于X昌接电话后即赶到李清林处,单X波接电话后,按李清林要求,又找到其朋友费X峰,二人一同来到2X1室。李清林对对于X昌、单X波、费X峰说楼上孩子闹,影响休息让三人上楼吓唬一下。三人随即上楼,由单X波将门叫开,单X波、费X峰先行进屋质问室内人员,双方争吵。这时,李清林和于X昌冲进室内,伙同费X峰、单X波对被害人崔X清及其家人崔X峰、崔X、崔X、李X云、崔X芹进行殴打。崔X清、崔X、崔X峰、崔X芹等人奋力反抗,与四名被告人厮打在一起。撕打中,费X峰持刀将崔X清右胸部刺伤。李清林、费X峰、单X波被崔X清及家人推出屋门,于X昌被崔家人砍伤,当场被抓。李清林、费X峰、单X波被推出屋后。见于X昌被滞留在屋内,又持木棒、水泥块等工具强行砸门试图再次进入室内未果。警察赶到后,因门锁已损坏,房门从内外两侧均无法打开。约20分钟后,众人将门强行破开后,才将崔X清送往医院。崔X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崔X清符合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入胸部、腹部致右肺破裂血气胸、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崔X、崔X芹、李X云伤情属轻微伤。李清林、于X昌于20XX年1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市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清林、费X峰、单X波、于X昌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云、崔X峰、崔X、崔X、崔X芹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2 38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崔X、李X云、崔X芹的陈述;证人崔X、崔X峰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登记表》、《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清林、费X峰、单X波、于X昌的供述,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等。
佳木斯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清林、费X峰、单X波、于X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崔X清死亡、崔X、崔X芹、李X云轻微伤,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清林、费X峰、单X波、于X昌应当知道吓唬崔家人可能会发生争吵和厮打,并在李清林动手打人后其他三人也都动手殴打崔家人,四名被告人亦应当能够预见到殴打崔家人可能造成的后果。因此,费X峰、单X波、于X昌在李清林盖然性的授意下,四名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崔X清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该后果没有超出李清林盖然性的授意范围,四名被告人都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故意伤害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清林、单X波、费X峰、于X昌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费X峰、单X波系自首,对其二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清林身为警察,未能正确处理邻里关系,纠集其他三名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影响极其严重,其行为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对其判处极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云、崔X峰、崔X、崔X、崔X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应由被告人李清林、费X峰、单X波、于X昌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依照《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36条、第48条、第57条、《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0条《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取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5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清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清林、费X峰、单X波、于X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云、崔X峰、崔X、崔X、崔X芹个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2 386.40元。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云、崔X峰、崔X、崔X、崔X芹服判,不上诉。被告人李清林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原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清林在佳木斯市2X1室居住期间,被害人崔X清(男、殁年59岁)及家人住在楼上3X1室。20XX年1月30日17时许,因崔X清两个外孙在室内玩耍时楼板响声较大,李清林上楼与崔X清及其家人理论,双方发生争口角。李清林离开崔家后,打电话让其亲属于X昌、朋友单X波(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其住处并让单X波再找个人。后于X昌、单X波、单X波的朋友费X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来到李清林住处,李清林对于X昌等人讲述了其与楼上崔家发生争吵之事,并让于X昌等人上去吓唬一下对方,于X昌、单X波、费X峰随即上楼,单X波叫开崔X清家房门,并与费X峰进入室内质问崔家人,双方发生争吵。李清林、于X昌见状也进入崔X清家,李清林、于X昌、费X峰、单X波随即与崔X清和崔X清的妻子李X云、女儿崔X、女儿崔X、姐姐崔X芹、儿子崔X峰发生厮打。费X峰在崔X清家房门处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崔X清右胸部一刀,致崔X清右肺破裂血气胸、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李X云被打致右顶部皮下血肿;崔X被打致轻型颅脑损伤,顶部软组织挫伤;崔X芹被打致右桡骨远端骨折;三人均属轻微伤。崔X峰持家中菜刀砍于X昌左臂一刀,致于X昌轻伤。
李清林、单X波、费X峰离开崔家后,发现于X昌被困在崔家,单X波持木棒砸崔家房门欲将于X昌救出未果。其间,崔X峰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于X昌抓获。当日20时许,公安人员将李清林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崔X的陈述证实:20XX年1月30日晚5点多,我和我爸崔X清、我妈李X云、我姑崔X芹、二姐崔X、弟弟崔X峰在我爸家吃饭,我家孩子和我姐家孩子在屋里玩。这时我们听见有人使劲砸门,开门后就听见一个男人(李清林)在我家门口骂。我一直说好话,赔礼道歉,把他往楼下送。这时我听到一个女的在骂。李清林就开始拿手机打电话。过了10多分钟,有人砸门,一起进来四个男的,其中有李清林。李清林进来就冲我爸去了,我在沙发附近站着被一个矮个较瘦的男的抓住头发往墙上撞,其中一个男的冲崔X去了。我被撞蒙了其他人干什么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我看到开始打我的那个矮个男的朝我爸去了,我拽着他,我爸往里拽门,对方不知谁往外拽门,门来回开关。这时我爸使劲把门关上,我看到我爸身上出了很多血。我继续和矮个的人撕巴,这个人说胳膊断了,就躺地上了。这时外面还有人砸门,这个人喊“别砸了,出事了”。我听见外面有警察喊开门,警察和120的来了后把我爸送医院了。
2、被害人李X云的陈述证实:20XX年1月30日17时30分许,我与丈夫崔X清及家人听到有人敲我家门。开门后,进来一男子骂“管管你家的崽子”。我觉得是楼下邻居嫌孩子闹来找的。崔X就道歉。在我家楼下门口站着一个50多岁的女的骂“睡个觉也不消停”。崔X在楼上说“我家孩子也不是小猫小狗,要是我就给拴上了”。那个女人就说崔X用手指她了,“你指谁,你指谁”,又转身告诉李清林“打电话叫你弟弟来,找黑社会平了她”。李清林说“不用答理她,人一会就来”。约过20多分钟,又有人敲门,崔X开门后,两个高个子的一前一后进屋站在门口,李清林随后进屋,他们什么话都没说,李清林打崔X清左脸颊。接着进来一个矮个子的男子打崔X头部,将崔X打倒,然后拿木棒敲我头部好几下,将我打跪在地,棍子又打在我手上。这时崔X峰过来跟矮个子的厮打在一起,有个高个子的打崔X芹。崔X清拿起客厅中的一把三角凳,朝对方抡,把两个高个子的赶到了门外。李清林不知道何时跑下去了。崔X清喊“小心刀”,崔一使劲把门关上了,我看见他身上往下流血。对方矮个儿男子左胳膊受伤了,他在屋内。外面有人用东西砸门。后警察来到屋外,但门被外面的人砸坏了。门被打开后,崔X清和那个矮个子被急救车拉走了。
3、被害人崔X芹的陈述证实:20XX年1月30日17时许,我在我弟弟崔X清家中,崔X、崔X的儿子在屋里玩,我听到有人使劲敲门,楼下姓李的男子说“你家一天呼隆、呼隆的睡个觉都不消停”。崔X就说“对不起,孩子小,过几天就走”。崔X道歉时,崔X在三楼楼梯口对姓李的妻子说“我家孩子也不是小猫小狗,要是我就把他捆上”。姓李的妻子就急眼了,对崔X说“你指着我”并对姓李的说“找人”。我看见姓李的按手机。大约过了半个多小时,有人使劲敲门,崔X把门打开,进来三个男子,我看他们手里没拿什么东西。这时二楼姓李的男子就进来了,抓住崔X清的脖领子用拳头打他头部,另三个男子也动手了,他们抓住崔X、崔X、李X云的头发用拳打,有的往墙上撞。我就上去挠抓打崔X脸部一下,这时崔X峰从厨房跑出来打抓崔X的男子几下,我把崔X峰推进厨房不让他出来,我让他打电话报警。我回头看见我弟媳坐在地上抱着我弟弟崔X清,我弟弟身上左侧部位呼呼出血。崔X峰看见崔X清满身是血倒在地上,从厨房拿把菜刀跑出来砍一个挺瘦的矮个男子胳膊两下。这时姓李的男子和两个男子跑出门外。我和崔X把胳膊受伤的男子拽住没让他跑,崔X把门关上了。姓李的男子他们又回来砸门。不一会警察来了,他们把我弟弟和胳膊受伤的男子送医院了。
4、证人崔X的证言证实:20XX年1月30日晚5点左右,我和我爸崔X清、我妈李X云、我姑崔X芹、我妹妹崔X、我弟弟崔X峰、我儿子毛X涵、我外甥白X翔在家。吃晚饭,毛X涵和白X翔在家里的客厅玩闹。大约在晚5点40分左右,有人使劲敲我们家的房门,我打开门看见一个中年男子,是我家楼下住户李清林。李清林冲我喊“你们家整个孩子闹啥呀,楼下有老人呢”。我就赶快说“对不起,我们没教育好孩子”。李清林就一直在骂。我一边说好话一边和崔X把李清林往楼下劝。快到李清林就门口时,在李清林家门口站着的50多岁左右的女的冲我们喊“整个孩子闹闹,都多少天了”。我说“实在对不起,我们待两天就走”。这时崔X说“谁家没有孩子啊”。这个女的就冲崔X急了。我接着给人家道歉。李清林就对这个女的说“别跟她们喊了,我找人”。李清林挂完电话说“一会人就来了”,接着又打电话。大约晚上6点,又有人砸我们家房门并大声喊“开门”。我打开门,看见李清林领着三个男的站在我家门口,这四个人把我推开冲进屋里。我爸崔X清和我姑崔X芹上来问“你们干啥呀”,有个人就上去打我姑,我姑就往外推他,李清林就过去打我爸,这时另一个稍高的男子打我头,我随手在桌子上拿起一个短电棍,朝这个男子的头打了两下想电他,但他个太高我没有打到他,电棍还被他抢去仍了,对方一个矮个男的打崔X。这时李清林突然跑下楼,手拿木棍的那个男的退到房门左侧,那个高个子的退到房门右侧倚着门。我爸拿个三条腿的凳子去打门右边这个人,这个人把凳子抢过来又冲进屋里打我爸脸,之后又退的门右侧倚着门。我爸过去拽门想关上,这那个高个子男的就撕巴不让关。我爸使劲往里拽门。最后把门关上。这时我看见我爸右胸位置有很多血,才知道我爸受伤了。这时我看见对方那个矮个男的躺在地上说“我胳膊折了你们别打了”。他让我给他包扎,我就拿了个抹布把他的左上臂包上了。不一会外面有人砸门。躺在地上那个矮个说喊别砸了,外面就不砸了。过了一会,警察和急救人员来了,把我爸送到医院,把对方矮个男的也带走了。到医院后,我爸没有抢救过来,在医院死亡了。
5、证人崔X峰的证言证实:20XX年1月30日晚17时40分许,我和家人在家中聊天,两个孩子在地上玩。我听到有人使劲砸我家门,崔X把门打开。我听到楼下的李清林在我家门口骂,崔X一直在道歉。我父亲说“上午刚打完孩子”。因为声音有点大,李清林就骂“你喊啥呀”。崔X用手指着李清林说“你怎么骂人呢”,李清林就骂“你指谁呢”。我听到二楼和三楼中间处,一名女子骂我们。李清林说“你等着,我找人”然后就开始打电话。过了20分钟,就听到有人砸门。第一个进来的男子手里拿了一个黑布包着的类似砖块的东西,第二个进来的男子手里拿着大约50厘米长的木方,李清林和另一个男子跟着进的屋,手里拿没拿东西我没看清楚。进屋后,四个男的就打我。我家人拉着,我被打倒了。我看见崔X芹、崔X都被打躺倒在地,后进屋的矮个子把我母亲李X云打跪在地上。我从客厅地上捡起一把菜刀,向打我母亲的人砍了1刀,该人用胳膊当了1下。之后,对方的人退到门口处。我父亲崔X清拿着三条腿的铁板凳子砸李清林,边砸边往门外推。我报警后,听到有人喊我爸被人捅了。我看见我爸躺在客厅地上,右胸全是血。门关上后,李清林他们还在外面砸门。打我母亲的矮个男子还在屋里,胳膊受了伤。我让崔X给他包扎了一下。过了一会警察来了。
6、证人王X会的证言证实:我和费X峰是夫妻关系。费X峰平时携带黑色单面刃的折叠刀。
7、证人费X军的证言证实:我是费X峰的哥哥,费X峰平时带刀。20XX年年底,我看见他带着一把黑色金属把的刀。
8、公安机关调取的李清林与于X昌、单X波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2012年1月30日17时31分13秒,李清林的手机(138******66)主叫于X昌的手机(180******66);17时36分,李清林的手机(138******66)主叫单X波的手机(138******55);17时40分、58分,单X波的手机(138******55)两次主叫费X峰的手机(138******06).
9、公安机关调取被害人提供的现场录像证实:单海波等人将崔家门敲开后,单X波在前费X峰在后。单X波首先问“谁刚才喊啥,骂人老头了”,崔家人答“谁骂老头了,你来是干什么的”?单X波说“你出来”。崔家人说“报110,与你没关,没人骂老头,来,请进”。此时李清林进入室内说“就你吧,就你吧”。崔家人说“谁呀”。双方开始打斗。
10、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工作说明》、《方位图、平面图》及照片证实:在费X峰的指认下,公安人员在XX小区A楼北侧一雪堆中发现一把黑色卡簧刀,刀身长12厘米,刀刃宽2.5厘米,为单刃刀,刀刃靠近手把处为锯齿状,在刀尖处有少量血迹。中心现场位于小区A楼X单元3X1室,铁制防盗门门锁处被破坏,锁芯脱落,门锁周围有凹陷痕迹。室内东侧门框及墙上,南侧第面上,西墙的东北端地面上均有血迹。靠西墙有两根木方,长165厘米、118厘米宽5.5厘米厚3厘米,木方间有合页连接。木方南端有一根折断的木拖布杆,分别长47厘米、49厘米。饭厅内西侧地面有从方厅向北屋卧室门前的滴落的血迹。厨房碗柜内有一把菜刀。现场提取折叠刀、菜刀、木方、拖布杆、防盗门,地面及墙上血迹。
11、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在XX小区A楼北侧一雪堆中发现的黑色卡簧刀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为排除崔X清,支持该血迹为崔X清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12、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 证人王X会、费X军分别在7把尖刀中,辨认出在XX小区A 楼北侧雪堆中提取的黑色卡簧刀是费X峰的。
13、公安机关制作的《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XX小区A楼3单元301室提取的两根木方可以形成崔X清家房门上外侧痕迹。
14、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崔X清颜面左侧有5.0厘米X 1.3厘米青紫伴有擦伤;上唇有1.6厘米X 1.4厘米破损;右乳头下方1.6厘米处有3.0厘米长创,方向内上外下,创缘整齐,创壁平整。创角外锐内钝,创深达胸膜腔。鉴定意见:崔X清符合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入胸部、腹部致右肺破裂、血气胸、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15、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X云右顶部皮下血肿,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崔X轻型颅脑挫伤,顶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崔X芹右桡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6、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于X昌左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左尺神经不全断裂,属轻伤。
17、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李清林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18、公安机关制作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及抓获人上诉人李清林的情况。
19、同案被告人于X昌的供述证实:20XX年1月30日17时30分许,我接到李清林的电话,他说“你过来喝茶吧”。我到李清林家看他挺生气,就问他怎么了,李清林说因为楼上孩子蹦跳,影响他岳母休息,和楼上吵架了。我说上楼找对方说道说道,李清林说你别上去了。喝了一会茶,李清林说单X波一会儿过来。我俩等了一会X波还没过来,我又给X波打了个电话(138******55).过了有20分钟,单X波领一个朋友过来了,我们四个一起喝茶,李清林又提起跟楼上邻居吵架及他岳母被对方给骂了的事。单X波听后要上楼理论一下,然后就跟他朋友上楼了,我和李清林也上楼了。我走在楼梯上时,楼上已经传来李清林等人的吵骂声,我看见李清林和单X波,还有单X波的朋友正在屋内的方厅跟这家人的两男四女厮打,其中一个女的拿着一个电警棍往李清林身上捅,我看见后马上过去抢这个女人的电警棍,我们几个人就厮打在一起。这家的年轻男人从厨房出来拿了一把菜刀奔着李清林砍过来,我上前用左胳膊挡了一下,菜刀砍在我的左胳膊上。李清林他们看见对方拿菜刀了,就往屋外跑。我胳膊中刀后就躺在这家的方厅地中间。随后这家的老年男人用双手举起一个板凳和年轻男人一起追出屋外继续砸李清林他们三人。大约两分钟后他俩一起跑回屋内,老年男人随手把他家房门锁上,然后外面传来敲门声。老年男人进屋后就躺在了他家方厅的东侧,我看见老年男人用手捂着左腹部,有血流出来。这时外面敲门声就没断。后来我听见屋外有人说是警察让打开房门。因为屋内的门锁被砸坏了,屋内的门锁打不开,我起来和屋子里的人一起把门踹开,警察就来了。当时我看见对方还有一个女人拿了一把拖布杆。
20、同案被告人单X波供述证实:20XX年1月30日晚5点半左右,李清林用他的手机(号码为138******66)给我手机(号码为138******55)打电话说“你来我家一趟,有点事”,并说你来时找个朋友过来。我给我同学费利峰打电话(138******06)说“我要去李清林家,你要是没事跟我一起去,我一会过去找你”。还没等我出门,于X昌给我打电话说“你来没来李清林家呢”,我就出门打车去费X峰家,领费X峰来到李清林的家中。我问李清林啥事,李清林说楼上这家老是闹,声音太大,刚才上去找他们还吵吵起来了。这时我也听见楼上的声响挺大李清林说“你上去吓唬吓唬他们,骂他们几句,告诉他们小点声”,我说“那我上去骂他们反正他们也不认识我”。我就和费X峰、于X昌上了楼,手里什么都没拿。我先用手砸的门,一个女的开的门,我看见屋里还站着一个老头,一个20多岁的男的,两个老太太,还有一个年轻女的,客厅里有两个小孩在跑,我说“我是楼下来的客人,你家孩子这么跑,声音弄得这么大,你们得管管”。一个女的说,“过年谁家没孩子,还能把孩子腿绑上啊”。费X峰说“你家这不是不讲道理吗”,我们就吵起来了。这时我看见一个年轻女的伸手推于X昌一下,于X昌和她撕巴起来,紧接着我们双方就厮打起来。对方一个年轻男的向东跑屋里去了,一个年轻女的手里拿了一个小电棍,上来电我们,我的嘴被电了一下,我使劲推了一下这个女的,就把电警棍抢了下来。这时一个老太太拿了类似拖布杆的木棍上来打我,我用胳膊一挡把木棍挡折了。于立昌在沙发附近和推他的那个女的撕打,费X峰和老头厮打。这时对方那个年轻男的拿把菜刀上来,向于X昌抡。我一看对方拿菜刀了转身往外跑,李X林在距门厅挺近的地方也往外跑,费X峰随后也跑到门外,我在费X峰身后跟着跑出门外。这时我听见于X昌喊别关门,我还在屋呢。我和费利峰就又回身拽门,对方老头手里拿着三条腿的凳子打费X峰,费X峰左手把着门外的把手,右手握着一把黑色卡簧刀刃张开的尖刀,朝老头肚子那攮了1下,但攮没攮着我没看见,老头一使劲把门关上了。我听到于X昌在里面喊“快把门整开,我胳膊折了”。我和费X峰就拽门外把手,门把手拽掉了,费X峰下楼了。我和李清林在单元门口看见费X峰,我说“费X峰,你刚才怎么还拿刀了呢你攮老头哪了”?他说,“我也不确定,好像攮肚子上了”。我在小区院内花坛上,找了根木方上去砸门,但没砸开,正砸的时候警察上了楼,我把木方扔了。过一会120急救车来了。到了晚上8点多,我和费X峰知道老头死了,我俩就投案了。
21、同案被告人费X峰的供述证实: 20XX年1月30日17时40分左右,单X波用手机(138******55)给我手机(138******06)打电话说“你在家等我,我去接你”。我上了单X波坐的出租车后,单X波对我说“李清林和于X昌给我打电话了,让我去李清林家,他家有点事儿”。我和单X波进屋,我看见李清林、于X昌,单X波问李清林“李哥,你找我来有啥事儿”?李清林说“楼上的孩子天天闹,吵得我家老太太休息不好,跟他们讲理还把老太太一顿骂,你们几个上去和他们唠唠,骂他们几句。我当时感觉李清林说这话的意思就是让我们三人上楼吓唬一下他的邻居,骂几句解解恨。于是我和单X波、于X昌上了三楼。单X波敲房门,一个年轻女子开的门,我们双方就吵了起来。这时李清林从楼下上来进屋站在我身前靠近单X波的一侧,对他们说“你们平啥骂老太太”。我们四个就和他们推搡起来。这时年轻的男子跑向厨房,有一位老太太拿出来一根拖布杆,我们双方动手打了起来。给我们开门的那个女的拿出一根电警棍,开通了电源就电我们。年轻的男子从厨房出来,手里拎着一把菜刀,朝于X昌砍去,把于X昌给砍倒了我赶紧伸手把电我的那个女的推到一边,往后退,想出房门,那个年老的男子操起一把三条腿凳子砸向我,我向后退到屋外,右手从裤兜里掏出了随身携带的卡簧刀,打开刀刃,我把房门冲开持刀向斜上方去挡老头砸来的凳子,我当时没感觉有没有扎到 他,紧接着单X波和李清林从屋里冲了出来,老头回身把门关上了。这时我想把刀合上,发现刀上有血,我意识到刚才把老头给捅了,我跑下楼,把刀仍到的楼西雪堆里。这时单X波和李清林也下了楼,单X波在楼下找了一根木方,说要上楼把于X昌弄出来,然后他上楼了。过一会儿,我看见警车、120急救车来了,于X昌被抬上车送走了。我和单X波一同打车走了。后来我们知道人已经死了,我们就投案了。伤害老头的刀是一把黑色仿军刺匕首,刀身长20于公分,刃长近10公分,宽3公分左右。我经常把刀放在身上,1月30日单海波打电话找我去李清林家时,我穿上衣服等他,刀就在裤兜里。
22、上诉人李清林供述证实:20XX年1月30日17时许我和我岳母在家,楼上传来很大的声音。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楼上经常有很大的声响,向是小孩子蹦跳引起的,于是我就上楼敲了这家的门。开门后,我看见屋里有男女老少六七个人,我对他们说让孩子小点动静,楼下还有老人身体不好。这时屋里有个人说“孩子有腿我还能给绑上啊”。我说“你怎么这么说话呢”。我下楼时,我岳母在门口对楼上的人说“声音太大了”,双方就在楼道里吵了起来。这期间,对方有个年轻的男子,后来知道他叫崔X峰,把我岳母给骂了,楼上有个年轻女的拦着他家人,并下楼道歉,说她是从外地回过年的,过几天就走了。于X昌来我家吃饭,我给单X波打电话,让他过来一趟。单X波来以后我说“刚才和楼上的邻居因为他家孩子太闹吵架了,他们还把我丈母娘给骂了”。单X波说“那我去告诉他们一声”。我说“你可千万别打仗”。单X波说不“不能”,然后单X波和他朋友上了楼,于X昌什么时候上楼我记不清了。不大一会,我听见楼上传来吵架的声音,我赶紧跑到楼上,看见他们三个人正在和对方一家人吵架,我就赶紧去劝单X波让他们别吵。这时对方一个女的手里拿了一个电警棍冲了出来,还有一个老太太手里拿了一根棒子打我们,我看见棒子打到单X波和他朋友身上了,棒子被打折了,拿电棍的女的还用电棍电击单X波的朋友,然后他们一家上来打我们,我就躲,崔X峰拿了把菜刀从厨房出来,还听见有人喊把门关上,我一看不好就赶紧往外跑。过了不大一会儿,单X波和他朋友下了楼。我问于X昌呢,单X波说被锁在屋里被人砍了。单X波在门口找了根木方上楼,要把门撬开送于X昌去医院,后来他下楼和他朋友走了,不一会警察来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清林因邻里纠纷集人员结伙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清林指使同伙费X峰、单X波、于X昌对被害人及其家人实施报复的事实有费X峰、单X波、于X昌的供述,《手机通话记录》、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害人李X云、崔X、崔X芹的陈述、证人崔X峰的证言以及案发时的现场录像能够证实李清林进入崔家后,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李清林纠集、唆使同案被告人恐吓被害人,并积极参与共同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一人死亡、三人轻微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对造成的犯罪后果承担责任。
(略)。
鉴于李清林并非致人死亡的直接凶手,且其开始并未明确授意他人行凶,也未准备或提供凶器,对费利峰携带刀具并不知情等情节,故对李清林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李清林所提一审判决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请求对李清林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第48条第一款、第57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中级法院(20XX)佳刑一初字第3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李清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李清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本案最终判决书没有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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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谢通祥 谢修志律师典型案件 死刑复核 死刑改判 无罪释放 成功案件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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