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董事长非法拘禁罪改判免于刑事处罚!谢通祥律师又一成功改判大案

文摘   社会   2022-10-20 22:34   北京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谢通祥律师给某大学董事长王XX涉嫌非法拘禁罪辩护,某大学董事长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书,直接改判王XX免于刑事处罚!

  某大学董事长王XX涉嫌非法拘禁罪,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院予以逮捕之后,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谢通祥律师担任王XX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律师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王XX被取保候审,在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以后一年多,法院才开庭和判决,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书,直接改判王XX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特别之处在于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一审法院居然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上诉理由也是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二审中级法院没有开庭就撤销了一审判决书,直接改判王XX免于刑事处罚!

  由于本案两个判决书内容比较多,案件也比较复杂,所以只摘录中级法院判决书最后一段和判决书一部分图片分享给朋友们。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了殴打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上诉人王XX非法控制被害人时间较短(仅1小时44分),且仅造成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202X)冀刑初 XXX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王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上诉人王XX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辩护人委托了北京云智科鉴中心的胡志强、庄洪胜两位法医出具了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并且提交给了法院,开庭的时候辩护人当庭出示并宣读。

现在案件改判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和被告人都非常感谢胡志强、庄洪胜两位法医。

胡志强、庄洪胜《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专家分析论证摘要如下:

综上,我们认为:根据被审查人损伤的部位和性状,不符合他人持锐物在运动状态下刺捅形成;不能排除系造作伤。

  2008年6月实施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34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

  本案发生于2013年4月18日,当时被审查人已经明确表示拒绝鉴定,承诺“不追究王XX的刑事责任,恳请公安机关撤案,从轻处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却在8年多之后启动侦查、鉴定活动,存在严重的诉讼程序问题。

专家审查意见:

1、根据被审查人损伤的部位和性状,不符合他人持锐物在运动状态下刺捅形成;不能排除系造作伤。

2、本案在案发8年多之后再启动侦查鉴定活动,存在严重的诉讼程序问题。

专家意见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97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主文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1999.09.09 发布] [1999.09.09 实施]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修订后《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主文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2017〕7号] [2017.03.09 发布] [2017.04.01 实施]: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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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谢通祥、谢修志律师办理死刑复核和无罪释放案件部分媒体报道截图: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辩护,一审、二审死刑、及其他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非法集资类案件、毒品犯罪辩护、无罪辩护、经济金融类犯罪辩护,重大民事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等法律业务。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办人)谢通祥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谢修志律师。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电子邮箱:18601029888@qq.com

谢通祥律师微信号:18601029888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junshulaw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网站 www.junshulaw.com

死刑复核网网站 www.zgrmf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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