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教育咨询中心总经理周涛涉嫌诈骗罪二审阶段案件概况:
周涛开办的教育咨询中心举办了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培训班,一审是北京其他律师辩护,海淀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涛有期徒刑14年,二审委托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谢通祥辩护,谢通祥律师给周涛重新写了补充上诉状,增加了40多个上诉请求,之后谢通祥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数万字的辩护词,辩护词目录摘要与申请法院认定的请求写了47个,核心意见就是周涛不构成诈骗罪,合议庭法官说没见过一个辩护词写了几十个请求和那么多具体意见的,法官说一定好好研究研究,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意见,撤销了海淀区法院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涛,男,本科文化,原系北京某教育咨询中心总经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周涛二审阶段辩护律师:谢通祥,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
注:周涛一审阶段是北京其他律师辩护。
同案被告人:田文盛、邹波、马玲玲、沈金刚、曹德强、李龙、周五一、辛娜娜、彭金花、耿宝平、贾亚历、**、周瑜兰、闫利静、孟霞。
罪名:诈骗罪。
北京某教育咨询中心总经理二审阶段简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刑终199号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涛等人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2018)京0108刑初509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周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二、被告人田文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三、被告人邹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四、被告人马玲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五、被告人沈金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被告人曹德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七、被告人李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八、被告人周五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九、被告人辛娜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被告人彭金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十一、被告人耿宝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二、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三、被告人贾亚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四、被告人周瑜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五、被告人闫利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六、被告人孟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七、责令相关被告人共同或者单独向被害人退赔相关经济损失。
十八、扣押在案的钱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冻结在案的钱款,与本案有关的折抵退赔款,按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与本案无关的退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涛、田文盛、马玲玲、邹波、沈金刚、李龙、彭金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涛、田文盛、邹波、马玲玲、沈金刚、李龙、彭金花、**、曹德强、周五一、辛娜娜、耿宝平、贾亚历、周瑜兰、闫利静、孟霞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予准许;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刑初509号刑事判决。
三、将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芳
审判员宋振宇
审判员鲍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谢兆勇
书记员索登灿
最高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撤销周涛涉嫌诈骗罪裁定书链接: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谢通祥律师代理周涛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周涛涉嫌诈骗罪一审被海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一审是其他律师代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中级法院认为海淀区法院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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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涛涉嫌诈骗案二审律师辩护词(目录摘要)
【上诉人】周涛。
【涉嫌罪名】诈骗。
【辩护人】谢通祥、系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
【律师联系方式】手机:18601029888,电话:010-57123777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周涛不构成诈骗罪,或者发回重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谢通祥律师担任周涛涉嫌诈骗案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经过详细查阅案卷证据和相关材料,会见了周涛,辩护律师认为周涛不构成诈骗罪,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辩护律师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参考采纳:
辩护摘要与申请法院认定的请求:
1、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应该予以撤销。
2、认定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故意隐瞒了对周涛定罪量刑极为重要的案发前退款280万多元的无罪至少是从轻处罚情节的银行退款流水单等证据,因为案发前周涛为了制止渠道公司犯罪先代替渠道公司给学员退款280万多元没有扣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也足以认定周涛不具有非法占有的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之规定,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侦查机关已经收集但故意隐匿未提交法院的案发前周涛为了制止渠道公司犯罪先代替渠道公司给学员退款280万多元的所有证据材料,因为退款证据足以认定周涛不具有非法占有的共同犯罪要件。
调取公安机关查扣邹波的所有材料,邹波这些材料可以证明邹波与周涛早已经分开了,案发前邹波自己已经单干,证明邹波供述案发前系周涛员工是虚假供述。
4、认定周涛没有希望或者放任渠道公司夸大或虚假宣传,大额代替渠道公司积极退款、起诉渠道公司及其他人员刻假章就足以说明周涛对于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严厉监管的。
5、认定周涛从未直接指使他人通过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的方式,收取学员学费获取经济利益。
6、认定北京万喜基业教育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基业中心”)的招生简章等宣传文件中从未出现“免试、保过”等虚假宣传用语。
7、认定“基业中心”的招生简章等宣传文件均是正常宣传说明基业中心的师资力量、课程资料、自主研发App等方面。
8、认定“基业中心”经营行为均说明基业中心是正常参与市场活动,不是为了犯罪而成立的公司。
9、认定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周涛有非法占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10、认定公诉机关和被害人指控称是周涛向学员们表达过“免试、保过”等虚假宣传和承诺没有直接确实充分证据证明。
11、认定没有直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渠道公司欺骗行为得到了基业中心及周涛的授意或指使,渠道公司欺骗行为所致刑事责任不能归责于周涛,就像每年高考经常发生各地招生办犯罪行为不能判决大学校长犯罪一样。
12、认定周涛从未希望或放任渠道公司及业务人员,采取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的方式骗取学员学费并共同分配经济利益。
13、认定周涛没有放任其他人实施欺骗行为,不具备实施诈骗罪的间接故意。
14、认定被害人受骗的真正原因是因为第三方渠道公司及招生人员的欺骗行为。
15、认定基业中心和周涛对渠道公司招生中欺骗学员行为是明确反对的,并以出具正式红头文件及280万多元退款的具体行为对渠道公司和人员做出过严肃处理。
16、认定周涛并未放任渠道公司及其招生人员实施欺骗行为不具备成立诈骗罪的间接故意。
17、周涛存在管理上的过失或不当与刑法规定诈骗罪所要评价的欺骗行为二者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18、认定周涛在管理上的过失不能直接推论其具有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19、认定从社会生活一般经验和逻辑来看基业中心和周涛没有进行诈骗的动机和必要。
20、认定本案案发前基业中心和周涛一直积极运营,不仅为一般学员提供培训服务,还为一些正规企业包括国企提供培训服务,投入大量的成本,说明其合法经营;
21、认定周涛积极解决问题进行了相应退款从未逃避责任,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22、认定基业中心向周涛和其他管理人员个人账户转账的款项是公司正常分红,申购理财产品是公司正常的资金运作行为,均与诈骗罪无关。
23、原判决认定本案属个人犯罪是极其错误的,因为周涛成立公司不是以诈骗为目的。
24、认定周涛负责的基业中心与涉案渠道公司不存在从属关系只是单纯的项目合作关系,周涛没有法定义务管理渠道公司。
25、认定基业中心与涉案渠道公司均签订了招生合作协议已明确不准对外虚假宣传、不准违规招生,谁违规招生谁负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一切后果自负。
26、认定一审判决让周涛承担渠道公司的犯罪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7、认定一审判决书上第10页基业中心成立量刑时间和2012和2013年汇款账户上均有严重错误而且自相矛盾,基业中心当时还没有成立,所以2012和2013汇款与基业中心和周涛没有任何关系,原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8、认定周涛对虚假宣传违规招生是一贯反对并极力制止的,并没有“组织策划骗取”的主观意图,也没有对其放任的心态,周涛实际做法和相关事实证据共有13条,原判决认定周涛希望放任是错误的。
29、认定原判决给周涛定性量刑涉案款数额不实并且严重错误,原判决认定的涉案数额中有113万余元并不是汇款到基业账户的,原判决认定属于周涛的犯罪数额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0、认定原判决把合作渠道和他人刻假章、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所得款归罪于周涛是错误的。
31、认定涉案相关渠道和众多被举报的业务员至今未抓捕归案办案人员渎职违法把其犯罪数额全部算到周涛头上更是违法裁判。
32、认定原判决对各涉案渠道公司的犯罪数额认定不清数额严重错误。
33、认定原判决对周涛量刑涉案款没有明细表是错误渎职的违法裁判。
34、认定邹波案发前已不是基业中心员工,有财务人员新证据证明。
35、认定基业中心和周涛提供了价值相当的培训与教学服务。
36、认定问题学员也有重大过错,没有遭受实际损失。
37、认定周涛没有给过业务员参加培训学员名单。
38、认定田文盛的涉案数额81万元属于原判决认定错误,根据卷宗材料和公司账册田文盛应该是221万元,其他被告人的数额也不准确,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之规定未判刑的人员也应该退赔,一审未判决属于枉法裁判。
39、认定原判决第十页说周涛骗取付振林等被害人400余万元、骗取黄陵昊18万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40、认定周涛起诉北京博腾华远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刘伟强的行为属于积极阻止犯罪行为而不是希望或者放任。
41、认定周涛多次明确拒绝邹波合同盖公章属于积极阻止犯罪行为而不是希望或者放任。
42、认定靳月等人所说的话术不是诈骗的话术而是考前培训项目FAQ等。
43、根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基业中心的纯收入是总收入百分之十认定周涛纯收入不是太多,周涛退款280多万元已经超过纯收入,足以证明周涛显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希望和放任的主观故意,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44、认定原判决开庭笔录没有让各被告人签字属于程序违法。
45、认定原判决开庭笔录与开庭的录音录像差距很大,遗漏了有利于周涛和其他被告人的供述。
46、认定邹波、李龙等在公安局的供述虚假。
47、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的要求在裁判文书里逐一书面答复上诉人和辩护律师以上所有上诉请求。
辩护词与申请法院认定请求的具体理由:(因为具体理由数万字内容太多并且涉及公司运营具体商业操作,故此处省略数万字)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辩护,一审、二审死刑、及其他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非法集资类案件、毒品犯罪辩护、无罪辩护、经济金融类犯罪辩护,重大民事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等法律业务。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办人)谢通祥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谢修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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