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购保命,最高法不核准并撤销吴基旋贩卖运输毒品死刑复核案,谢通祥 谢修志律师又一死刑改判大案辩护成功

文摘   社会   2022-07-04 00:01   北京  

吴基旋贩卖、运输毒品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案概述:

刑复核案件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案件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XX)最高法刑核2XXX4434号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上诉人):吴基旋  

被告人罪名:贩卖、运输毒品罪  

辩护律师:谢通祥、现任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办人)  

辩护律师:谢修志,现任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案件结果,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死刑。  

吴基旋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一审中级法院和二审高级法院都是广西当地律师辩护,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均判处被告人吴基旋死刑(立即执行)。  

原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基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吴基旋贩卖、运输毒品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判决原审被告人吴基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吴基旋委托了谢通祥、谢修志律师共同进行辩护。  

吴基旋贩卖、运输毒品罪案件是警方在酒店抓捕被告人而且是人赃俱获,并且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法院判决书认定吴基旋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属于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大案。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期间能够不核准并撤销死刑的机会本来不是太大, 但是撤销死刑的转机就是约购。

吴基旋贩卖、运输毒品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案之所以被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了高级法院关于吴基旋死刑裁定书,是因为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提出了吴基旋属于约购毒品的提法被最高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同意谢通祥、谢修志的律师意见,约购是被告人吴基旋保命的突破口。  

最高法院听取了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意见,最高法院同时也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合议庭评议后,经过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了高级法院关于吴基旋死刑裁定书,后来高级法院依法改判死刑缓刑二年(没有限制减刑)。

吴基旋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能够不核准并且撤销了死刑,是最高法院能够根据具体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少杀慎杀办案的结果,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及其家属都非常感谢最高法院。

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法治建设的转型期, 希望最高法院作为中国最高审判机关能够有更多的 示范性案例,以促进中国法治的发展。

谢通祥、谢修志律师关于吴基旋被约购毒品部分的律师主要意见是:  

一、本案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是凌某国在桂林市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当时在广东的被告人吴基旋多次约购甲基苯丙胺,实践中被他人约购毒品的主观恶性比主动贩卖毒品的被告人要轻一些,这是本案与其他贩卖运输毒品死刑案件不同之处,另外本案不容忽视的关键问题在于如果没有凌某国的邀约吴基旋很可能不会实施毒品犯罪,所以辩护人认为在整个毒品犯罪实施过程中凌某国地位、作用均要大于吴基旋,最高法院应该不核准并撤销高级法院关于吴基旋死刑裁定书,原判决、裁定判处吴基旋死刑立即执行属于量刑过重,应该对吴基旋从轻处罚。  

凌某国向吴基旋约购毒品的相关证据如下:  

1、短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是凌某国向吴基旋约购毒品到桂林贩卖。  

2、凌某国是先用QQ给吴基旋留言,后来又打电话给吴基旋称带三千克冰毒到桂林,有很多人要买,还说只要把冰毒带到桂林,要冰毒的人就会付钱。  

3、当年清远日报2015年8月14日第16版报纸A08版面以“8嫌犯跨省吸贩毒全部落入英德警网”为标题报道了凌某国被抓获的新闻,据相关证据证明该凌某国就是本案的凌某国,英德市公安刑侦大队通报称已经查明是凌某国伙同他人从广州购买冰毒,再运回英德市将毒品贩卖给刘某。辩护人认为从这起被破获的犯罪能够看出凌某国从事毒品犯罪已经不是偶然。  

4、吴基旋供述称是凌某国派了一男、一女开一辆XX牌轿车到广州接他和杜某新到桂林,男的叫小苏,辩护人认为关于凌某国派人接吴基旋到桂林这一事实不仅有吴基旋的供述,也有杜某新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是凌某国把小苏的手机号发给吴基旋的,据吴基旋称凌某国派到广州来的小苏和另外一个女的当时就住在广州市天河区XX宾馆三楼,是用那个女的身份证开的房间。  

5、结合吴基旋、杜某新和凌某国三个人的供述,杜某新证言证实到了桂林之后凌某国和他共同坐在车的后排座位,期间吴基旋和凌某国说“老鬼你又说一下来就帮我搞定它,为什么没有见到钱”?凌某国答复称“客人还没有到,马上就过来了”。辩护人认为杜某新的这段证言也能证实本案的事实是凌某国要求吴基旋拿毒品到桂林,承诺有人要买毒品,所以结合杜某新的证言来看凌某国的供述都是不真实的,吴基旋带毒品到桂林是受到凌某国的约购。  

6、办案民警将涉案重要物证凌某国所使用的黑色XX手机在让凌某国辨认后回单位的路上丢失,该黑色XX手机的号码根据吴基旋供述就是凌某国的,并且其与这个号码多次通过电话,吴基旋称他能听得出来和他通电话的就是凌某国,凌某国对于这部手机的解释是短信和电话都和他没关系,对于来源凌某国在供述时称是在游戏室玩赌博游戏的时候别人没钱把手机押给他的,辩护人认为这部手机就是凌某国的,凌某国的辩解是不成立的,还有一点可疑之处是公安机关对凌某国的这个说法没有进一步详细侦查。  

7、凌某国本人在案笔录证实,其关于本案的事发经过多处供述自相矛盾,辩护人发现警方对其讯问很少进一步追问,对于一些关键问题,前后几次供述不一致,公安机关也没有让凌某国说明理由。

8、凌某国供述短信不是他发的,辩护人认为凌某国的供述不可信,因为吴基旋也供述称他不仅和凌某国发信息而且还打电话,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就是凌某国联系吴基旋购买毒品的,在此期间没有证据证明还有其他人和吴基旋联系,所以凌某国的这种说法就是想推卸罪责。 

二、吴基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其他十多条律师意见:略。  

由于本案判决书、裁定书一共有四个(中级法院一个判决书,高级法院一个裁定书一个判决书、最高法院一个裁定书),内容非常多,所以只能摘要最高法院和发回重审改判阶段判决书的一小部分分享给朋友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摘要)  

最高法刑核2XXX4434号  

被告人:吴基旋,男,汉族,19XX年9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基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XX年6月2日以(20XX)桂市刑一初字第X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基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吴基旋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XX年12月6日以(20XX)桂刑二终字第X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意见。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20XX年4月16日,广东省籍男子凌某国(另案处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通过电话、短信向当时在广东省的被告人吴基旋约购甲基苯丙胺(冰毒)。次日,吴基旋雇请郑某新帮助开车,二人携带毒品驾小轿车从广东省广州市出发前往桂林市。4月18日凌晨,吴基旋在桂林市区与凌某国见面并进行毒品交易,因凌某国无钱支付毒资而未果。随后,吴基旋入住桂林市象山XX酒店,后于同日6时许被公安人员在酒店房间内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吴基旋携带的黑色单肩包内查获毒品疑似物361.7克,从吴基旋停放在该酒店门口的福特牌小轿车内查获毒品疑似物2501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有甲基苯丙胺2788.8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12克,海洛因38.03克,氯胺酮(俗称"K粉")和氯胺酮片剂27.28克。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分别从被告人吴基旋的单肩背包和小轿车内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从吴基旋和凌某国处提取的手机等物证,调取的车辆登记信息、高速公路通行信息、提取的手机短信照片、酒店入住登记信息等书证,证人凌某国、郑某新等的证言,毒品鉴定意见和被告人吴基旋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基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吴基旋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涉案毒品系凌某国主动向吴基旋约购,且吴基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对吴基旋可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XX)桂刑二终字第X7号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基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XX)桂刑二终字第X7号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基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三、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鲁  

代理审判员:吕梅青  

代理审判员:陈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章)  

书记员:周楠楠  

以下是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吴基旋死刑,发回广西高院重审之后,广西高院的死刑改判的判决书和给谢通祥、谢修志律师的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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