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案情简介:山东省高级法院认定:邢文龙被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委托了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谢通祥、执行主任谢修志律师共同为被告人辩护。
本案死刑复核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 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通过阅卷,认真研究案情,多次去最高法面谈和提交律师辩护意见。
因为此案重大复杂争议较大,从2021年上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到撤销死刑已经是长达三年时间,期间通过多种途径想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均被拒绝。
最高法院裁定书主题内容:原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关于本案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采纳。最高法院经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不核准山东省高级法院裁定书并撤销了山东省高级法院和临沂市中级法院关于被告人死刑判决书。
2024年6月24日著名媒体南方周末以《一个死刑犯的命运翻转:死缓改死立执,最高法未核准》报道了邢文龙死刑复核案件。
南方周末报道链接https://www.infzm.com/wap/#/content/273878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数万字意见之一是:
山东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将邢文龙从“死缓”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程序严重违法,严重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规定,属于法院对邢文龙的行为进行了错误的“重复评价”。
本案在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邢文龙涉嫌“故意杀人罪”没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将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从“死缓”提格为“死立执”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规定,对邢文龙的行为进行了“重复评价”。原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邢文龙死缓,仅有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山东省高法采纳省检的意见,即“原判决对被告人是否自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有证据显示被告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以补充起诉的另外两起的犯罪事实,将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死缓”改判为“死立执”。
辩护人认为本案涉及两个对于法律理解的争议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邢文龙涉嫌故意杀人罪中在发回重审时取消了自首认定,是否可以在原来死缓量刑的基础上予以加重处罚。第二个问题是,一审法院在分开定罪量刑时,是否可以用补充起诉的B罪、C罪(即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去加重对A罪(故意杀人罪)行为量刑的评价。
首先,对于邢文龙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中,原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有自首行为,故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发回重审后即使取消自首也不能撤销减轻处罚而改判加刑,因为自首行为本身不属于犯罪事实,无论检察机关有否新证据新事实足以推翻原自首的认定,还是被告人是否因在二审中翻供或否认部分罪行而丧失自首的构成要件,都不能以有“新的犯罪事实”为名而加刑。因此,即便是取消自首的认定,也不能将死缓改判为死立执。
对于第二个问题,即使检察院进行了补充起诉,原一审法院对于被告人邢文龙的行为,也是先分开进行评价,定罪量刑。既然是分开定罪量刑,就不应该在考虑一个罪时即本案中邢文龙涉嫌的故意杀人罪,因为邢文龙涉嫌或者构成另外两个罪,就把另一个判死刑的从死缓变成死立执。这样的做法明显是不符合刑法的规定。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法律说的就是吸收,既然是三个罪,分别定罪量刑。既然是分别定罪量刑的话,那就不可以说我在定A罪的时候考虑B罪,把B 罪拿进来当A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然后又对B罪定罪的时候又把A罪拿进来作为B罪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就如公诉人在庭上所述,因为被告人还构成另外两起罪,所以就需要加重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那不就是典型的重复评价吗?这个是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辩护律师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高级法院对被告人的死刑裁判。(由于律师意见书内容太多并且涉及详细案情,所以不宜公开)。
最高法院高度重视此案,合议庭法官也非常负责,多次听取了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意见,最高法院也审查了最高检察院意见,经过合议庭评议后,最高法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关于本案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采纳。最高法院经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不核准山东省高级法院裁定书并撤销了山东省高级法院和临沂市中级法院关于被告人死刑判决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摘要)
(202X)最高法刑核38XXXX64号
最高法院复核期间,被告人邢文龙委托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通祥、谢修志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最高法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关于本案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采纳。
最高法院经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六)项、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X)鲁刑终9X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邢文龙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二、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X)鲁刑终9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中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邢文龙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部分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X刑初8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邢文龙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部分。
三、发回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审判员 陆
审判员 许
书记员 范
2024年6月24日南方周末以《一个死刑犯的命运翻转:死缓改死立执,最高法未核准》报道了邢文龙死刑复核案件。
南方周末报道:邢文龙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据他了解,对于邢文龙改判死刑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最高法内部最初也有分歧,但后来还是统一了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最高法在邢文龙案的裁定书中写道:“原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辩护律师关于本案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在谢通祥看来,所谓“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就是指重审改判死刑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谢通祥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过去办理的一些刑事案件中,也有通过发回重审、补充起诉等方式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但案子一般到不了最高法,因此也很难得到纠正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辩护,一审、二审死刑、及其他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非法集资类案件、毒品犯罪辩护、无罪辩护、经济金融类犯罪辩护,重大民事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等法律业务。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办人)谢通祥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谢修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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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通祥律师微信号:1860102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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