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成功大案之三 央视报道十三亿元特大微商传销案董事长不起诉予以释放 谢通祥律师又一成功辩护金融犯罪大案

文摘   社会   2024-08-01 23:06   北京  

 央视报道近十三亿元特大微商传销案件基本情况:

      北京谢通祥律师接受北京某集团公司董事长、政协委员王某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王某涉嫌传销案曾被央视等几十家报刊、媒体报道,涉案金额12.78亿元,属于特大微商传销案,据案发当时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报道,该案涉及人员5.67万人,涉及金额12.78亿元。

     王董事长辩护律师谢通祥经过一系列的辩护工作,已经被检察院逮捕的王董事长被办理了取保候审,谢通祥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王董事长传销案不起诉律师意见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最终贵州省某检察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检察院批准,检察院下发了对王董事长不起诉决定书,之后公安机关下发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了王董事长的取保候审。

      谢通祥律师又成功辩护了一件近十三亿元的金融犯罪方面大案要案。

     另据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报道,负责办理本案的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还有经济侦查大队大队长因为违法犯罪,已经被监察委留置并依法查处了。

谢通祥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摘要:

1、乐X公司与肽X公司合作的目的,是为了扩大销售妇XX等商品。该类商品拥有注册商标和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相关与检验检测标准,满足市场需要,深受客户欢迎,与法律禁止的传销活动中的“道具”产品有本质区别。

2、乐X公司与肽X公司合作,除了销售妇XX之外,还销售系列基因解码、法X面膜、法X套盒、光X能量保健X垫、蜜X高纯活化X胶等多个商品种类,且均是以团队销售业绩作为员工的计酬依据,符合“团队计酬”法律特征。

3、根据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乐X公司与肽X公司以“团队计酬”方式销售妇XX等产品的行为,应当不作为犯罪处理。

4、XX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王MOU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既没有证据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认定王MOU无罪。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谢通祥恳请人民检察院对王MOU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贵州省某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首页和结尾部分内容

传销罪相关法律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3〕37号)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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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谢通祥、谢修志律师办理死刑复核和无罪释放案件部分媒体报道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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