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犯罪的严峻形势下,一起涉案金额高达十多亿元的非法集资案件,经过多次审理,在谢通祥和谢修志律师努力辩护下,最终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原审判决,这一结果无疑给非法集资这类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带来了重要的启示。
本案中,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谢通祥和执行主任谢修志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审判结果,再一次彰显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一起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十多亿元,被控犯罪嫌疑人在短短几年内,非法吸收了大量公众资金。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将犯罪嫌疑人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判决犯罪嫌疑人犯有非法集资罪,并判处相应刑罚。然而,谢通祥和谢修志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决定提起上诉。
二、辩护策略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指派谢通祥和谢修志律师具体办理此案,谢通祥和谢修志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和研究。他们发现,本案在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方面存在诸多瑕疵和漏洞。为此,他们制定了以下辩护策略:
1. 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调查,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力求还原案件真相;
2. 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逐一反驳,指出其指控的不足之处;
3. 强调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
4. 充分利用法律程序,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过程
在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谢通祥和谢修志律师充分发挥了律师的经验和专业优势,与检察机关进行了激烈的交锋。他们通过详细阐述辩护观点,提出大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成功地动摇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基础。同时,谢通祥和谢修志律师还积极联系相关证人、调取相关证据,进一步充实了辩护材料。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谢通祥、执行主任谢修志律师主要辩护意见:本案涉案金额十多亿元,投资人数千人,所以重大复杂,如果法院仅仅对被告人判刑然后拍卖资产,公检法数年都无法完成,而且资产拍卖会严重降低资产的价值,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广大投资人不满意就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限期责令被告人完成资产清退工作是符合中共中央政策和广大投资人的共同心声,也有利于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定,可以减轻投资人的紧张焦虑情绪,有利于司法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因本案牵涉人员众多,涉及资金量巨大,案发后,由于公司及相关财产被查封,无法进行正常经营,已经给社会及人民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
为了避免广大投资人的恐慌和焦虑情绪进一步影响到正常的司法审判工作,辩护人申请对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其一是为了保证被告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其二也是为了平复投资人员情绪,使法院能够公正公平的妥善处理本案。
全国各地因为非法集资的金融难民有数亿人,如果案件能够资产清退成功,也是给全国各地非法集资案件提供了一个好的解决途径,公检法也可以摆脱无休止的开庭拍卖接待上访人这些繁琐的事情。辩护律师谢通祥在给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和北京市委员会及中共中央相关智库关于非法集资案件资产清退的意见还获奖。
案件久拖不决已经造成广大投资人的不安情绪正在逐渐以各种形式爆发,谁也阻挡不了,因为广大投资人绝大多数人都是把全部财产投入公司并且有许许多多投资人还是贷款,综合考虑本案的相关情况,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故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恳请法院变更被告人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限期责令被告人完成资产清退工作。
被告人所在公司与被害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谅解书,随时履行或者提供担保;
继续拖延广大客户的具体清退工作和具体财务报表可能会引发数千客户集体上访。
被告人作为企业法人名下企业和资产已经具有偿还投资人全部资金的能力。
经过多次庭审和辩论,北京市中级法院最终采纳了谢通祥和谢修志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这一结果无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宝贵的重审机会,也为律师的辩护工作赢得了赞誉。
这是全国比较少有的上级法院认定下级法院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非法集资案件。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内容:北京市某中级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北京市XXX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据此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人民法院20XX刑初 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XX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案件启示
本案的成功辩护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审判结果,也为非法集资这类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首先,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后,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和研究,找出案件的症结所在,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其次,律师要充分利用法律程序,积极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要勇于与检察机关交锋,充分阐述辩护观点,提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最后,律师要注重团队协作和沟通协作,与其他辩护人共同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总之,本案的成功辩护充分展示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加强法律学习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辩护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谢通祥律师长期主张用审前处置等现代化综合治理措施化解非法集资案件重大风险。
由谢通祥律师担任课题组组长的《用审前处置等现代化综合治理措施化解非法集资案件重大风险》在2000年就已经正式提交有关部门,谢通祥律师还获得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颁发的现金奖励。
今年又由谢通祥律师担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市委员会关于化解非法集资案件重大风险课题组组长,这几个月已经调研了北京的几级法院、检察院,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和庭长们都热情接待,互相交流经验,认真解答我们提出的各种各样解决非法集资案件的问题,现在新的解决非法集资案件课题已经完成初稿,里面的案件包括三三集团公司、泰山玉等非法集资案件的解决方法,下个月先报北京市有关部门。
非法集资案件审前处置是具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的:
2014年12月3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六稳”方针。当时,中美贸易摩擦加剧,外部环境发生明显变化,经济运行稳中有变,稳中有忧。
中央提出“要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把“六稳”作为实现中国经济稳中求进的基本要求。
2020年4月中央又提出“六保”的新任务,即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
2020年中央又出台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和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政策。
这两年办理了几个比较特大型的非法集资案件,累计有几百万人次的投资人通过微博、微信、邮箱留言等各种方式咨询我比较多的问题是:为什么央企和国有企业严重亏损数百亿元的都没有判刑拍卖资产的?而民营企业有许多都是以严重亏损判刑拍卖企业资产的?还有各种涉案公司资产处置等等问题,所以本课题组发起投票、留言方式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非法集资案件处理方式目前主要意见有两种:
对于非法集资被告人判刑拍卖和用审前处置等现代化综合治理措施化解非法集资案件重大风险哪种方式比较好?请全国各地的朋友们留言,我们会认真拜读采纳并且向有关部门反应情况。
我们做这个课题的目的就是:金融、非法集资类案件要充分保护投资人利益,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
建议全国推广成功清退经验,司法机关一定要顺应投资人民意,提前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在开庭前党政机关和公检法部门要与投资人及其代表、被告人及其律师充分沟通,及时达成清退协议,这样才能保障广大投资人的切身利益,才能天下太平。
如果千篇一律地对于被告人判刑、资产拍卖的话,被告人是不愿意想办法拿资产来清退的,广大投资人利益不可能最大化得到保障,目前全国各地已经查处的非法集资类案已经涉及数千万包括家庭成员的话甚至已经上亿投资人,这些人后面的家庭成员也很多,许许多多投资人都是退休人员,这些人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后一定会上访闹事,数千万甚至上亿金融难民已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希望中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对于有资产清退能力的被告人一律取保候审,鼓励并倡导被告人开庭前清退成功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提前化解社会矛盾,建议把涉案公司和被告人庭前清退工作作为案件必经程序,公检法人员拒绝做资产清退工作造成投资人大规模上访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互联网金融案件属于新型案件,互联网金融是新事物,新的案件要有新的处理创新,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多元化解决问题,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能一判了之,让涉案公司和被告人、投资人承担新生事物的后果,要消除一切不稳定因素,广大投资人天天上访一定会造成社会极其不稳定。
建议各级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重点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能力水平,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
这几年全国各地金融及相关行业连续暴雷,很多大企业相继暴雷,互联网金融风险越来越大,必须尽快出台一系列措施,对已经暴雷的要妥善处理,对没有暴雷的一定要加强预防,这样国家社会才能稳定。
如果不尽快出台相应措施任其发展再继续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互联网金融和房地产有一个地方连续出现重大问题的话,金融业会出现巨大风险了,必须提前处理和预防,快刀斩乱麻,不能仅仅一判了之,之后拍卖财产好几年没有结果,广大几千万投资人没有耐心就会经常上访,不但生产力下降社会不稳定,老百姓的生活也受到严重影响,那样经济就不能稳定!
经济稳定是一个国家政权稳定的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老百姓都安居乐业了,国家才能稳定,国外敌对势力就没有用武之地。
有关部门应明确互联网金融类案件的处理方式,没有财产的或者有资产不愿意清退资金的被告人肯定是要判刑,但是对于财产可以覆盖投资人投资款的,应该顺应民意进行资产清退,这样把问题消灭于早期或者萌芽状态,不至于法院低价评估拍卖带来的无休止的上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提出了多项改革措施。《意见》提出了多项改革措施,在与法院审判关系密切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先行处置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有不少亮点。
《意见》强调,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都应当及时返还。
中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是刑诉法同时又作了例外规定,即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被害人的哪些财产应当审前返还,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公检法三机关的规定也不够统一。由于规定不统一,理解不一致,操作不规范,公安司法人员在返还时间、返还对象等问题上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导致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审前返还难。另一方面,一些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涉案财物不足退赔的情况下,先发还给部分被害人,其他被害人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也导致处理不公。因此,《意见》提出要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并统一了被害人合法财产审前返还的两个标准,是一大亮点。
1. 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
2. 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
涉案财物应当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本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3. 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
4. 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
5. 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
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
6. 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
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规定经权利人同意或申请,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平。
7. 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
公安部确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赃侦查取证工作制度,构建集中统一、分工合作、高效顺畅的境外追赃追逃工作体制机制,形成追赃追逃工作合力。
8. 建立有效权利救济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9. 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
10.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法院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几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8号。
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法院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几种情形:
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附: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市委调研课题立项书
2001年课题名称:
《用审前处置等现代化综合治理措施化解非法集资案件重大风险》
课题负责人:
谢通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市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
研究目的:
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集资案件越来越多,仅仅2019年最高检察院公布已经起诉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就一千多件,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所有人群甚至党政机关的公务员也有许许多多人参与,金融难民涉及的包括家庭成员已经有数亿人,以往的判刑拍卖已经造成了许多投资人血本无归,然后这些人尤其是许多退休人员就上访告状闹事,造成社会不稳定。
这个非法集资课题研究目的是探讨及时有效化解全国性的非法集资案件的方法,用审前处置等顺应民意的现代化综合治理措施预防重大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稳定。
课题主要内容:
一、走访公检法和金融办等机关和相关投资人、被告人从近年来发生的全国性非法集资案件中收集整理经验教训。
二、研究审前处置成功与失败的案例找出原因和解决办法。
三、研究审前处置综合治理措施化解非法集资案件重大风险重大作用和价值。
课题主要阶段和阶段性成果:
1、 走访、调研、收集典型性案例阶段。
2、 研究阶段,主要研究审前处置成功与失败的案例找出原因和解决办法。
3、提出有说服力和可以有效执行的审前处置的一系列方法的报告。
《用审前处置等现代化综合治理措施化解非法集资案件重大风险》
调研内容:
欲调研机关和人员:
1、最高法院(刑庭)、高级法院刑庭、中级法院刑庭。(根据实际情况调研政法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2、全国各地非法集资案件被告人、投资人。
调研主要内容:
1、各级法院以审前处置措施化解非法集资案件的比例是多少?是否能够提供一些成功案例?
2、审前处置措施与判刑后资产拍卖哪个方式更能够有效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3、全国各级法院近几年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是多少件?涉及多少投资人?
4、有的法院在投资人和被告人提出以审前处置措施化解非法集资案件的时候,法院要求必须百分之百的投资人同意是否有法律依据?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辩护,一审、二审死刑、及其他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非法集资类案件、毒品犯罪辩护、无罪辩护、经济金融类犯罪辩护,重大民事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等法律业务。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办人)谢通祥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谢修志律师。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电子邮箱:18601029888@qq.com
谢通祥律师微信号:18601029888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junshulaw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网站 www.junshulaw.com
死刑复核网网站 www.zgrmf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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