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抢座大战”中,“劝架者”被拘留三日?原因竟是……

教育   2024-10-15 19:30   北京  

尚所,2006年毕业于警察学院治安管理专业,2007年参加公安工作,多次受到市局嘉奖,并于2016年被评为劳动模范。作为一名基层派出所的治安民警,他工作踏实,任劳任怨,经常为了案件不眠不休,是绝不放弃的“死磕派”。


01|案件梗概


“冤枉啊!民警同志,我是劝架的,怎么还连我一起处理了呢?我这不成了多管闲事的吗?”


听起来他仿佛比窦娥还冤,可尚所却没含糊地怼了回去:“怎么?难道你还是见义勇为?你那是劝架吗?”


正值晚饭时间,火锅店里即将满座。一对情侣在店里转了大半天,突然发现角落里有张四人桌是空着的,女生连忙拉着男友跑了过去,两人相对而坐之后就开始扫码点单。


两人一边感叹今天真是好运气,一边挑选各色涮品美食。就在他们专心用手机下单之际,一个声音传来,格外刺耳:“这个桌子有人了呀,没看见我放的包吗?”两人抬眼找了找,才发现里面的座位上确实有一只黑色的小型女式包,只是这里灯光比较暗,所以他们才没有注意到。


“我们确实没看到……”女生说道。


“起来!起来!别废话!没看到是你眼睛有问题!”占座的女子不听解释,直接赶起了人。


一看这态度,坐着的男生也不愿意了:“你怎么说话呢?我女朋友好好跟你解释,你说话怎么这么冲?那么个小包扔在座位上,谁看得见啊?我们今天还就不让了!”

占座女子的两个男同伴此时也回来了,很快加入到了这场“抢座大战”中。随着争吵升级,周围的食客也纷纷看向这边,服务员也叫来了餐厅经理,开始从中调停。可是,双方言语谩骂不断升级,最后甚至推搡起来,餐厅经理眼看形势失控,赶忙让前台报了警。


尚所带着同事赶到的时候,场面一片混乱,他一声大吼后双方才渐渐分开。彼时,动手的双方衣服已经撕扯得乱七八糟,脸上、脖子上有着触目惊心的抓痕,嘴还都不服气地骂骂咧咧着,只是当着警察的面,不敢大声。


“走吧!都一起回所里处理!”听餐厅经理简单说完事情经过,尚所心里也有些恼火,“为了个座位值当吗?这下谁也甭惦记吃了。”


伤都不重,都表示不用去医院,但坚持要求依法处理对方。


“行,给你们普普法。双方都动手,双方都有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你们三个都得拘。”尚所看着眼前的三名男子说。


“不对不对!凭什么拘留我?”这时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为什么不处罚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尚所反问。


“我是劝架的!”他开始反复强调。


“劝架?你确定?”


“当然!”


“你说什么就是什么,那还要我们警察干什么?你们刚才争执不下的时候,我的同事已经调看了监控。别人劝架是拉着自己人,你劝架呢?是拉着对方的双手,你这一控制,对方甭说出手了,连防卫都困难,只能任由你朋友揍。甚至到最后,你都给对方‘劝’到了地上了,我们很清楚地看到你有一个把对方脸往地上摁倒的动作。你觉得这还是劝架?你这是故意伤害!”


这下男子不说话了。最终,因情节较轻,开始动手打架的两人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劝架”的那一位被处行政拘留三日。


02|法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03|社会启示


不论是遇到吵架还是打架,作为亲人、朋友,真正的劝架是灭火,是安抚,是拉住冲动的朋友并提醒他:“莫要冲动酿悔恨”。遇到问题,不吵不打,和平解决,才是和谐社会的真谛。比如这个案子里,拼个桌,甚至再排个队,或者说话都和气一点,大家早都吃上火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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