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驾驶“双轮车”伤人致残疾,交警却“不予受理”?法院判了!

教育   2024-10-05 19:31   吉林  

住宅小区是孩子们最为重要的生活环境,也是孩子们游戏和认识事物的小小世界,然而家长们一个不留意,天性活泼好动的孩子就会脱离大人的视野闯下祸端。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骑行平衡车撞伤老人的侵权案件。


01|案情简介


57岁的陈阿姨在大连某一小区做家庭保姆,2022年5月10日,陈阿姨在外出买菜走回雇主家途中,被同小区11周岁小杨不慎撞倒。


陈阿姨爬起来后看到远处小杨的平衡车,认为是交通事故,于是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勘察后认为,是未成年人,在小区驾驶电动平衡车不属于交通事故,作出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诉张阿姨按侵权责任处理。


当日,小杨的母亲即陪同陈某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陈阿姨右髌骨骨折、右膝半月板撕裂损伤、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关节软骨损伤。陈阿姨接受治疗后于2022年8月26日出院。


陈阿姨出院后委托律师将小杨以及小杨的父亲起诉至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在诉讼中,陈阿姨申请了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陈阿姨在本次事故中的外伤构成十级伤残。




02| 法律分析


《民法典》监护人无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从小杨的年龄来看,小杨是未满十一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部分独立,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小杨来说,尽管是他自己一人撞了陈阿姨,与陈阿姨两人之间产生了民事纠纷,但他并没有能力独自承担责任,这就关乎到小杨的监护人了,小杨的监护人同时也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参与到小杨与陈阿姨的民事纠纷中来。


结合法条,从小杨的行为来看,民法典规定的监护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只要自己的孩子造成他人损害,父母作为监护人就应该承担责任。小杨玩平衡车不慎将陈阿姨撞倒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致使陈阿姨十级伤残更是侵害了杨阿姨的生命健康权,且小杨在小区内玩平衡车,父母并不在身边,无证据证明其尽到监护责任,故陈阿姨的损失全部应当由小杨的父母(监护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小杨在玩电动平衡车时将陈阿姨撞倒致伤,其监护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还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林的爸爸大林赔偿张阿姨各种损失人民币16万余元。


图源|pexels.com


03|社会反思


俗话说“远近不如近邻”,和谐友好的邻里关系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因而在小区这种孩子老人人来人往的密集活动区域,平衡车、滑板车这类娱乐小车相关的安全问题更不容忽视。


物业应当加强管理和引导,同时家长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在安全的场所玩耍,妥善使用平衡车并做好必要的保护措施。


希望这起案例能够引起家长老人等对小区安全的重视,建立友善、健康、和谐的邻里关系,共同为小区共同生活邻居们的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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