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2022年的一天,杨某富因疾病离开人世,一家四口还剩下妻子龙某芬和未成年的一儿一女。事发后,作为未成年子女唯一法定监护人的母亲龙某芬离家出走,多年未归。杨某富的父亲、孩子们的祖父杨某昌便成为两名未成年人的实际照顾者。
面对未成年孙子女“监护缺位”的困境,杨某昌以龙某芬长期未履行监护人法定监护职责为由向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龙某芬的监护人资格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杨某昌本人为未成年孙子女的监护人。
02|法院判决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父亲去世后,母亲龙某芬成为未成年子女的唯一法定监护人。由于龙某芬离家出走后长期不归,不履行法定监护义务,使未成年子女一直处于无人监护的不安状态。在充分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并充分考虑他们的家庭情况下,为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撤销龙某芬的监护资格,指定被申请人杨某昌为两名孩子的监护人。
(来源:Pixabay)
03|法律分析
▷ 法定监护人应履行什么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职责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帮助被监护人参与正常的社会交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是监护人作为保护人,防止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详言之,父母要细心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管理并保护其合法财产、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其参与社会生活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代为诉讼等。
▷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本条规定了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四种情形,旨在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对监护人行为进行约束,防止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滥用监护权。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是指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对被监护人采取不当的监护方式、方法,以致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或精神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是指监护人有监护能力和监护职责,但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以致被监护人事实上处于“无人监护”危困状态的。
“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是指监护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同时不愿意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以致被监护人事实上处于“无人监护”危困状态的。
其他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两名未成年人的父亲已经去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龙某芬作为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且明知其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选择离家出走,对未成年子女不管不顾。龙某芬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有监护能力但拒绝履行监管职责,放弃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以致未成年子女事实上处于“无人监护”的危困状态。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龙某芬的监护人资格。
▷ 父母之外,还有谁可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除了父母之外,其他自然人或组织满足以下条件也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主体要件:第一顺序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姐;第三顺序包括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注意,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不受申请人顺序的限制。
能力要件:有监护能力,能够顺利履行监护职责。
具体到本案,杨某昌身为两个未成年孙子女的祖父,满足主体要件。在龙某芬离家出走的多年中一直是杨某昌夫妇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且与孙子女有浓厚的亲情关系和血缘关系,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其合法权益,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同时,两名未成年人也愿意让杨某昌做监护人。为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杨某昌为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04|社会启示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与未来,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离不开家庭、社会的全方面保护。从牙牙学语到茁壮成长,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最值得信赖的保护人。身为法定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成长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尽心尽力履行监护责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现实往往是复杂的,面对“狠心”父母的不管不顾,“监护缺位”的未成年人更需要法律的守护。指定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设立了一道防火墙,让未成年人“幼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