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挑孩子下手”!00后及大学生的血泪教训……

教育   2024-10-16 19:30   北京  

01| 案情简介


大学毕业不久,吴某狂热追星韩国某明星团体,因追星花销巨大而萌生诈骗念头。吴某先是通过高价购票低价转售的方式建立信任,随后发布远低于市场价的团购链接吸引粉丝购买,实际只购买少量商品应付,大部分钱款用于个人追星及维持“有实力”的人设,利用“大粉”身份,在粉丝群中发布低价预售的签售专辑、演唱会门票等链接,吸引粉丝购买后卷款跑路。


整个过程中,吴某享受追星快感,不顾后果,甚至误以为与男明星有恋爱可能,不断投入资金,导致诈骗金额越来越大。受害者多为00后及大学生,共38人,诈骗金额高达300万余元。


该案于2024年1月侦办,3月吴某被捕,5月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但由于吴某已将诈骗钱款挥霍一空,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目前难以追回


02|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形式,且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吴某诈骗金额超过300万元,满足数额特别巨大的条件,因此法院根据刑法判决其获得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在理性追星的前提下,购买明星周边产品、演唱会门票等商品时,我们应选择官方或信誉良好的渠道进行交易。对于微信群、社交媒体等非官方渠道的信息,要仔细核实其真实性,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同时,要警惕那些要求提前支付预付款的行为,以免遭遇诈骗。



03| 这些追星骗局你见过吗?


新型追星骗局层出不穷,且往往利用未成年人和青少年对明星的崇拜心理进行诈骗。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新型追星骗局类型:


1. 冒充明星或经纪人诈骗

诈骗手法: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明星或经纪人的身份,在社交媒体或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吸引粉丝添加联系方式。随后,以“隐私泄露”“涉嫌犯罪”等理由恐吓受害人,要求配合调查或转账以洗清嫌疑


案例:如中学生小费在添加自称明星的QQ号后,被对方以涉嫌犯罪为由要求配合调查,并诱导其使用奶奶的手机进行转账操作,最终被骗走一万多元。


2. 虚假应援活动诈骗

诈骗手法:诈骗分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虚假的应援活动信息,如为偶像拍摄应援视频、筹集资金购买周边产品等,并承诺参与活动的粉丝将获得明星签名照、见面会门票等奖励。然而,当粉丝支付费用后,却迟迟收不到任何回报。

案例:如徐同学加入了一个名为“微博之夜”的陌生应援群,被群内的“警察”和“律师”以涉嫌诈骗为由要求配合调查,并多次转账进行“验资”,最终被骗走24万余元。


3. 冒充公检法诈骗

诈骗手法:诈骗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在社交媒体或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声称受害人涉嫌与明星相关的诈骗案件,需要配合调查并转账到“安全账户”

案例:如杨同学在添加自称偶像私人社交账号后,被对方以涉嫌泄露艺人隐私为由要求配合调查,并在“律师”的诱导下多次转账进行“验资”,最终被骗走9万余元。


这些“饭圈”诈骗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范能力,避免再次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一旦发现自己遭遇诈骗或其他不法侵害时,要立即向警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


04| 理性追星


这起案件揭示了“饭圈”文化中存在的诈骗风险,提醒粉丝在追星过程中应保持理性,警惕低价诱惑,避免上当受骗。同时,也警示了年轻人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避免盲目追星导致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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