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被碾压身亡、司机无责?行人急闯红灯,不料引发连环交通事故

教育   2024-10-02 19:30   吉林  

01|案件简介


2024年5月某日早上7时许,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周某为过马路买早餐,急匆匆闯红灯行进约五米后,不慎将正好骑电动车经过的凌某撞倒,凌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


图源 |网络截图


此时,刚好此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后躲闪不及,致凌某遭小客车碾压受伤,周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后凌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图源 |网络截图

当天中午,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02|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本案,行人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没有特别的限制,为一般主体,凡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主体,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周某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电动车驾驶员凌某摔倒后被刹车不及的机动车碾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周某在案件发生后即逃离案发现场,而后又主动归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中,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03|法院判决


近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法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凌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法定加重情节。后周某主动到案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04|警示教育


“行人”也是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并未对犯罪主体作出限制,虽行人常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但弱势并不代表可以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闯红灯,若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严重后果,仍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受到刑事处罚。


“行人”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在道路交通法规中,与机动车相比,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在路权上处于弱势,一般情况下,常认为机动车驾驶员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应承担更大比重的责任。但类似该案件,行人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致使被害人突然摔倒在机动车前,机动车驾驶员躲闪不及,此时就不能要求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尊重他人生命,才能守护自己的生命。社会压力的增加,生活节奏的加快,穿行在马路上的身影总是匆匆,常常几秒的时间都不愿等待,但又常因为抢这几秒的时间,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都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在公共交通中,只有人人都做到遵守交通规则,才能带给自己真正的安全,尊重他人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更好守护自己的安全。


交通安全小贴士


1、走路要走人行道,看路看车,莫心急。

2、走路注意力要集中,不要玩手机、带耳机。

3、红灯停、绿灯行,不红不绿就不行。

4、不翻越马路上的护栏,不随意横穿马路。

5、遇大车、货车,保持安全距离,远离其视线盲区,防止物品掉落。

6、骑行时,同路边的停车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防止其突然开车门。司机也应多注意,无人无车再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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