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为接孙子,停电期间独自走下12楼,不慎踩空摔伤…谁之过?

教育   2024-10-04 19:31   吉林  

案件始末


近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奶奶诉物业公司侵权纠纷案,案情如下:


2021年某冬日下午,小区停电、电梯停运,家住12楼的张奶奶只能走楼梯下楼去接孙子放学。因楼道内没有应急灯照明,安全出口指示灯也没有亮,张奶奶在下楼过程中踩空,跌倒滚落,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住院20余天。


后物业公司声称,当日是因为电力公司检修而造成的暂时性停电,而且,由于住宅楼是1999年建成的,建楼时并未设计应急灯,现在也没有安装应急灯的条件。安全出口指示灯也是由于停电才不亮的,且安全出口指示灯只是起指示作用,并非照明,故与张奶奶摔伤无关。

那么,到底该由哪方为此事负责呢?


谁来担责?

电力公司

本案的电力公司进行供电检修,提前张贴了停电检修通知,通知了物业服务企业,检修行为没有造成张奶奶损失。其不是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没有服务行为,不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

张奶奶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具体解释如下:


我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公司应依据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包括楼梯间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共用照明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以保障小区居民出行安全。


根据事发当天的情况,楼道内没有窗户,只能通过楼梯与电梯之间的门透入光线,能起到的照明作用非常有限。虽然物业公司称该住宅区建于1999年,无应急灯的设置,但其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应在停电情况下通过有效方式保障楼梯照明,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居民在停电期间的出行安全问题。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停电期间未采用有效方式提供楼梯照明,保障居民出行安全,应对张奶奶的摔伤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张奶奶

张奶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停电期间楼道内缺乏照明的情况下,作为年龄较大的老人,对从12层走楼梯下行的危险,应是明知的。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该条规定的是不真正义务,即公民保护自己的义务。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张奶奶应尽量减少出行,或采取自行照明或者他人帮助陪同的方式出行。张奶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法院在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也认定张奶奶自负30%的责任。


最终,法院仍认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奶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1万余元。

家有老人要注意!


岁月流转,人们的家庭中也渐渐多了可敬可爱的老一辈。他们曾经是我们的榜样和引路人,如今他们步入老年,在这个阶段,我们作为家人,应该特别注意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配图来源:pexels
  • 首先,关注老人的身体健康。我们要确保他们有规律地进行健康体检,并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必要的治疗和保健措施。如果老人有慢性疾病,则要协助他们按时服药,并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如合理饮食和适量运动等。
  • 除了身体健康,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同样重要。我们要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陪伴,并鼓励他们多参与一些社交活动。这不仅可以帮助他们保持积极的心态,还能增强他们的社交网络,帮助他们收获更多的情感支持。
  • 最后,他们的居住环境的安全性和卫生状况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定期对家中的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老人的居住安全。同时,保持室内的整洁和舒适也可以给老人带来更好的生活品质。


老年人可能会因为年龄和健康问题生活不便,甚至失去一部分自理能力,我们要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增强他们的幸福感和融入感。


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服务平台
懂法治,明法理。提素养,育未来。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