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后的悲剧
据红星新闻报道,河南南阳的14岁初中生洋洋,在暑假期间参加了班主任刘某组织的聚会。当日洋洋饮用了啤酒和鸡尾酒,聚餐结束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撞到了路肩上,虽车速不快但整个人摔出去了。
洋洋稍作整理后继续骑车,到家后因肚子不舒服被家人送往医院,经检查发现脾肾破裂,并因此花费了9万余元的医药费及其他费用。
孩子们聚餐时的场景(穿蓝色T恤者为小明)
受访者供图(来源:红星新闻)
孩子母亲称:“事发后,班主任刘老师来看过几次孩子,出了1.5万元医药费。但我们要求给孩子换肾,以及协商后期的治疗费用,学校和老师就不再理会了!”
班主任刘某表示,他曾在期末考试前答应同学们,如果成绩好,就请大家吃自助餐。本次聚餐由同学们自愿报名参加,且在聚餐前自己已在家长群中做了交代,提醒同学们不能吃生冷食品、不要饮酒,并在聚餐结束后,询问了学生们是否需要和家长联系。
“事情发生后,我作为老师基本每天上午和下午都会去医院陪孩子。住院期间,我出于人道垫付了1.5万元医药费。孩子出院后,还帮助孩子解决了保险报销问题。其他赔偿事宜,校方和我自己都希望家长走司法程序。”
有无因果关系是关键
本案曝光后,有不少网友表示:“老师应该承担治疗费用,毕竟洋洋还是未成年人,老师有监督责任!” 还有一部分网友持相反意见:“初中二年级学生就骑电动车、喝酒?家长难辞其咎!向老师和学校索赔就是讹诈!”
③ 因果关系以及 ④ 主观过错
张三打了小李意味着存在侵权行为 造成小李肋骨骨折意味着存在损害结果 小李因张三而受伤,意味着张三打人和小李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张三无故殴打小李,意味着张三存在主观过错
可见张三殴打小李一案完全符合上述要件,故张三要对小李的受伤结果负责,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因果关系时,需要审查发生事故时,行为人的精神状态如何,是否因喝酒而造成控制能力下降从而发生事故,这个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就是酒精含量检测报告。
视频截图显示,小明手中拿着饮品(红圈)
(来源:红星新闻)
但在本案中,洋洋在受伤送往医院后并未进行酒精检测,故无法判断事故发生时洋洋身体的酒精含量达到了何种程度,也无法确定饮酒是否是发生事故的原因。
如果没有酒精鉴定报告,法官又将如何认定此案呢?请看文末置顶留言↓
谁有错,谁担责!
如果相关证据指向了洋洋离场时精神状态不佳,且法院认定了洋洋饮酒和发生事故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老师刘某则需要为洋洋的事故承担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刘某并不是本案承担责任的唯一主体,也不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为造成洋洋饮酒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并不是唯一的:
责任分析:
4. 同行同学:如果在聚餐中有其他同学对洋洋进行强制劝酒、灌酒,且在聚会结束后没有对洋洋进行照顾、救助、通知、护送等,则需要承担部分的责任。
上述责任主体需要按照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责任比例由法官根据过错程度、案件情节等进行综合考量进行判定。老师刘某在事前通知大家“不能饮酒”以及聚会结束后询问大家“是否需要给家长联系”的行为也会减轻责任的承担比例,为学生治疗垫付的费用也可折抵判决承担的费用。
考试成绩好,老师自掏腰包请学生吃饭,原本是一幅多么和谐、有爱的师生关系画面,但美好中夹杂的意外,致使整个憧憬支离破碎。
其实,隐藏在活动中的风险与和谐关系的构建并非是天然敌对的,只要每个老师、每个家长、每个孩子、每个经营者都增强风险意识,多遵守规则、多考虑安全,做好自己安全的责任人,问题将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