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孩天价“打赏”14万!母亲申请退款,法院却不支持全额退还?竟因为……

教育   2024-10-03 19:30   吉林  

01| 案情简介


十岁的小州偷偷使用母亲的手机,在某短视频平台充值近2万元给主播们刷虚拟礼物,其母亲发现该情况后在该平台的“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通道申请了退款。


退款过程中,平台方多次提示“若发生未成年人二次打赏行为,则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未成年人自行承担”。


首次申诉退款完成后,小州再次用该账号充值、打赏了数百次,金额累计14万余元。小州母亲再次以实施该消费行为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为由,向平台提出全额退款请求,平台以“不支持二次退款”为由拒绝退款,小州母亲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账号为在第二次打赏期间,发布了多条成年女性自拍视频并多次异地登陆,且打赏的主播包括多种类型,涉案的款项无法确认是否全部由小州打赏,而小周母亲应当注意到长期消费的资金并在第一次退款后为该账户设置支出金额上限。

一审法院认为小州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在第一次充值、打赏行为发生时已申请过退款,但仍然疏于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作为法定监护人,也未对资金账户进行限制设置,存在较大过错。因此,一审法院酌定平台退还小州母亲已消费的充值款及利息2万余元,并赔偿律师费。


小州母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小州年满十周岁,属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所做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其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匹配,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同意、追认后才生效。


本案中,小州处分的财产过万,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匹配,需要监护人同意、追认,否则网络平台应当返还。


但是对于本案中已经申请过一次退款的法定监护人而言,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思想教育并对个人账户进行限制支付的相关设置,而小州的母亲并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对小州的教育义务,这才导致小州能持续性使用母亲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打赏主播,所以第二次退款的申请无法得到全部支持


03| 社会启示


伴随着手机使用的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使用手机在各类社交软件对主播进行“打赏”的行为屡见不鲜。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多次要求平台进行退还,这不仅对“未成年人申请退款机制”的运行造成不利影响,也为平台正常运行造成不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万能保护伞,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只在传统线下交易中发挥有效作用,更需要适应新型交易方式。


对未成年人的倾斜保护不仅需要法律法规,更需要监护人的正确引导和教育,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超出其认知和行为能力的事情,父母才是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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