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少安全生产检查频次的建议

职场   2024-12-29 20:22   新加坡  

依法减少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  

近期,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合理设置频度,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杜绝随意检查,把规范行政检查作为明年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及时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确实存在诸多问题,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大幅度减少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频次,势必影响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给不少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带来不少的困惑。
实际上,大幅度减少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频次,对于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来说并没有降低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如果做得好的话,是能够做到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杜绝随意检查,这个前提就是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首先,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要求(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也就是说,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必须是按年度计划进行的,不在计划范围内的检查原则上不组织检查,这就给有关部门制定合理的检查计划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在安全检查计划中设置合理的检查频次就能够达到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反之,超出年度检查计划外的检查涉嫌随意检查和乱检查。
其次,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要求(见《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但对于举报的受理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规定,要求涉事企业自查自改,并将自查自改的情况上报给举报受理单位,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如果再发生类似的举报,有关部门再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受理,这样也可做到减少检查的频次,也有利于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总之,依法减少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杜绝随意检查、规范行政检查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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