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作为一种公共领域的传播利器,一直保持着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高度关注和报道。媒介不仅提高了公众对公益问题的认识,还激发了社会力量,推动法律行动的发起与执行。那么,媒介在我国公益诉讼过程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它到底是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产生影响?本文聚焦32个公益诉讼案例,通过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csQCA)对媒介行动过程中哪些因素影响公益诉讼,以及媒介与公益诉讼之间的复杂机理进行研究,揭示媒介介入与司法权力、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逻辑。
本文采用定性比较分析(QCA)来探讨媒介如何促成公益诉讼。由于传统的定量研究大多为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回归验证,难以揭示多重并发的因果关系以及多个自变量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复杂因果关系,而传统的定性研究则多以研究者收集到的观察经验为基础,归纳结论易受个人经验和研究情境的干扰,难以保证研究结论的普遍适用性。QCA方法是能够超越二者划分局限的第三种研究路径。具体而言,这是一种以案例研究为导向的理论集合研究方法,其核心来源于集合论思想。
值得注意的是,QCA方法已在政策转移、网络群体性事件等多个研究领域获得了广泛应用和验证,因此在方法选择上具备相对成熟的适用性。另外,随着QCA的不断发展,QCA技术有多种使用形式,主要包括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csQCA)、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和多值集定性比较分析(mvQCA),分别适用于变量的二分类、连续和多分类。本研究采用定性比较分析方法中的清晰集(csQCA)的原因在于:首先,本研究所选取的案例为我国2015―2023年间发生的32起公益诉讼案件,属于中等案例样本,不适宜进行大规模的统计推断分析或单案例分析,而定性比较分析方法在处理中小规模样本的研究中更具相对优势。其次,本研究现实案例的变量赋值中很难通过模糊集进行界定,属于二分变量的案例而非定距数据类型,同样在公益诉讼结果中也更有说服力。鉴于此,选择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csQCA)对变量进行更明确的划分,来探究条件组合情况对结果的解释力度,也更加合适。
具体来说,运用csQCA进行运算主要有四个步骤:选取典型案例、设定变量和研究模型、构建真值表及数据处理、结果分析。
本文案例选取的时间跨度为2015年到2023年,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查典型案例汇编》(2016―202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查典型案例汇编》(2021年度),以及裁判文书网;研究者还使用中国知网报刊搜索和百度新闻高级搜索,检索关键词“公益诉讼”等。首先,研究者仔细阅读100多篇相关报道,对其进行了分类整理,缩小案例范围,从中筛选出与公益诉讼相关的报道,建立案例库,其中包括被两家及以上媒体报道过的公益诉讼事件。然后,对新浪、网易、凤凰网等大型门户网站上关于公益诉讼的案例进行总结和补充,以丰富基本案例库。通过对多个新闻文本进行仔细甄别、筛选和校正,以提高信息的准确性。最终,选定了32起公益诉讼事件作为研究对象。总的来说,本研究对案例的筛选满足QCA方法的案例摘选典型性原则、易获得性原则和案例间异质性原则。首先,本研究所选取的公益诉讼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事件发生以后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触发了司法、媒介、公众等多方议程。其次,本研究选取的案例在官方媒体报道存在可获取的公开数据,能够保证资料的收集完整性。最后,本研究选取的公益性诉讼案件就案例性质而言,覆盖了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例,包括食品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等,公益诉讼主题多样,涉及领域广泛,类型丰富,涵盖了公益诉讼的基本类目。就公益诉讼的结果而言,法院支持和不支持的案例同时存在。
有关媒介逻辑的可操作性定义,本研究综合参考了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将媒介逻辑明确为媒介技术逻辑、媒介内容逻辑和媒介体制逻辑这三个维度,并分别从这三个方面研究其对公益诉讼进程和结果的影响。
在进行定性比较分析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要对案例进行深入理解的同时设定符合相关理论的变量。我们常常在社会科学领域发现有多个理论可解释同一社会问题,而案例往往难以完全契合某一特定理论。为此,本研究根据文献综述,通过案例选取,构建了包含12个变量的条件变量库。随后,综合考量案例选取的实际意义对条件变量进行了筛选,剔除了在案例编码中赋值未发生变化的常量,以及无法获得数据或者与案例不相适配的变量,剩下9个条件变量和1个结果变量。至此,本文构建了影响公益诉讼结果的条件变量与结果变量赋值框架。
再通过fsQCA3.0软件对变量进行赋值,得到真值表(表略)。
真值表构建完成后,笔者运用fsQCA3.0软件对单变量进行必要性分析,对单个变量是否为结果变量的必要条件进行检测。
总的看来,在政治、问责、舆论等压力下,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例支持与否,无法凭借单一条件变量引致,是“多重复杂并发因果”。这一结果印证了媒介行动促成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支持的结果复杂性,我们需要分析条件变量组合,联动技术、内容、体制等多个维度、多元因素,以探索条件变量的协同效应。
相比于独立条件变量的必要性分析,条件组态的充分性分析聚焦于不同条件之间形成的组态是否能够成为结果集合的子集,探究条件变量如何以组合的方式导致结果发生,因而也被视作QCA方法的核心。QCA的真值表算法会导出三种不同形态的解,依次为复杂解(complex solution)、中间解(intermediate solution)和简约解(parsimonious solution)。本研究以中间解中的条件为核心条件,以简约解中的条件为边缘条件,共得到13条组态路径。
由于核心组态数量较多,本研究以原始覆盖率为标准对其进行进一步筛选,选出原始覆盖率最高的8条组态路径进行进一步分析(表略),以上路径的原始覆盖率相较于其他路径具有良好的代表性。
中央媒体发表明确支持性报道是媒介促成公益诉讼的关键。权威媒体的新闻报道成为“媒介逻辑”的关键因子。央媒新闻报道在将特定事件广泛推送至全国范围,将其提升为全国性议题,并在问题解决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机制有效地应对了当前媒体公信力备受质疑的环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互动成为新型的互动方式。网络媒体高度互动性的优势体现在它可以最佳地实现传播者与受众两种主体之间的互动。涉及3家全国性网站参与的事件能够体现网络传播特性,更有助于诉讼结果得到法院支持。在实践中,高度的网络互动更易促成公益诉讼得到法院支持。
(一)主动寻求媒体(特别是中央级媒体)合作的图像媒介模态传播路径
QCA导出的第一条路径是:媒介机会*网络互动*媒介模态*媒体联动*媒体体制属性*权威媒体态度。该组合是指公益诉讼中有意识地主动应用新媒体或传统大众媒体进行求助,具有诉求导向的倾向。通过图像视频报道等超过三家全国性网站转载后公民参与案件讨论且权威媒体支持性报道。央媒在社会影响力及其态度倾向方面,其报道本身对事件的扩大影响具有显著作用,同时对于纠纷解决产生一定的正面影响。这一组态包含的案例如2017年12月的因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而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江苏省消保委就手机APP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问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央媒等媒体机构参与了报道。其中,中国新闻网、人民网等50家重要媒体参与,央媒的参与度高达34.5%。在报道过程中,公开要求各企业认真对照,主动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方案,以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权,共同创造安全、可信的网络消费环境。最终,大部分企业按时提交了实质性整改方案。这些整改涉及从删除不必要敏感权限、增加消费者提示框、提供消费者权限选择界面、完善非注册用户信息保护等多个方面对手机APP进行了优化,充分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了全面的隐私保护和安全保障。在多数案件中,维权当事人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方式联系媒体。随着网络APP的普及,一些当事人也借助新媒体的形式来寻求媒体和舆论的关注。这一过程表明了央媒在引导社会舆论和推动问题解决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涉及个人信息安全等敏感领域。
(二)报道策略缺位的借助媒体和高度网络互动路径
QCA导出的第二条路径是:媒介机会*网络互动*媒体联动*媒体体制属性*权威媒体态度。该组合是指在缺乏报道策略的情境下,没有意见领袖发声与公民的直接参与,公益诉讼中有超过3家全国性网站参与到对案件讨论中。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受损方一般主动向媒体求助,并成功引起权威媒体的关注与报道。包含的典型案例有2021年“王者荣耀”手机网络游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机构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起了全国首个由社会组织提起的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这一案件中,共有20家主要媒体参与报道,央级媒体的参与度在社会类事件中达到了13%以上。媒介报道的主导话语在过程中发生了变化,从最初的积极主张、支持公众参与,逐渐演变为理性呼吁,为公益诉讼赋予正当性的过程。借助媒介与信息传播技术进行社会与政治参与,使得互联网时代的媒介之于行动的意义超越工具性,构成一种独具自身运行机制的生态系统。媒介既是动员手段和赋能机会,又可能会施加限制引起束缚。从公众的角度来看,需要充分肯定公众在推动公益诉讼方面的重要意义。媒介通过舆论监督获得政治层面的关注和舆论的广泛关注,这也成为提升媒体影响力的重要资本。
(三)基于权威媒体报道策略的多元渠道合作传播路径
QCA导出的第三条路径是:网络互动*报道策略*媒体联动*媒体体制属性*权威媒体态度。该组合是指公益诉讼中没有主动寻求媒体帮助,在政府主导的媒体支持报道下,利益受到损害后通过图像模态的共情动员进行官方传播,其间也没有意见领袖和公民参与。2022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由公益诉讼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的对被告张某涉嫌侵害著名农业科学家袁隆平名誉、荣誉的案件。庭审中,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以消除对袁隆平名誉的影响。此案件影响力高于53%的社会类事件,有46家重要媒体参与,其中中央级媒体参与度高达32%,高于26%的社会类事件。该事件在5月19日舆论场达到峰值。在没有主动使用媒介和意见领袖的情况下,为保证公益诉讼得到法院支持,在政府主导的中央级媒体支持性报道下还离不开高度的网络互动。
(四)主动寻求媒体帮助且权威媒体支持下的多变量驱动路径
QCA导出的第四条路径是:媒介机会*报道策略*媒体体制属性*权威媒体态度。该组合是指公益诉讼中主动寻求媒体帮助,在政府主导的媒体支持报道下,利益受到损害后通过文字模态进行官方传播,其间有公民参与或者意见领袖发声。“媒介机会”以及“媒体体制属性”为其共性核心组态条件,即媒介机会和权威媒体的协同效应,对媒介促成公益诉讼的结果起到了重要的诱导作用。同时,公民参与占比也明显影响着公益诉讼结果成功的可能。以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诉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公益诉讼案为例,在主动借媒获得权威媒体支持报道后,公民参与了报道,此案件影响力高于社会其他事件,也获得了法院支持。所以说,主动借媒后获得权威媒体支持下多变量驱动的路径是媒介促成公益诉讼结果获得法院支持的另外一条可行性路径。
本文采用QCA研究方法,以2015年至2023年间32个公益诉讼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发现了四条媒介行动促成公益诉讼得到法院支持的路径,分别是主动寻求媒体(特别是中央级媒体)合作,通过图像媒介模态传播的路径;报道策略缺位,借助媒体和高度网络互动传播的路径;基于权威媒体报道策略,多元渠道合作传播的路径;主动寻求媒体帮助,且权威媒体支持下的多变量驱动路径。研究还发现,中央媒体发表明确支持性报道是媒介促成公益诉讼取得法院支持的充分条件。因此,中央级新闻媒体的报道不应跟随迎合网络舆论,而应在面对难以令接受对象信服的情境中,积极设置舆论关注点,引导公共舆论走向更为理性和科学的方向。主流媒体的报道和议题显著度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各级新闻媒体应主动探索适应“媒介化”趋势的传播方式,主张采用更为多元化、富有新媒体特征的传播形式来传递新闻讯息。通过传统媒体与社交媒体的协同互动,使得社会问题进入媒介议程设置,在媒介行动的影响下,社会化议题得以扩散。
当公益诉讼与媒介相遇时,媒介不仅仅扮演报道者的角色,还积极塑造公益诉讼案件生成的媒介行动逻辑。媒介,作为信息传递与舆论引导的关键力量,其行动能力在公益诉讼的发起、推进乃至最终解决过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仅是案件信息的传播者,更是公众情绪的放大器、社会共识的构筑者以及司法监督的参与者,通过一系列精妙而有力的行动策略,有效促成了公益诉讼从个案斗争向制度变革的跨越,展现了媒介在推动社会进步中的独特价值与深远影响。与传统媒体时代相比,新时代媒介、信息、行动者构成一种新的关系。所以,媒介研究应聚焦探讨媒介关系。在公益诉讼案例中,主动利用媒体、采用多样的报道形式,以及中央级媒体的广泛报道成为促成公益诉讼得到法院支持的关键要素。过去的研究表明,网络意见领袖在发布信息、引导舆论、推动事件进展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通过对“媒介逻辑”的分析后发现,网络意见领袖在公益诉讼案件的“媒介逻辑”中,并未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组态的表达式揭示了网络意见领袖并非“媒介逻辑”的关键因子,在媒介化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并非必要存在,相对而言,网络媒体的主动性和高度互动等因素显得更为重要。
面对复杂的公益诉讼案件,媒介行动逻辑能够为研究提供更好的视角,有助于挖掘裁判文书以外的视野。本研究通过媒介行动能力对公益诉讼组态分析,探索出媒介行动促成公益诉讼成为可能的多元动因,并揭示了媒介行动的内外机理,重新扩展了媒介行动逻辑原有的范畴,这无疑是一种基于媒介逻辑本体与实践情境融合的方法创新,也为公益诉讼何以成为可能以及媒介与司法权力的关系、媒介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等问题解决提供了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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