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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首先要有会议通知(notice),公司法对此设有明文规定。
具体而言,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且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同时,《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当股东会决议符合各方心意,会议通知即使稍有瑕疵也一般不成问题。但当某方主体对股东会决议心存不满,会议通知的合法性往往便会成为兵家必争之地。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00号案中,相关股东会会议通知是否生效,系原审的重要争点。最高院认为,保力公司只有天久公司与宝恒公司两个股东,且天久公司为持有90%股份的大股东,在宝恒公司未参加临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情形下,临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应认为存在重大瑕疵,形式上虽有临时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存在,实质上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应认为不存在。会议通知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会议通知有三要素:
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召开的地点;会议召开的事项。
一些公司的股东会之所以召开得不成功、不顺利,或引发后续纠纷,往往是在会议通知这一步便栽了跟头。鉴于会议通知的重要性,我们分开详解,本次先讲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01. 会议超出通知时长还能继续开吗?
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时长非常重要。举例来说,某公司通知,某日上午9点到12点开会,结果公司内部大小股东意见不合久矣,小股东不愿配合开会,企图捣毁该场股东会。会议当日,小股东们排成长队,轮番质询。十二点过后,问题还没回答完,议案无法按时交付表决。
读者可能会当然地认为,午饭后继续开会不就可以了吗?问题在于,会议通知的时间可是上午9至12点,下午继续开会,属于会议通知的时间吗?因上午有事而缺席的其他股东,会不会主张撤销决议?毕竟,他们可能上午没时间,但下午有时间,如会议表决定在下午,他们本能正常与会表决。这场会议,算是彻底搞砸了。
02. 如何规避会议超时问题?
吃过亏的公司知道,会议通知最好不要限定结束时间,如此才能规避上述尴尬局面。许多上市公司股东会的通知就很有经验,只通知会议的开始时间(如上午9点),而不通知会议的结束时间。一场顺利的会议,可能是省时省力的,但我们真正需要防备的,恰恰是会议无法顺利召开的情形。既然开会,就要保障会议的连续、完整,并最终形成有效决议,这是会议的终极目标。
和谐的家庭,在哪里吃饭都可以,但不和谐的家庭,妥当选择饭局地点就很重要了,毕竟,还有鸿门宴的故事可供参照。同理,一家内部治理和谐的公司,在哪里开股东会都可以,但一家内部治理不和谐,甚至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公司,则不然。作为会议召集人,会议地点的选择颇有学问,一般可考虑以下要素:
其一,经济便利。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时,公司会议室是最合适的地点,无需额外花钱订酒店会议室,也不用接来送往,大伙儿都知道地点所在,可谓经济便利。
其二,维持体面。如会场上可能发生争吵,乃至肢体冲突,不在公司开会或许是明智的选择。以免会上的瓜瞬间传遍公司上下,引发无尽的八卦。
其三,确保可控。如会议走向无法预测,放在召集人能够把控的地点自然是首选。此时,多花些钱不成问题,甚至,外聘些安保人员也并非杞人忧天,确保会场可控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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