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2024 年年会
——单元专题分组讨论——
会议主题: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创新与司法适用挑战(下)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会议主题: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创新与司法适用挑战
会议地点:上海宝隆宾馆二层金色殿堂 C
会议时间:2024 年 10 月 19 日下午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丁勇以《新公司法资本制度革的的进步与不足》为题进行报告。
丁教授首先肯定了新公司法资本制度革的的进步,包括引入授权资本制、矫正完善认缴制等。尽管诸多新规则可能还存在进一步讨论的 空间,但整体方向稳中向好。然而,对于其中的部分改革,丁教授认为存在一定程度上矫枉过正的问题,既是从认缴制回归到实缴制的倒退,也不适用于当前整体经济下行投资收缩的形势。在新《公司法》第54条已经解决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这一背景下,立法者无须对认缴制与股东认缴权利做出回退。如果在公司成立初期就要求出资到位,对公司而言是资金闲置,对股东而言有一定资金压力。
赋予股东认缴的权利是一项巨大的进步,仅有的问题在于不应赋予股东自行决定出资时间这一权限。出资时间本质上取决于公司内部资金的协调与使用效率,部分股东对出资时间的意义和价值缺乏认识,在实践中偏离实际需要,可能 导致与公司的矛盾。实际上,公司是资金需求方,股东是资金供给方,双方应当为实现公司盈利这一目达成共识而非对抗。因此,只须针对出资时间这一问题进行解决,无须从根本上革动认缴制。丁教授提出,可以在赋予股东认缴权利的同时,将资金时间决定权交给资金需求方即公司本身,以这种方式保有股东完整的 认缴权,并将公司的资金需求和股东的资金供给相匹配。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温笑侗以《低价发行的公司法规制》为题进行发言。
温教授结合具体案例,具体阐述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在增资扩股阶段,可能产生的新股发行价格过低问题,从而导致新老股东之间的利益失衡。温教授指出,所谓低价发行,是指公司以低于发行股份每股公允价值的价格发行新股的行为。温教授认为,虽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能够给予实务一个明确的指引,但其缺点在于缺乏弹性,无法给予合理的低价发行以充分的空间。同时,该办法也无法很好地规制低价发行行为,仍留有较大的可操作空间和裁量空间。鉴于《公司法》修订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和无面额股制度,公司董事对新股发行定价方案的制定有了更大的裁量权。
最后,温教授对此明确提出两方面建议:
一方面是要注重事前预防,温教授认为,对于可能造成老股东财产利益向新股东不当转移的低价发行行为,应当保留股东会对于显著低价发行的专属决策权,增加董事在股东会上的说明义务;
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事后救济,既要明确股东的补充出资责任,更要落实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而形成的赔偿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马更新以《股东失权制度的几点思考》为题进行发言。
马更新教授认为催缴失权制度如欲落实到实践中,亟需得到解释。她主要围绕催缴制度的争议、失权制度的争议以及失权救济的争议三部分展开探讨。
在催缴制度的争议部分,马更新教授主要对催缴义务人公司、董事会抑或董事等主体开展探讨,并对多种学说进行辨析。
在失权制度的争议部分,马更新教授主要对关联董事是否需要回避、失权决议作出前后甚至当日失权股东缴足出资情况下失权决议的效力、股东失权后该股东的表决权是否参与决议表决程序的比例计算等问题进行探讨。
在失权救济的争议部分,马更新老师认为应当独立适用股东失权异议纠纷,排斥公司决议瑕疵纠纷。 其原因在于失权股东提起诉讼针对的是公司发出的失权通知,并非董事会决议,因而不宜直接适用“公司决议纠纷”案由。对于被失权股东在诉讼期间是否可请求法院进行行为保全,马更新教授认为根据相应规定,该问题的答案应是肯定的。
最后马更新教授就失权后股权的处理、债权人的救济乃至公司在失权股东彻底逃脱出资义务后的救济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罗欢平以《股份公司合并分立时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条款的错位与回归》为题进行发言。
罗教授认为,由于2005年《公司法》未规定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导致了股份公司合并、分立时的股份回购存在权属模糊、条款割裂等一系列问题。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条款。
对此, 罗教授认为,考虑到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作为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的特殊属性,为更好地发挥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发现价格、监督重大交易等功能,应将合并、分立情形下的股份回购权回归至异议股东权利,不受“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的限制。罗教授建议,在公司法再次修订之前,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予以明确。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编辑衣小慧以《资本维持变迁视角下的股份回购财源限制》为题进行发言。
首先,衣小慧教授介绍了我国股份回购财源限制的制度变迁。我国股份回购中财源限制的规定经历了多次革的与演变,直到2018年《公司法》删除了关于股份回购财源限制的内容。衣教授指出,2023年《公司法》延续了2018年《公司法》的规定,同样欠缺对于股份回购的财源限制与资金来源的规定。2019年沪深交易所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细则》虽对于股份回购的财源限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鉴于其效力层级较低,规范局限于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且具体规范在细节方面也较为模糊,故我国立法对于股份回购财源限制的规定仍待进一步完善。
其次, 衣小慧教授指出股份回购财源限制在公司法治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财源限制的核心意义在于限制公司财产流向股东、维护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以免公司债权人权益遭危害之虞。随后,衣教授从比较法层面指出了我国在财源制度方面值得借鉴的域外立法经验。
最后,衣教授对于我国股权回购的财源限制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例如可以考虑引入清偿能力测试标准,在参考资产负债率的基础上同时参考流动比率,来判断企业运用流动资产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重视对公司偿债能力的测试,进而规范股份回购行为。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艳华以《破产法底线思维视角下公司资本制度修订之审视》为题进行发言。
王艳华教授从破产法的角度来探讨公司资本制度修订问题,主要围绕着“破产底线思维”展开。她首先对什么是破产法的底线思维进行解释,从商业上来讲破产底线思维就是维持公司的现金流保证公司不破产,从法律角度来讲则是债权人利益保护。王艳华教授认为破产底线思维的核心到底在于偿债能力。关于偿债能力的判断,公司法上债权利益保护的理念经历了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换,债权人保护的标准经历了资本维持原则到偿债能力测试标准的一种转换。
经过前述铺垫后,王艳华教授以偿债能力保持不破产底线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修订进行审视,她将其归纳为既有革进,又有遗憾。革进主要在于资本制度的始端,缺憾在于没有引入偿债能力标准,王艳华教授认为对这一缺憾进行修复需要从破产法端入手,首先是增加停止支付为推定的破产原因、便于债权人行使加速到期请求权。其次是对破产撤销权、关于破产撤销权的临界期间、撤销类型进行全盘的反思,以解决在事实破产情况下公司对于债权人个别清偿的这样一种行为,回归事后破产法、回归债权人的团体利益保护。
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凯原法学院合规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朱翘楚以《<民法典>与<公司法>交错视角下的股东抵押物出资》为题进行发言。
朱教授指出,从前《民法典》时代到后《民法典》时代,民法层面的抵押物流转规则已经由紧转松,且随着不动产抵押物流转规则框架的逐步搭建,抵押物流转法律效果的可预测性也大大增加。尽管允许抵押物出资有利于回应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但鉴于非货币出资存在的种种衍生风险,学界和实务界长期对其抱有顾虑。
朱老师认为,在新《公司法》修订后,现行的民法体系和公司法体系已经做好了迎接抵押物出资的准备,应进一步完善事前审查与事后追责体系。当前,非货币出资的事前审查制度对于抵押物出资的抗风险能力较弱,朱教授建议扩大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范围,形成闭环的抵押物出资事后保护制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王长华指出本次单元讨论的核心主题围绕着股东自由、公司资本充实以及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等问题。
首先,王老师针对新修订《公司法》中规定的资本制度发表了看法,王长华教授认为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五年的限制,有助于让投资者回归理性,同时《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制度,也有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对于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制度究竟是采纳“个别清偿观点”还是“入库规则”,王教授认为应当支持“个别清偿观点”,反对“入库规则”。
其次,在涉及股权回购的财源制度方面,王长华教授赞同对于公司清偿能力的测试,在现有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股权回购的财源制度。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贾翱对于温笑侗教授的观点表示赞同,即有必要 对新股的低价发行的进行规制。
紧接着贾翱教授对日本和美国的新股发行制度进行探讨,首先谈及日本新股的有利发行原则对低价发行新股的规制作用,同时对于这一原则并不适于我国的原因展开论述。同时贾翱教授认为如果借鉴美国的低价发行新股的董事信义义务,如何判断董事的信义义务也存疑问。贾翱教授认为或可采取一种综合性的思路,综合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来去解决对低价发行新股所带来的一些问题。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讲师谢肇煌十分赞同丁勇教授提出的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革的方面存在矫枉过正之嫌。
更精准地平衡各方面相冲突的利益价值目标,保护交易安全与鼓励企业发展,是公司法的应有之义。对温笑侗教授提出的低价发行的公司法规制话题,谢老师提及了自己曾研究的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问题,指出其中复杂的利益博弈;对马更新教授围绕股东失权制度提出的思考,谢老师深受启发,引入制度解决问题也可能引发新的问题,法律实践必须慎之又慎;罗欢平教授和衣小慧教授讨论的内容均与股份回购有关,谢老师表示曾围绕旧公司法提出建议,并欣喜地看到其中部分在新公司法中得到印证,然而,如何将保障股东出资义务等诸多制度协调的问题仍须考虑。
南京大学法学院特任助理研究员王艺璇谈到对公司认缴制度的思考。
她认为我们对于认缴制的认知是存在偏差的。王老师指出,在公司资本制度中更合适的方式可能是由资金需求方来确定何时来缴纳出资。王艺璇老师提出的观点与问题,引发了我们对公司资本制度以及股东失权制度的深入思考。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法务部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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