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证】登记与事实不符时股东资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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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24-11-22 18:30
北京
2016年4月1日,A取得某知名白酒的经销授权后于浙江某市成立某商行(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该白酒的销售业务。后经人介绍,A与职业经理人B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1、A将专卖店业务交B负责;2、1.5吨计划量由A一方直接支配销售;3、专卖店公章由A交B使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专卖店属于A,B的销售权为A授予并来源于A,A有权监督及收回。2020年10月,A发现账目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与B沟通无果且B开始拒不执行协议条款。之后A调取商行档案,发现在协议签署后,B便伪造了A的签字,将原商行注销并伪造资产转让协议,将原商行资产转让给新设立的商行(名称相同但经营者为B)。后B以消费者需开发票为由,让A同意将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公司C。但B为隐瞒侵占A权益的事实,仍将A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股权比例分别为A持股30%,B持股70%。A无法通过营业执照直观判断出公司的股权情况,因此始终不知其合法权益一直在被侵害。因主体名称变更,为了明确双方合作关系,2017年5月11日,A与B签订了新《合作协议》一份,进一步明确:(1)C公司所有权归属于A;(2)B的计划量销售权是A交给B的;(3)B如违反《合作协议》条款,A有权收回。随后双方都在按新《合作协议》履行,并从2018年开始,A所获得白酒计划量增加到1.8吨。在得知权益被侵害后,A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登记在B名下的70%股权属于A所有,并请求判令C公司将该股权变更登记至A名下,第三人B对此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在一审法院支持诉请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以“《合伙协议》为孤证,不能依据《合伙协议》认定双方存在承包关系及确定C公司股权归属”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A与B的合作模式如何定性及A是否有权要求确认其为案涉70%股权的股东?根据A的委托,来自清华、北大、人大、法大等法学院校的5名法学专家,经过讨论,达成了一致专家意见:(1)A与B之间的合作模式是委托管理,而并非专卖店转让,《2016年合作协议》《2017年合作协议》得到双方的实际履行,协议真实合法有效,B并无证据证明协议内容为虚假。(2)公司股权工商登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B并非C公司实际股东,真实权利人A有权依法确认其享有股权。李建伟教授主持了本次论证会并发表意见,综合各位专家意见后,为当事人提供最后的书面专家论证会意见书,以供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