谴责党某某是应该的,他毕竟是一个杀人凶手。
但在对他谴责之余,又很难强捺住那分同情之心,他毕竟也是受害者。
为王佳佳法官被害叫好,显然也是别有用心。刻意营造对立和戾气的社会氛围不是成年人应有之举。
只是纵观整个事件,我们实在难以选择哪一方去同情和站位,更难以选择哪一方去驳斥和训诫。
党某某和王佳佳法官似乎都没有错。
交警认定,司机方是全责,党某某是受害者。
在医院住院了29天,党某某要求按29天的标准进行赔偿,他的诉求并不过分,甚至认为是合理的。
虽然这29天,有一半的时间他回到了家里。这些时间党某某的住院,只能算是挂床。
但党某某要打理家里的土地呀。人的身体可以拖,家里的农活却不能拖。
这是党某某最质朴的想法,法院依此认定那一半的时间不算住院,党某某不能接受。
我们作为旁观群众,如果事情落到了自己头上,可能也不会接受。
王佳佳法官秉公执法,坚持法律条文也没有错。
她认定党某某的住院时间不是29天,坚持以实际的住院天数进行赔偿,是尊重法治严肃性的体现。
也可以说是有法必依。
问题在于,把两者结合起来一看,好像发生了化学对冲一样,双方都不满意。
此前党某某的要求赔偿是18,000,保险公司愿意理赔12,000。
现在经法院裁定,赔偿执行标准却变成了9000。
这样的结果,变化比较大,除了党某某不能接受之外,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当然乐观其成。
法律界内部人士披露,面对诉讼时法官判案应该有一个前提条件,民事不减其利,刑事不加其刑。
我们普通人士不懂法律,不好讨论这个判案前提。
甚至还想以法外人士的身份提出一个疑问,王佳佳法官在作出判决之前,可不可以跟党某某或者其代理人进行沟通?
意思就是按照法律标准,赔偿是9000,远低于保险公司的12,000,更不会有党某某期望的18,000。如果党某某不服,可不可以达成庭外和解,至少保证不会小于12,000?
见笑了,这种法官与当事人协商的可能性不大,甚至涉嫌违法。
正是这种原因,我才觉得王佳佳法官和党某某是分属两个世界的人。
党某某需要的是他认为应得的赔偿款。
王佳佳法官看重的是法律条文,如何依据和如何解释。
两者都没有错。
结局却是两者都错了。
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