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仲裁庭采纳未出庭证人证言,属违反法定程序?|​CNARB中国仲裁

文摘   社会   2023-09-07 18:33   广东  

第五届“一裁杯”中国仲裁征文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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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仲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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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专家:林一飞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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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仲裁庭对于未出庭证人之证言的采纳,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处理与认定的职权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范围,该情形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案情介绍




申请人:全因爱(上海)有限公司(“全因爱公司”)

被申请人:尚鎏(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尚鎏公司”)

案号:(2021)鄂01民特120号(“本案”)

申请人全因爱公司申请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30日作出的仲裁裁决,其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原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一)仲裁严重超期,久拖不裁。(二)仲裁庭后尚鎏公司又补充相关证据由仲裁庭寄送给全因爱公司,但仲裁庭对补充的证据并未组织进行质证。(三)仲裁裁决认定上海仓库库存具体金额根据的是杨某的证言,然而杨某是派遣到全因爱公司工作的人员,无权代表全因爱公司与尚鎏公司进行库存核对确认。同时,仅有注明是杨某手写的证人证言材料,杨某并未出庭作证,仲裁庭并未进一步核实而直接采信不当,且全因爱公司有理由认为这其中存在隐瞒和伪证的情况。该证据与其他证据存在冲突,全因爱公司有理由认为此部分库存根本不存在。(四)尚鎏公司提起仲裁时的证据与开庭时的证据不一致,特别是增加了两个证人,全因爱公司开庭时对此完全不清楚。仲裁裁决书载明日期为2020年1月30日,而这个时候应该是疫情放假期间,不可能进行裁决。此均违反仲裁程序,影响案件裁决。二、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完全否定和抛开合同,裁决由全因爱公司直接承担莫须有的损失,违背公平、公正的社会公共利益。


被申请人尚鎏公司称,涉案仲裁裁决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程序不违法,请求驳回全因爱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法院意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22日受理了尚鎏公司与全因爱公司的合同争议案,仲裁委主任于2018年8月13日指定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本案,其间,因双方当事人申请暂缓仲裁程序、庭外和解期,以及仲裁委主任批准,审限最终延长至2020年1月30日。2020年1月30日,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令全因爱公司向尚鎏公司支付人民币及本案仲裁请求仲裁费若干。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关于涉案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全因爱公司提出的仲裁超期问题,有其提出的暂缓仲裁程序、庭外和解期申请,以及仲裁委主任批准,能够证明该裁决期限符合规定。仲裁案件编号与裁决书文号不同,是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管理的方式,不属于程序违法的范畴。仲裁裁决作出的日期是否属于工作日也不涉及程序违法问题。尚鎏公司提起仲裁时的证据与开庭时的证据不一致,仲裁庭予以审理并不违反程序规定。全因爱公司提出尚鎏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应由本人出庭作证,虽然证据均已出示,但证人未出庭,对质证方式有异议,主张该类证据未质证。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庭审中由证人作证或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即证人未到庭不违反仲裁规则,该情形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全因爱公司对涉案仲裁裁决提出的程序上的异议,均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关于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形,法院认为,全因爱公司提出其有理由认为尚鎏公司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况,但无法证明尚鎏公司向仲裁机构隐瞒了符合上述规定的证据。关于涉案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系伪造,法院指出,全因爱公司对涉案仲裁裁决采信证据提出诸多异议和质疑,但并无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仲裁庭对证据的采纳、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决定仲裁费用负担等问题,均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认定的职权范畴,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因申请人全因爱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及请求,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法院均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全因爱公司的申请。


一裁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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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仲裁程序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该条仅规定了质证程序,但并未对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的形式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在证人未出庭的情况下,仅对书面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是否等同于对证人证言质证,以及证人在未出庭情况下,证人问询或质询环节应当如何进行等问题,目前我国现行仲裁法律法规乃至仲裁机构规则,均较少对其进行说明或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到庭证人之证言是否采纳方面,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仲裁庭对证据的采纳与否属于仲裁庭实体处理案件的职权范畴,不违反法定程序。例如在主题案例中,武汉中院认定案涉仲裁裁决不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理由为,仲裁庭对未到庭的证人之证言的采纳不违反当时武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并且对证据的采纳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认定的职权范畴,并不属于法院对仲裁案件司法审查的审查范围,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2018年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四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目前已变更为第四十八条):“庭审可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六)证人作证或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据此,因《仲裁法》并未对仲裁程序中证人证言的质证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而本案适用的仲裁规则并未禁止采纳未到庭证人证言,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项下关于违反法定程序即“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在本案中不能适用。此外,在辽宁慧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申请人慧鑫劳务公司称该案仲裁程序违法,证人证言未经过当庭质证,无法确定真实性,无法作为有证明效力的证据予以认定。对此,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在仲裁时经过了质证,只是证人没有到庭。证人证言是否采信是仲裁庭认定事实的过程,为实体认定的过程。另外,从仲裁庭认定的事实来看,证人证言是采信并不影响仲裁结果。关于慧鑫劳务公司主张其提供的证据未经王某某质证便采信,违反程序一节,慧鑫劳务公司提供的证据被仲裁庭采信用于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决结果,对此,王某某并未提出异议,故归于慧鑫劳务公司的该项理由,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慧鑫劳务公司的申请。


涉外仲裁裁决案件中亦存在上述类似观点。在北京凯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夏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申请人戴某某、凯工集团称,北仲在仲裁时违反了法定程序,即违法采信没有出庭参加质证的证人的证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为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及《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撤销:.....(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关于戴某某、凯工集团提出的仲裁庭违法未收集查证借款是否成立的关键证据、违法采信未出庭的证人的证言、未对保证条款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未对保证期间已届满事实及证据进行核查等主张均涉及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范围,法院不予审查,最终驳回了戴某某、北京凯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形式提供的证言,不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参照该等规定,仲裁程序中的证人证言部分亦应当由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例如,在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犍为县人民医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申请人三一公司称,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严重违法,仲裁庭所采纳的案涉证据《回复意见》从形式上应属于证人证言,在该《回复意见》中,审计局认为在审计过程中双方口头达成放弃利息的意见,但没有说明放弃利息的意见是在什么时间、地点,什么人作出的放弃利息的承诺,证人在没有接受双方质询时就不能判断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乐山仲裁委不支持逾期付款利息的主要依据就是该《回复意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申请人认为乐山仲裁委员会在超期后使用该等证据作出裁决是不合法的,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对此,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犍为县审计局的《回复意见》从证据性质上应为证人证言,仲裁庭在该单位未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情况下即采信为定案证据,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故最终撤销了案涉仲裁裁决。


又如,在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帝太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申请人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该案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工会例会纪要系打印件,无人签字,该部分证据系伪造,申请人在质证时否认其真实性,但仲裁庭仍然认为上述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了证人证言来证实“工地例会纪要”系伪造,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由于证人未出庭且被申请人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因此,对于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系被申请人伪造,其应承担该举证不能之责任,故最终驳回了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在国际仲裁中,一些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证人证言的形式及仲裁庭采纳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0版)第20.5条规定:“仲裁庭和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所依赖其书面证言的证人在仲裁庭的听证会上参加口头质询。如果仲裁庭命令另一方确保该证人出庭,而该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能出席听证会,则仲裁庭可以酌情适当对书面证词进行衡量或排除其全部或任何部分。(The Arbitral Tribunal and any party may request that a witness, on whose written testimony another party relies, should attend for oral questioning at a hearing before the Arbitral Tribunal. If the Arbitral Tribunal orders that other party to secure the attendance of that witness and the witness refuses or fails to attend the hearing without good cause, the Arbitral Tribunal may place such weight on the written testimony or exclude all or any part thereof altogether as it considers appropriate in the circumstances.)”又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6版)第25.4条规定:“仲裁庭可指示证人证言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可以是签署的陈述书或宣誓过的宣誓书,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形式的记录。在不违反本规则第25.2条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要求该证人出席口头聆讯。如证人未出席口头聆讯,仲裁庭可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对书面证词给予重视,或不予理会,或完全排除该书面证词。(The Tribunal may direct the testimony of witnesses to be presented in written form, either as signed statements or sworn affidavits or any other form of recording. Subject to Rule 25.2, any party may request that such a witness should attend for oral examination. If the witness fails to attend for oral examination, the Tribunal may place such weight on the written testimony as it thinks fit, disregard such written testimony, or exclude such written testimony altogether.)”此外,在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证据质证的形式和方式也作了进一步修订,在第六十三条中新增了如下规定:“证据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和仲裁庭。当事人可以约定质证方式,或者通过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方式质证。仲裁庭有权对证据效力及其证明力作出判断,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仲裁庭对证人证言等证据形式的独立自治审查的职权,体现了国内仲裁实务及理论与国际仲裁逐步接轨的趋势。




参考资料:

1.(2021)辽05民特3号。

2.(2021)京04民特439号。

3.(2017)川11民特10号。

4.(2021)陕03民特53号。



来源:中国仲裁(CNARB)、一裁律师事务所(YP)

图:Celluloid ▏文:一裁  ▏编辑:一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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