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内地法院未执行完毕,可否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CNARB中国仲裁

文摘   社会   2023-11-08 18:19   广东  

第五届“一裁杯”中国仲裁征文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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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仲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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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专家:林一飞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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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如果仲裁裁决已在内地申请执行,须在内地执行程序完成或结束且追回的金额确定后,才能就未追回部分在香港法院申请执行。

【注:此限制仅存在于香港《仲裁条例》第93条被废除之前】





案情介绍


申请人:深圳市深超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超公司”)

被申请人: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晶源公司”)、高某

案号:[2023]HKCA 888



2008年6月,深超公司、晶源公司、高某签订借款协议,由深超公司向晶源公司提供借款,高某为晶源公司对深超公司的债务提供个人担保。该协议约定,该协议项下的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CIETAC(SC),后改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CIA)】管辖。因晶源公司自2008年12月31日起未向深超公司偿还剩余借款,2013年3月7日,深超公司取得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出具关于查封晶源公司名下土地的诉前保全裁定。

2013年4月4日,深超公司向SCIA申请仲裁。

2013年8月22日,SCIA裁决晶源公司及高某应向深超公司偿还相关借款及其利息。

2015年3月13日,深超公司以上述SCIA的裁决为依据在内地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3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作出同意强制执行的裁定并要求晶源公司及高某提供财产清单。

2017年3月6日,深圳中院通知深超公司其已查封晶源公司名下的土地。

2018年10月30日,深圳中院通知深超公司、晶源公司及高某,其已聘用评估机构对晶源公司名下土地进行评估。

2019年7月29日,深超公司依据香港《仲裁条例》第92条向香港原讼法庭申请执行SCIA的裁决。

2019年8月21日,原讼法庭作出同意深超公司执行申请的HCCT Order。

2019年10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晶源公司对深圳中院执行裁定的上诉。

2019年10月30日,晶源公司请求撤销HCCT Order,其主要理由包括,执行该裁决违反《仲裁条例》第93条。

2020年1月20日,晶源公司名下土地被拍卖并以评估价格转移至深超公司。

2020年2月19日,深圳中院出具裁定,将晶源公司名下土地拍卖所得用于偿还其对深超公司的债务,并同意将该土地转移至深超公司名下。

2020年2月21日,深圳中院出具裁定,案涉裁决在内地已执行完毕。



法院意见




香港法院关于撤销HCCT Order 的意见:2020年5月7日,香港法院作出撤销HCCT Order 的决定(“Set Aside Decision”),其主要理由为,根据《仲裁条例》第93条,双重执行及双重追回是禁止的,如果裁决已在内地申请执行,须在内地程序完成或结束且追回的金额确定后,才能就未追回部分在香港法院申请执行。

深超公司就Set Aside Decision的上诉意见:2020年5月21日,深超公司就Set Aside Decision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包括:1)法官关于《仲裁条例》第93条的解释是错误的;2)法官未考虑到申请香港执行的时限。

香港法院驳回深超公司就Set Aside Decision上诉的意见:2020年6月23日,香港法院驳回深超公司就Set Aside Decision提起的上诉(“Refusal of Leave Decision”),其主要理由包括:1)在深超公司依据《仲裁条例》第92条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案涉裁决时,内地执行程序仍在进行中,此行为明显违反《仲裁条例》第93条关于禁止双重执行的规定;2)香港法下规定的6年执行时效是一段长期间,如深超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则只能归责于其自身的拖延。


深超公司就撤销Refusal of Leave Decision的意见:2020年7月13日,深超公司向香港上诉法庭请求撤销Refusal of Leave Decision,其主要理由包括:《仲裁条例》第93条仅禁止仲裁裁决在香港和内地的同时执行,而并未禁止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同时在香港申请认可。


香港法院驳回深超公司关于撤销Refusal of Leave Decision请求的意见:2023年7月20日,香港上诉法庭驳回深超公司关于撤销Refusal of Leave Decision的请求。上诉法庭认为,其不接受深超公司关于《仲裁条例》第93条并未禁止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同时在香港申请认可的主张。首先,此主张是新的论点。在法院出具Set Aside Decision前,深超公司从未向法庭主张在“认可”和“执行”之间划清界限。在深超公司向法官提出上诉申请中,似乎也没有提到这种区别,但本院认为,即使有,也没有理由允许深超公司在此阶段提出新的论点。第二,申请人承认,立法机关在颁布《仲裁条例》第93条时,并未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阶段作出区分。第三,从深超公司提交的单方传票的内容可以明显看出,深超公司不仅仅是在请求对裁决的“认可”,而是在明确请求对“执行裁决”的许可,HCCT Order就执行该裁决作出了判决,明确了应付金额,而深超公司当时正在内地对该裁决进行强制执行程序,但仍声称可以在香港对晶源公司强制执行,此情形完全属于《仲裁条例》第93条的禁止范围。



一裁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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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仲裁裁决能否在内地与香港地区同时申请强制执行。中国香港法院对此问题分析的主要依据是《仲裁条例》第93条。然而,《仲条例》第93条已于2021年3月被《2021年仲裁(修订条例)》(2021年第1号条例)废除。因本案案涉裁决在内地及在香港地区申请执行的时间均在《仲裁条例》第93条被废除之前,故本案香港法院仍依据《仲裁条例》第93条论述内地裁决能否在内地和香港地区同时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


在2021年3月《2021年仲裁(修订条例)》施行之前,当时有效的香港地区《仲裁条例》第93条规定:“强制执行内地裁决的限制(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如已有人为强制执行某内地裁决,而在内地提出申请,则该裁决不得根据本分部强制执行。(2)如内地裁决并未藉在内地或任何其他地方(香港除外)进行的强制执行法律程序获完全履行,则该裁决在该程序中未获履行的部分,可根据本分部强制执行。


200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于2020年11月被修改)(“《安排》”)中也存在类似条款。该《安排》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数额。”  


在2019年内地法院案例丁某、沈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安排》的规定,申请人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已在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的,执行的财产不足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二是接受执行申请的法院有管辖权;三是申请人没有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


对于《安排》及《仲裁条例》关于仲裁裁决不得在内地和香港同时申请执行的立法用意,在2003年作出判决的香港法院案例Shenzhen Kai Loong Investment and Development Co Ltd v CEC Electrical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 Ltd中,法官指出,无论是《安排》或《仲裁条例》,其用意只是防止裁决持有者,通过两地申请执行裁决,获得超过裁决规定之付款。然而,双重执行对应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滋扰甚或欺压(当然这些要视乎案情而定),不难想象。在考虑两地相互执行裁决时,以双重执行作为一可能的伤害,订立条文,予以防止,实不失为合理之举。综上,在中国香港《仲裁条例》第93条被废止及《安排》被修改前,内地裁决不得在内地与香港同时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的第三条规定,将《安排》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


202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布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CL 诉 SCG案的典型意义中指出,纵使《安排》的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债权人必须在一地法院获得的偿还不足够的情况下,才能于另一地法院就不足部分寻求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效条例》的时效会在仲裁裁决债权人在另一地寻求强制执行裁决期间继续累算。这所可能导致的不公平情况,例如本案申请人所面对的困苦,突出了原《安排》的缺陷及针对其第二条禁止于两地同时进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改革的必要性。


2021年2月17日,中国香港政府提出《政府建议就<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修订<仲裁条例>》:“建议修订《仲裁条例》(第609章),以全面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於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签署的《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补充安排》)。签署《补充安排》旨在修订於二○○○年二月一日生效的《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安排》),使《安排》与国际仲裁的现行惯例更全面地保持一致。《补充安排》就以下几方面对《安排》进行修订:……(d)免除以往在《安排》下的限制,允许当事方同时向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2021年3月,中国香港立法会制定的《2021年仲裁(修订)条例》第2部第4条规定,废除《仲裁条例》第93条。由此可见,自2021年3月《2021年仲裁(修订)条例》颁布至今,内地与香港的规定均允许仲裁裁决在内地和香港同时申请执行。


参考资料:

1.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2021/1!zh-Hant-HK

2.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09!sc@2019-12-19T00:00:00?xpid=ID_1438403521601_002

3.https://www.doj.gov.hk/sc/community_engagement/press/20210217_pr1.html

4.(2019)粤执复73号。

5.[2001-2003]HKCLRT 649。

6.[2019] 2 HKLRD 144; HCCT 9/2018。


来源:中国仲裁(CNARB)、一裁律师事务所(YP)

图:LYF ▏文:一裁  ▏编辑:一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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