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公开发布的行业规定不作为证据提交,属隐瞒证据而导致裁决被撤销吗?|​CNARB中国仲裁

文摘   社会   2023-12-06 18:16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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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开发布的行业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获取,并非仅为被申请人掌握,申请人的该项撤裁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太平财险陕西分公司)

案号:(2023)陕05民特8号

申请人刘某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其主要理由包括:申请人收到案涉仲裁裁决书后,认为本案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涉车辆保险条款应是案件的重要证据和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但是被申请人未将案涉车辆保险条款提供给仲裁庭,导致仲裁庭错误的适用法律及认定案件事实、错误的采信证据,申请人通过各种方式,被申请人才将涉案车辆的保险条款通过qq邮箱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法院意见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案申请人刘某主张太平财险陕西分公司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本)》,审查查明,该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开发布的行业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获取,并非仅为被申请人太平财险陕西分公司掌握,刘某的该项撤裁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一裁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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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主题案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所主张的对方隐瞒的证据并非仅由一方当事人所掌握的理由是,该等证据为公开发布的行业规定,故当事人该等主张不构成撤裁的理由。即,公开发布的信息不属于仅为一方当事人掌握的证据,故不属于被隐瞒的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同或相似裁判思路的案例。如在北京爱赛立技术有限公司诉珠海市华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所谓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指对方当事人独占持有该证据且不向仲裁庭提交,而提出该主张的一方不持有该证据,亦无法从其他公开途径取得该证据;第二,该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涉案8600片PCB板开料生产的证据应属于公开渠道可以获得,不属于被申请人独占持有未提交,且仲裁庭已对该《印制电路板加工报价》合同的继续履行作出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因此申请人爱赛立公司有关被申请人华瑞电子公司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主张依据不足,予以驳回。


又如,在新疆开拓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哈密宣力燃气发电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案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开拓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公证书中载明的网页报道的刊登时间均为2018年7月,且始终处于公开状态,亦不属于电力设计院或宣力公司隐瞒相关证据的情形。


如一方未提交当事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和邮件,是否构成隐瞒证据?在清河县策航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耀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策航公司主张对方隐瞒了双方之间工作的聊天记录和邮件,该等证据非仅为耀权公司一方掌握的证据,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由第三方掌握的证据未向仲裁申请人出示,是否构成隐瞒证据?在山西五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诉称仲裁庭将记载于裁决书并作为定案依据的“专家意见”不向申请人出示、裁决书虽表述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却有意回避公安机关已经查明的7000万元不存在实际交易的事实。但是仲裁中隐瞒证据的情形应符合仅为一方当事人持有的证据而未向仲裁庭提交直接影响仲裁裁决结论的关键证据,而申请人所述隐瞒的证据并非被申请人所独有而是第三方所掌握,对申请人来说也可以取证或申请取证来提交,且裁决中已说明该案件与本案无关。还有“专家意见”不向申请人出示也不属于隐瞒证据的情形。


此外,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是否属于隐瞒证据?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普遍认为,隐瞒事实不等于隐瞒证据。在陈某与苏州月星环球港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其交纳1万元装修押金的事实,该行为构成隐瞒证据。但首先,申请人主张的是被申请人隐瞒了相关事实,而隐瞒事实与隐瞒证据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隐瞒事实并不等同于隐瞒证据,申请人显然混淆了两者的概念,被申请人是否存在隐瞒事实的行为并不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之内。又如,在雷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雷某主张新天地公司、张梦留公司隐瞒了房屋的真实市场价值,涉案房屋真实市场价值的证据并非仅由被申请人一方所掌握,申请人亦可以对此进行举证。且隐瞒事实与隐瞒证据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隐瞒事实不等于隐瞒证据。




参考资料:

1.(2020)苏01民特86号

2.(2023)京04民特443号

3.(2020)晋01民特13号

4.(2022)沪01民特13号

5.(2022)豫03民特35号

6.(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7号



来源:中国仲裁(CNARB)、一裁律师事务所(YP)

图:一裁 ▏文:一裁  ▏编辑:一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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