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仅线上核对证据,违反法定程序?|​CNARB中国仲裁

文摘   社会   2023-09-11 18:10   广东  

第五届“一裁杯”中国仲裁征文评选~

一裁招聘争议解决方向律师(北京&深圳)



一裁仲案组



一裁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跨平台的仲裁员、律师和青年仲裁人组成,专注境内外商事仲裁,主要领域为金融、资本市场、房地产、建设工程、高科技和仲裁司法审查。


首席专家:林一飞博士

联系电话:0755-8246 9969

投稿邮箱:info@yipartners.com





裁判要旨

当事人已发表质证意见,对于线上核对证据原件并未提出异议,亦未主张线下核实。仲裁庭依据网上开庭指引对案件进行网上审理,并对证据原件进行线上核实并无不当。




案情介绍



申请人:大连润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润海公司

被申请人:宋某

案号:2023)京74民特37号(“本案”


润海公司申请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作出的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书第一部分:上述证据中,宋某当庭出示了证据1(合同)和证据2(投资人份额确认函)的原件,以及证据3的原始载体,经仲裁庭核对,上述证据的复印件与原件/原始载体一致。本案的审理方式是通过线上开庭的方式审理。仲裁申请人宋某的证据材料均是通过网络视频展示,无法确认所展示的材料是证据原件,无法认定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根据《仲裁法》第七条之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及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仲裁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并经仲裁被申请人质证。显然,由于线上开庭,无法确认线上展示证据的真实性。特别是证明宋某出资的投资人份额确认函及银行流水。如果上述证据都是伪造的,即使润海公司签了合同,因仲裁被申请人北京华伍公司未到庭,投资资金是否实际支付无法确认。如果投资资金未支付,宋某主张无依据,润海公司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在所有仲裁被申请人均未确认证据真实性,且仲裁庭也未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仲裁庭武断的认定案件事实,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因此,润海公司认为仲裁庭的仲裁程序违法,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综上,裁决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





法院意见





北京金融法院查明:裁决书载“……宋某当庭出示了证据1和证据2的原件,以及证据3的原始载体,经仲裁庭核对,上述证据的复印件与原件/原始载体一致。仲裁庭认为,宋某所提交的各证据之间能互为印证,在润海公司、华伍公司均未提交证据材料、华伍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润海公司未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否认的情况下,仲裁庭对宋某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明目的及关联性分别体现在下述仲裁庭意见中。”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关于润海公司主张仲裁审理中,投资人份额确认函及银行流水未核对证据原件,仲裁庭审理程序违法的意见。根据裁决书记载,仲裁审理阶段宋某当庭线上提交投资人份额确认函原件及银行流水原始载体,仲裁庭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润海公司亦明确发表了质证意见。润海公司如果认为线上方式无法核对证据原件,应当向仲裁庭主张线下核实,但润海公司对于线上核对证据原件并未提出异议,亦未主张线下核实。仲裁庭依据北仲网上开庭指引对该案进行网上审理,并对证据原件进行线上核实并无不当。润海公司对投资人确认函的质证意见是该证据真实性无法考证,与润海公司无关。言下之意,投资人确认函并非润海公司出具,与其无关,不能确认真实性。那么,投资人确认函并非润海公司出具,则润海公司能否确认真实性,与其是否核对原件无关。润海公司对于银行流水的质证意见是真实性由仲裁庭确认。据此,应当认定,润海公司放弃核对原件并质证的权利,银行流水真实性以仲裁庭仲裁庭确认的结果为准。仲裁庭根据宋某当庭提交的证据原件及证据原件载体,对证据真实性进行确认,并无不当。润海公司关于北仲线上核对证据原件属于仲裁程序违法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一裁简评
YI & PARTNERS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许多仲裁机构都开始使用线上平台进行仲裁,并发布相应的互联网仲裁规则,但多数当事人还是选择传统的线下仲裁,因为在举证质证环节,当事人可以直接对证据原件进行核对。2020年新冠疫情在全球爆发,为响应国家的防疫政策,许多仲裁案件选择在线上进行,当事人无法通过线上平台直接核对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原件,这就导致当事人可能会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司法审查中一般认为当事人在线上庭审中对于核对证据原件并未提出异议,也未主张线下核实的话,则视为接受线上核对,仲裁庭已充分保证当事人质证的权利。在本文主题案例中,润海公司对于线上核对证据原件并未提出异议,亦未主张线下核实。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类似案例。在江苏毅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毅松公司认为仲裁委未另行安排时间组织双方线下对毅松公司提供的证据原件进行核对,且针对空气化工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未给毅松公司相应答辩期,违反仲裁程序。对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毅松公司在本案中并未说明仲裁庭违反了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中的何种程序。其次,依据法院仲裁案件庭审笔录,仲裁员已就证据原件的核对以及补充证据的质证问题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在征得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设定了庭审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的期限。而毅松公司于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对空气化工公司的全部证据予以质证。因此仲裁庭已经充分保证了毅松公司质证的权利。故毅松公司关于仲裁程序违法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在太原富康永新工贸有限公司、鸿富晋精密工业(太原)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申请人富康公司称在仲裁质证阶段,没有出示证据的情况下,就进行质证,尤其是对定案起到关键作用的二审刑事判决书没有出示原件,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对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仲裁庭审采用网上开庭的形式,且在庭审前双方已交换了证据的复印件,在庭审中已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富康公司要求出示的证据原件,仲裁庭亦另行安排庭审进行了核对。富康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故仲裁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仲裁规则。富康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在庐山玖天云雾山庄有限公司与北京神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玖天公司提出神龙公司当庭补充提交了多份证据,且承诺庭后还有证据提交,但是对相关证据玖天公司未核实原件,未看到神龙公司在庭审中所称的证据,庭后仲裁庭未组织双方再次质证,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对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质证第(三)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当庭或者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决定接受但不再开庭审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本案为网上开庭,在仲裁庭审中,仲裁庭已告知双方在收到对方补充证据之日起3日内向仲裁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及书面代理意见,如需核对原件应于收到对方补充证据之日起2日内向仲裁庭书面提出。针对神龙公司在庭审中及庭审后提交的补充证据,仲裁庭向玖天公司进行了邮寄送达,但是玖天公司并未在仲裁庭所确定的上述时间内对补充证据提交质证意见,亦未提出核对证据原件的申请,仲裁庭作出裁决未违反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中,玖天公司以未收到补充证据、未予质证、未核对证据原件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在西藏智宸宇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兴鑫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主张仲裁庭采用网络开庭导致其无法现场核实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但仲裁庭系因新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安排现场开庭,在征得各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采取网络开庭的方式,且组织各方通过网络视频出示证据原件对证据进行核对并予以质证,各方在庭审结束时亦均对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及网上开庭表示无异议,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仲裁员系各方共同选定的,不存在申请人所称仲裁庭组成违法的情况。因此,申请人西藏智宸宇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在部分案例中,法院指出,是否需要线下进行核对原件需要以仲裁规则为准。在哈尔滨马迭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景域鲸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马迭尔公司提出通过线上方式开庭,对方当事人未核实原件即发表质证意见,仲裁庭亦未核实原件即对证据作出认定,属于仲裁程序违法,对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庭通过线上方式还是线下方式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线上方式质证后是否再需要线下方式核对原件,《仲裁规则》中未作出明确限定,马迭尔公司以未核对原件为由,否定对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效力,以及认为仲裁庭在此情形下作出的证据认定属于仲裁程序违法,缺乏法律及《仲裁规则》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

1.2022)京04民特473

2.(2022)津02民特339

3.(2022)京04民特588

4.(2021)粤03民特84

5.(2022)京04民特983



来源:中国仲裁(CNARB)、一裁律师事务所(YP)

图:Celluloid ▏文:一裁  ▏编辑:一裁 


更多

更多资讯

 一裁视频号           一裁管理员

        




声明

1.本刊所载案例、资料、资讯,系根据公开信息整理,仅供读者参考。任何对所刊信息的引用,应以官方文本为准;

2.本刊所载文章,由我们组织撰写或经作者投稿或授权刊登,如需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3.本刊所载任何信息,仅供参考使用,不代表一裁及其相关方的正式法律意见;

4.如有任何建议、意见和咨询,欢迎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755-8246 9969

联系邮箱:info@yipartners.com


专业|真诚

合作|自由


扫码关注  中国仲裁

















一裁仲裁
中国与国际商事仲裁信息、评论与研究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