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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仲裁法律渊源
在埃及,仲裁是作为与法院诉讼平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尤其是有关投资和商事相关的争议。埃及是非洲地区最早引入仲裁法的国家之一。 1994 年,埃及通过第 27 号《民事和商事仲裁法》(下称《埃及仲裁法》)(Law No. 27 of 1994 Concerning Arbitration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Arbitration Law),确立了仲裁制度的整体框架,包括特定法律争端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裁决的生效和执行等主要问题。《埃及仲裁法》适用于在埃及进行的仲裁,或在国外进行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方同意仲裁受《埃及仲裁法》管辖的情况。《埃及仲裁法》被视为管辖埃及仲裁的一般法律,还有其他法律管辖与某些法律关系有关的仲裁的某些方面。例如,技术转让合同、体育仲裁、投资法下的投资以及公共实体的合同。
2012年,埃及总理签发了第1115号命令,创立争议解决委员会(settlement committee),以解决投资者和任何政府机构之间产生的投资争议。
此外,埃及是《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ICSID Convention,即《华盛顿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即《纽约公约》)、1907 年《关于解决太平洋国际问题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等国际公约的签字国 / 成员国。上述公约也是涉及到埃及仲裁时的法律渊源。
开罗区域国际商事仲裁中心(Cairo Regional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简称“CRCICA”),为来自亚洲、非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提供争端解决服务,包括仲裁案件管理、调解及其他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案。CRCICA是基于亚非法律协商组织在 1978 年多哈会议上做出的关于在亚洲和非洲建立国际商事仲裁区域中心的决定,于 1979 年在开罗成立,是非洲和中东历史最悠久的仲裁中心。1987年,在亚非法律协商组织与埃及政府缔结的“Headquarters Agreement”中承认了CRCICA的国际组织地位,确保了其独立运作。
2024年1月25日,CRCICA新版仲裁规则生效。该规则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为蓝本,新增一系列提高仲裁程序效率的规定,例如增加了电子通信、远程庭审、简易程序、早期驳回程序、紧急仲裁等机制。
CRCICA Rules(2024)
来源:中国仲裁(CNARB)、一裁律师事务所(YP)
图:一裁 ▏文:一裁 ▏编辑:一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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