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陈美兰法官又一次出手整顿内地仲裁圈职场|​CNARB中国仲裁

文摘   社会   2023-10-15 15:27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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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美兰法官又一次出手整顿内地仲裁圈职场


徐三桥


陈美兰法官是内地仲裁圈所熟知的香港法官,她审理了很多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案件。之所以被内地仲裁圈所熟知,我个人理解,有两大原因:一个原因,是因为她在KB v S and Others [2015] HKCFI 1787案件中总结的香港法院判决执行仲裁裁决的十原则,在内地仲裁圈广为人知;另一个原因,是她近年来几次以公共政策理由判决不予执行内地仲裁裁决,在内地仲裁圈引起热议。


最近,陈美兰法官在SONG LIHUA v. LEE CHEE HON (FORMER NAME: QUE WENBIN) ([2023] HKCFI 2540)一案中,判决不予执行一份由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这次又是以公共政策为理由。案件涉及申请人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一份仲裁裁决,裁决金额高达人民币337,222,219.90元。被申请人向香港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理由包括:(1)申请人没有向仲裁庭披露其所知的被申请人联系方式;(2)导致被申请人没有得到适当的仲裁通知;(3)被申请人失去指定一名仲裁员的权利;(4)仲裁员Q在仲裁中的行为剥夺了被申请人陈述案情、获得公平审理的权利,违反了公共政策;(5)未收到申请人庭后提交的补充陈述意见,被申请人未能对此发表意见;(6)根据内地法律,基础合同及仲裁协议无效,不能强制执行。陈美兰法官在判决中仅支持了被申请人提出的第(4)项理由,她认为行使决定权的仲裁庭成员之一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听审、没有专注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的行为,构成明显的缺乏公平正义(“there is no apparent justice and fairness”),最终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判决撤销之前发出的仲裁裁决执行令。


判决中认定仲裁员Q行为严重失当的事实如下:据被申请人诉称,因为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供的地址是其以前的地址,导致其没有收到相关的仲裁通知而缺席第一次庭审。第一次庭审后,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委托律师参加第二次庭审。双方律师、仲裁庭中的两名仲裁员现场出席第二次庭审,第三名仲裁员Q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庭审。庭审录像显示:庭审中,特别是后半段,仲裁员Q从一个房间走到另一个房间,不时和他人说话或者招手示意,不时眺望远处,而不是盯着庭审录像的屏幕;仲裁员Q还走出大门,在开放的公共区域停留了一会儿,期间网络还不时断线;之后就看到他坐进一辆私家车;这之后听到首席仲裁员问仲裁员Q是否能听得到他说话,但没有及时的回应;大约几分钟之后,听到仲裁员Q说他已经在高铁上或者正在前往高铁的路上,手机接收信号弱。庭审中,至少有两次在庭审现场的仲裁员(或者是秘书)询问仲裁员Q能否听到/是否在线,他都没有回答,也没有以手势表示他听到了。


在认定上述事实及援引了一系列先例的基础上,陈美兰法官强调:庭审程序不仅应当公平公正,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让一个客观、理性的第三人能够看到程序的公平公正,这样才能让当事人对仲裁制度产生信心。她指出,仲裁员有义务给予当事人合理陈述意见的机会,在听取当事人意见之后,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决定。通过庭审,仲裁员才能了解作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如果仲裁员Q不能专注于庭审,或者根本没有听取双方律师的陈述,一个客观、理性的第三人就会产生合理怀疑:对于双方关于证据和适用法律的陈述意见,仲裁员Q是不是根本没有用心去听/或者没有听到/或者没有兴趣,仲裁员Q在案件中作出的决定是不是确有证据支持。最后,陈美兰法官认为,行使决定权的仲裁庭成员之一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听审、没有专注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的行为,构成明显的缺乏公平正义(“there is no apparent justice and fairness”),执行该仲裁裁决将违反公共政策。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内地监督法院没有撤销仲裁裁决且裁定执行裁决的抗辩理由,陈美兰法官回应说:在决定执行仲裁裁决是否构成违反公共政策时,香港法院适用自己的标准和法律。她认为,仲裁员Q在第二次庭审中的行为,缺乏程序正义,明显不符合香港法院关于庭审必须公平公正的高标准,而程序正义也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本案执行仲裁裁决,将使法院的良心受到震惊(“It would be shocking to the conscience of the Court to give recognition to the Award.”)。


需要提醒的是:陈美兰法官作出的是一审判决,后续上诉程序中上诉法院是否支持陈美兰法官的一审判决,还存在不确定性。但是,不管最后的结果如何,陈美兰法官的这份判决,确实是替内地仲裁圈进行了一次职场整顿,它提醒内地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每一位仲裁员都应当遵循程序正义原则,特别是在庭审程序中,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意见,以确保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徐三桥

编辑 一裁

来源 中国仲裁(CNARB)、一裁律师事务所(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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