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出入境系列】利用跨境贸易实现双向流通

文摘   社会   2024-06-30 17:02   广东  

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资金出入境的法律风险。郭律师团队整理了覆盖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贸易、内保外贷、境外投资等26种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研究。接下来我们将从:一般过程及成本、优缺点、常规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四个部分为大家详细的分析各类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

第 十 一 种:跨境贸易

1、一般过程及成本

跨境贸易是指在国际上进行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换活动,包括进口和出口。在企业寻找海外市场与供应商的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如市场研究、行业会议和商务旅行等来发掘潜在的海外合作伙伴。一旦找到合适的供应商或购买方,接下来的步骤便是签订国际销售或采购合同,此合同会详细列明如商品描述、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签订完合同之后,企业需要开始筹划物流与运输安排,选择最适宜的运输方式,例如海运或空运,同时确定具体的运输路线并预订运输空间。货物运输结束后,便到了付款与收货阶段,这时企业会根据合同条款来选择付款方式,如电汇、信用证等,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清关并接收货物。此外,对于出口商而言,还需要提供售后服务,如商品维修和退货等。
在这整个过程中,企业需要承担的成本包括商品成本、运输成本、保险费用、税费、关税、银行费用(如信用证费用)以及可能的售后服务成本。

2优缺点

优点:跨境贸易的优点主要包括可以拓展新的市场,获取更多的收入来源,丰富产品线,以及学习并适应国际商务规则。同时,对于进口,可以引入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优化供应链,对于出口,可以利用产能,提高收益。

缺点:主要包括面临复杂的国际贸易规则,需要支付各种税费和关税,运输成本和时间可能较高,可能面临汇率风险,以及需要处理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商业伙伴的交流和谈判。

3、常规法律风险

利用跨境贸易实现资金出入境的方式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政府监管风险:境外市场的拓展意味着企业需要遵守当地的产品质量监管、广告宣传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管理等法律法规。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目标市场的相关规定,以避免违法行为和面临政府的监管处罚。
(2)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企业的国内知识产权在境外市场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企业没有在销售国进行知识产权注册或保护措施,可能面临知识产权侵权和法律纠纷的风险。
(3)海关事务风险:跨境贸易涉及海关事务,包括报关、清关、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等。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海关规定,确保货物合规进出境。如果企业在海关事务中存在违规行为,可能面临海关的处罚和影响企业的经营。
(4)税务风险:跨境贸易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务规定,包括关税、增值税等。企业需要了解目标市场的税务要求,并进行合规操作。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税务纠纷和税务机关的处罚。

4、刑事法律风险

最后,具体可能导致的刑事风险如下: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托收涉及资金在双方银行间的转移,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却予以窝藏、转移,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尤其是如果收款方故意隐藏真实的交易背景或者货物信息,可能导致其难以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洗钱罪:常见的跨境贸易的洗钱方法很多,比如不如实申报海关价格、通过高开或低开发票的方式虚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或者伪造进出口货物数量或质量、将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进行改变(短装或超装);甚至通过空壳公司使用无实际装运货物的“鬼船”进行欺诈,虚构根本不存在的贸易交易等,以实现最终向境外或境内转移非法所得的洗钱目的。托收作为一种资金转移方式,有可能被用作洗钱活动。如果有犯罪团体或个人通过托收,尤其是跨境的托收,将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合法的交易进行掩饰、隐瞒,可能构成洗钱罪。这需要出口方必须对其客户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交易双方使用的是电子货币或其他数字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那么即使出口方本身没有犯罪,也可能因为提供了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非法经营罪:如果托收的物品是未经许可经营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即使出口方并非实际的销售者,也可能因为托收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尤其是如果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5)逃汇罪:在跨境贸易中,资金通常会随着商品或服务的交换而流动。然而,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资金的流动不符合规定,或者用意图逃避国家的外汇管制,那么就可能构成逃汇罪。例如,企业可能会通过虚构交易、虚报价格、虚开发票等方式,擅自将大量资金转移到境外,这样的行为就可能触犯逃汇罪。


案 例 分 析



例如,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王某、沈某某被判处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在此案中,上海亚东公司虚构了与境外关联公司香港XX有限公司之间的海运业务,制作了虚假的运输合同、提单等文件,以向香港XX公司支付进口海运费的名义,通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巨额美元、欧元、港币汇至香港XX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海亚东公司在2015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这种方式,以虚假材料向银行骗购了数额巨大的美元和欧元,然后将这些资金非法转移到境外。




5、法律条文引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2.《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3.《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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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志浩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现任盈科深圳第六届领导班子管委会委员、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实务研究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时兼任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经济与国家安全研究院院长、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等。多次被评为盈科全国优秀律师、领军人才、十佳律师、2022年度《对话律师》封面人物等。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过数十起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发表了数篇专业学术论文(部分为核心期刊),出版了国内首本区块链行业的法律实务类专著《区块链法律实务》(中国法律出版社),其经典案例也被编入《辩策》《盈论》《案说合规》等著作。多次受邀《新华社》《民主与法制》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中国经营报、中国产经新闻、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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