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状况总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3年1月30日发布的《2021中国反洗钱报告》显示,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
多年来,各部门密切配合,从机制建设、法规完善、国际合作等多个角度推进反洗钱工作。
一方面,反洗钱的机制不断优化,相关监管部门权责更加明确,监管效能显著增强。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定,为查处洗钱行为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同时,人民银行等部门还相继出台反洗钱办法,构建起较为完整的反洗钱法规体系。
在深化国际合作方面,我国主动积极配合国际反洗钱组织的评估工作,明确了存在的不足,并取得显著整改成效。
FATF正式宣布,2021年我国在其《四十项建议》合规性指标上达标数量从25项上升至31项,充分表明我国反洗钱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展望未来,我国将继续优化反洗钱机制,完善法规体系,并深化国际合作,努力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数据分析
根据《2021年中国反洗钱报告》,本文对报告中数据作出如下分析整理:
●(一)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大增
全国共接收可疑交易报告381.6万份,同比大幅增长47.52%,反映监测质量持续改善。这得益于报告机构强化系统建设,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二)反洗钱调查深入强化
全国处理重点可疑交易线索16196份,较2020年微降14.36%。但对需深查线索开展反洗钱调查7321次,仅下滑6.19%,显示调查深度不断加强。同时,协助破案1004起,增长41.41%,反映调查广度继续扩大。
●(三)是涉洗案件批捕起诉大幅上升
全国批准逮捕涉洗案件28938人,提起公诉47025人,分别增长13.96%和41.41%。这主要得益于地方检察院设立专门反洗钱机构,专人办理,提高了办案效率。
●(四)洗钱犯罪宣判量刑增多
法院依法审结洗钱案件15368起,判决定罪31883人,较前一年有所增加。显示司法机关持续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
三、法律制度
●(一)刑法
洗钱罪是针对掩饰、隐瞒一些严重犯罪如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等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如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财产转换、转移资金等。
洗钱罪的设置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利益链,切断犯罪分子及组织持续犯罪的经济基础,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立法目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针对掩饰、隐瞒一般犯罪所得的行为,适用范围更广,与洗钱罪相比,法定刑较轻。该罪的设置也体现了切断犯罪经济基础,遏制犯罪的严厉性。
上述两罪都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特别是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这与刑法的基本任务和属性是一致的。
上述两罪在量刑上都体现出相对严厉的特点,如较长的刑期,并处较大数额罚金等。这与刑法对犯罪所得和收益采取没收的原则是一致的,也体现出刑法的严厉性。
●(二)《反洗钱法》
我国于2006年制定了《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反洗钱法》对反洗钱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具有重要法理和现实意义。
《反洗钱法》明确了反洗钱的定义和监管范围,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纳入反洗钱监管。这为识别和调查洗钱活动提供了标准。
其次,《反洗钱法》设立了统一的反洗钱监管部门,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反洗钱监管部门可以调查资金流向,必要时采取冻结措施,与公安机关配合查处洗钱犯罪。这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法律授权。
另外对金融机构提出明确反洗钱义务,要求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报告等制度,开展反洗钱培训,制定反洗钱规章。这些措施有助于金融机构加强风险控制和可疑交易监测,封堵洗钱渠道。
最后,也明确了违法洗钱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有助于增强反洗钱工作的权威性,形成惩戒机制。此外,加强国际合作交换信息,也是《反洗钱法》的重要内容。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是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而制定的规章。
明确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的职责。
详细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方面的义务,包括建立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记录保存、报告制度、风险评估等方面。
重点强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境外机构管理、新业务准入等方面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规定。明确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监管措施和处罚。
本规章的制定有利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国家安全。
●(四)《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
202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对银行跨境业务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要求。
一是在管理环节上要求银行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控制贯穿整个跨境业务流程,从客户背景调查、业务审核到持续监控都需要加强风险防控。
二是要求银行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体系,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分工,形成合力。
三是要求银行对客户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持续更新客户信息,并根据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管理。
四是要求银行对客户交易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对高风险业务采取强化措施审查。
五是要求银行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六是要求银行妥善留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通过这些规定,进一步规范银行跨境业务管理,强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该规章的实施对于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四、案例分析
●(一)黄某忠等洗钱罪
●1.基本案情
2013年,黄某忠等人为马某等人盗窃所得进行洗钱。黄某忠通过联系洗钱途径,接受马某委托,洗钱换取提成。马某先通过非法手段盗取被害人银行账户资金,然后汇入黄某忠等人指定的账户,黄某忠再通过地下钱庄等途径将资金换成现金或港币。
●2.裁判结果
一审以黄某忠等人构成洗钱罪判刑。检察院不服,认为应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某忠也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一审认定的洗钱罪名,但对三人判处新的刑罚。
●3.典型意义
本案认定了洗钱的行为方式、主观故意和对象等要件。凡是明知为犯罪所得而接受委托进行层层转移、变现的行为,均可能构成洗钱罪。本案也说明,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金融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和“帮凶”,不但严重破坏市场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黄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基本案情
2011年,黄某甲通过特定关系结识时任广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某夫,想通过李某夫的职务便利承接保障房项目以谋取利益。李某夫让黄某甲联系广东达安项目经理陈某。2013年,陈某通过职务便利获得利益后,将部分所得150万元以“工程分成”名义给了黄某甲。2014年,检察院立案调查,黄某甲主动投案。但在庭审中,黄某甲翻供否认收受贿赂款。
●2.裁判结果
一审以黄某甲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黄某甲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黄某甲主观上不明确该款系陈某贿赂李俊夫所得,不应认定洗钱罪。但黄某甲明知为犯罪所得仍收受掩饰,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判处有期徒刑3年。
●3.典型意义
本案区分了收受犯罪所得和洗钱罪的不同。洗钱罪需主观上知晓资产来源非法。对不明确来源的犯罪所得进行掩饰,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洗钱罪。本案也说明,掩饰、隐瞒他人犯罪所得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主动投案不等于自首,如果庭审中翻供,不应认定自首。
五、趋势判断
综合全文,反洗钱工作面临新形势,监管方式也需与时俱进。不难看出未来我国未来反洗钱工作将呈现以下几个趋势:
● 第一,监管部门之间将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反洗钱涉及人民银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需要加强工作沟通,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资源整合,提高反洗钱的协同效能。
● 第二,反洗钱的法规体系将不断健全。预计相关法律如刑法和反洗钱法将持续修改完善,制定更加细致和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使我国反洗钱的法规框架更加系统、完备。这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 第三,反洗钱的技术手段将实现智能化升级。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将使反洗钱系统和模型更加智能,大大提升可疑交易的识别效率和准确性。
● 第四,国际合作将深入开展。中国将在国际反洗钱组织框架内,与其他国家开展更多实质性合作,建立跨境的情报共享和联合调查机制,形成国际合力。
● 第五,宣传教育将持续普及。加大针对金融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反洗钱培训力度,利用新媒体进行宣传,提高全民的反洗钱意识。
● 第六,新型洗钱方式将受到高度重视。随着科技手段的更新,洗钱方式也在变得更加隐蔽复杂。监管部门需提前判断新兴的洗钱渠道和手法,以防微杜渐,守住反洗钱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