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资金出入境的法律风险。郭律师团队整理了覆盖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贸易、内保外贷、境外投资等26种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研究。接下来我们将从:一般过程及成本、优缺点、常规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四个部分为大家详细的分析各类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
1. 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此种方法,购房人可以预先将一定金额存入多张信用卡,在境外直接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这种方法的主要成本来自于信用卡的手续费,同时,可能因为汇率波动产生额外成本。2. "先买后退"策略:需求人可以使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商店购买商品,如奢侈品等,并在购买后立即以折价的方式将商品转让给商店以获取现金。这种方式需要支付一定的服务费,通常为5%至10%。成本则主要为服务费和可能出现的汇率波动风险。
3. 自我交易策略:通过在国外设立公司,买卖自家产品,实质上是自我交易。这种方式的成本主要为设立和维护公司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费、年审费、会计费等。
优点:上述三种方法的共同优点是都可以在规避外汇管制的同时完成境外付款。而且,这些方法较为灵活,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操作,相对来说不受时间、地点限制。 缺点:首先,成本较高,尤其是"先买后退"策略和自我交易策略,可能需要支付高达10%的手续费。其次,操作复杂,需要有一定的财务知识和经验。最后,这些方法可能因违反相关法规而引发法律风险。利用消费转移资金的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中,如果资金转移被认定为逃汇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可能会面临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的要求,以及处以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同时,如果涉嫌使用虚假购物消费以获得现金,也可能触犯欺诈罪等刑事责任。对于"先买后退"策略,购买商品后立即将其转让给商店以获取现金,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风险。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4条,擅自改变外汇或结汇资金用途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以及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此外,该策略还可能涉嫌洗钱、逃税等非法行为,触犯相关刑法法律。自我交易策略中,通过在国外设立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也可能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如果该方式被认定为逃汇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可能会面临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的要求,以及处以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此外,如果使用该方式进行虚假交易以逃避外汇管理规定,可能触犯欺诈罪等刑事责任。(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消费资金来源非法,例如,来自贪污、受贿、诈骗等犯罪行为,然后通过消费转移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境外,这就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洗钱罪:如果通过消费转移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境外,且这些资金是非法所得,或者这些行为使得非法资金得以“合法化”,那么可能构成洗钱罪。1.《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如果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本文为郭律师团队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现任盈科深圳第六届领导班子管委会委员、实务(学术)研究工作委员会主任、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同时兼任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经济与国家安全研究院执行院长、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深圳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理事、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等。多次被评为盈科全国优秀律师、领军人才、十佳律师、2022年度《对话律师》封面人物等。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过数十起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发表了数篇专业学术论文(部分为核心期刊),出版了国内首本区块链行业的法律实务类专著《区块链法律实务》(中国法律出版社),其经典案例也被编入《辩策》《盈论》《案说合规》等著作。多次受邀《新华社》《民主与法制》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中国经营报、中国产经新闻、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制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体均有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