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文章中,郭律师为大家详细分析了善意取得的基本构成要件,不难看出,想认定构成善意取得要考虑的条件还是挺多的。那我们如何才能证明自己获得的涉案赃款构成善意取得呢?
刑事案件中证明“涉案赃款”属于善意取得需要列举哪些证据?
分析了一通,我们已经明确了举证责任通常情况下应当由持卡人承担,花这么大力气写这个问题,也是希望大家能够明白,一味地寄希望于投诉办案人员,或者和办案人员打举证责任的“嘴炮”,对于我们拿回属于自己善意取得的涉案款项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既然举证责任通常情况下应当由持卡人承担,那么我们需要来拿哪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善意”呢?证据一定要根据一个法律定义的构成要件来列举。因为如果你是一个办案人员,你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定性,也一定会主要关注那些涉及构成要件的证据。因此,结合本文第二章节的内容来看,证明“涉案赃款”属于善意取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七个方面:通常情况下,我们收到涉案赃款的同时,也会交付给对方相应价值的物品。如果是黄金买卖,我们提供黄金的提货单即可;如果是虚拟货币买卖,我们提供转币记录即可;如果是外贸订单,我们提供发货单和报关单等手续即可。需要证明货物的价格合理,我们就要对货物的价值评估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是黄金等标准货物的交易,我们提供标准货物的价格记录即可;如果是虚拟货币等波动较大但有交易所价格可以作为参照的,我们可以提供交易所的价格K线图;如果是艺术品等非标准货物的,一定要在交易前就留存好能体现相关物品价值的基本信息,不然事后很难证明合理价值。有合理对价才有善意取得,而有合理对价肯定就有交易对手方。而根据不同的交易场景,对交易对象证明程度的要求也不一样。例如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物品的交易,往往不需要知晓对方的详细身份信息,这种情况下我们只需要提交对方的微信号、手机号、银行账户等能够证明对方实名信息的证据即可。而像黄金等本身就要求登记身份的,则需要提供对方的身份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有交易就有交易场景,但能否证明交易场景的情况,往往并不容易。根据交易场景的不同,我们可以提供相对应的证据。例如通过网络平台交易的,可以提供平台的交易记录;通过微信等通讯工具交易的,可以提供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过线下进行交易的,可以提供现场的录音或录像等。针对交易的过程,我们只要证明自己尽到了核实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即可。通常情况下,如果联系人、付款人、收货人一致的,就不需要再找额外的证据来做合理解释了。但如果三者不一致,就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聊天记录、行业惯例等证据,来佐证你已经尽到了核实义务。这一点往往比较难以证明,好在可以通过前述证据间接证明,可以证据链的形式,证明自己不是因为非法债务清偿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即可。除以上证据外,我们还可以向办案单位提供工作证明、社会公益活动证明、荣誉证明等证据,以便于更加充分地证明自己不存在或者没必要以非法方式恶意取得的动机。善意取得制度不论在民事还是刑事法律体系中,都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正是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才从法律层面有效地平衡了原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有效地化解了市场经济中的相关纠纷。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充分利用和有效落实还存在极大的优化空间,法治中国的建设,任重而道远。本文涉及的观点均系以学术角度分析撰写,并不存在主观上对于某一群体的偏向。郭律师谨藉此文可以更好地帮助司法实务的从业人员及相关善意第三人厘清其中的法律理论,衷心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可以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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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现任盈科深圳第六届领导班子管委会委员、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实务研究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时兼任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经济与国家安全研究院院长、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等。多次被评为盈科全国优秀律师、领军人才、十佳律师、2022年度《对话律师》封面人物等。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过数十起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发表了数篇专业学术论文(部分为核心期刊),出版了国内首本区块链行业的法律实务类专著《区块链法律实务》(中国法律出版社),其经典案例也被编入《辩策》《盈论》《案说合规》等著作。多次受邀《新华社》《民主与法制》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中国经营报、中国产经新闻、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体均有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