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汇付结算实现资金入出境的法律风险【资金出入境系列】
文摘
社会
2024-06-05 19:54
广东
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资金出入境的法律风险。郭律师团队整理了覆盖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贸易、内保外贷、境外投资等26种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研究。接下来我们将从:一般过程及成本、优缺点、常规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四个部分为大家详细的分析各类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
汇付是一种直接将货款转账到卖方账户的支付方式。在支付环节,交易方的资金代表了在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而应结算总金额。早于或者等同于某个特定的日期是支付的日期,交易方资金信息、汇付通知日期都是交易双方所需要交换。支付环节的功能应包含:(1)汇付通知基于必须支付的发票、借记通知单、贷记通知单而产生。(2)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汇款数据传送,在汇付通知中,类似于汇付通知日期嵌入付款指令。(3)客户银行所出具的付款机构执行支付的证明付款转账时,发挥协调作用。(4)在汇款日期(不是独立的汇付通知、发票或贷记通知单)收款机构在应收账款系统中使用对公发票时,发挥协调作用。成本主要是银行转账手续费和可能的汇率损失,但由于过程简单,总体成本相对较低。汇付优点是操作简单,手续费用相对较低,适用于信任度高的交易双方。缺点是风险较高,进口方可能在收到货物前拒绝支付货款,或者出口方可能在收到款项后不发货。
(1)国际信用危险。国际信用危险源于无法抗拒的海外元素,可以被分为政治危险和大宗经济危险,由进口国的法律和法规引发,不是合约条款能避免或改变的。在全球贸易中,假如进口国经济萎缩、外币短缺无力对外支付、国内货币大面积贬值、战争内乱引发经济瘫痪等都可能使购买者无法履行对外支付的职责。(2)商业信用危险。付汇方式是商业信誉。对于先发后结的销售方和预付货款的购买者,是否能按期收款或按期收货,全然取决于对方的信誉。假如销售者收款后不发货或者购买者收取货品后不付款,都可能使对方“钱物两空”,这种信誉危险与购销双方的信誉有大关。另外,经营失当、公司破产;市场情况发生改变,进口商品在进口后价格大幅下滑,进口商亏本等都会导致商业信誉危险。(3)结算危险。出口公司面临的结算危险主要是外币危险。结算危险主要是指公司以外币作为交易结算货币进行商业活动时引发的危险,是由于对外交易的时间和结算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结算时间往往比合同签订时间滞后,两者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导致结算时的汇率可能与合同签订时的汇率不同而引发的外币危险。采用付汇方式出口的结算危险具体体现在出口合同生效后,出口收汇的结算外币汇率下跌,出口方到期收回的外币无法买回签约时的本币数额,从而引发少收本币的危险。《国际贸易业务流程规范 汇付通知》5.1.2.2:客户应提供详尽的付款指令给供应商,允许供应商自行重新支配付款的进项。任何偏离原有的发票金额都必须体现在汇付通知上。供应商应对照标准的发票、借记通知单和贷记通知单,开具汇付通知单。供应商应通过对照汇付通知规范中发票开具的要求,告知客户任何与资金转移相关的不确定因素。基于客户和供应商共同协商的条件下,客户将选择可支付的发票,并依照付款指令流程,发起与资金转移相关的汇付通知。通过直接方式或在付款指令中嵌入方式,从而实现客户发送汇付通知给供应商。当供应商收到汇付通知,他将参照发票、借记通知单和贷记通知单的标准模式,调整汇付通知的内容至符合付汇转移条件,选择合适的发票,预付汇付通知的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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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现任盈科深圳第六届领导班子管委会委员、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实务研究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时兼任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经济与国家安全研究院院长、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等。多次被评为盈科全国优秀律师、领军人才、十佳律师、2022年度《对话律师》封面人物等。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过数十起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发表了数篇专业学术论文(部分为核心期刊),出版了国内首本区块链行业的法律实务类专著《区块链法律实务》(中国法律出版社),其经典案例也被编入《辩策》《盈论》《案说合规》等著作。多次受邀《新华社》《民主与法制》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中国经营报、中国产经新闻、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体均有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