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利用境外虚拟银行卡交易实现资金出境的过程、成本、风险

文摘   社会   2024-08-09 18:05   广东  

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资金出入境的法律风险。郭律师团队整理了覆盖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贸易、内保外贷、境外投资等26种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研究。接下来我们将从:一般过程及成本、优缺点、常规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四个部分为大家详细的分析各类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

第 十 三 种:境 外 虚 拟 银 行 卡交 易

1、一般过程及成本

虚拟货币的使用确实极大地便利了资金转移,而相关工具的创建,如交易所平台账户以及区块链网络钱包,除了链上提现费用,都无需额外的费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大部分国外应用消费仅支持国外银行卡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虚拟国外银行卡的出现为资金出境提供了新的方案。

我们以某境外虚拟卡为例,说明此类虚拟卡的获取和使用过程:
(1)注册与验证:中国大陆用户只需在此类虚拟卡手机端应用上注册账户,完成简单身份证验证以及人脸识别KYC,即可获得一张虚拟银行卡。
(2)开通与充值:用户向虚拟卡充值一定数额的USDT,并支付1USDT的管理费,即可开通此卡。
此时用户只需往该卡充值一定数额USDT并支付相应管理费即可开通本卡,应用内有将USDT转化为USD选项,点击该选项,即可向卡内划转真实美元。用户每个月还需要再支付1USDT的维护费。

2优缺点

优点:操作简便,门槛低,只需要简单KYC即可办卡,也只需在手机端完成相关操作,且转账速度快,无需等待长时间的银行处理时间。

缺点:虚拟银行卡的使用稳定性差,经常出现“维护”状态,无法及时提供服务,并有“跑路”风险。

3、常规法律风险

此种交易方法本质依托虚拟货币,因此首先对于用户来说,存在的风险与上述虚拟货币交易中心存在的风险一致,受制于各国虚拟货币政策管制。
其次,虚拟银行卡本质上仍为国外金融机构开始的金融产品,关于该领域存在不透明现象,也易受开设国银行金融业法律政策影响。且目前大部分虚拟银行卡运营商也未详细透露其运行详情,其金融合法资质也处于不透明状态。其一表现就是目前大部分虚拟银行卡使用极为不稳定,经常出现“维护”状态暂停使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设立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虚拟银行卡运营商如果在未经监管机构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业务,可能会被视为非法金融机构,并面临行政处罚。此外,用户参与非法金融活动也可能受到处罚。
另外,还应当注意虚拟卡的信用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由于虚拟卡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上,用户需要对发卡机构进行足够的审查,确保其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同时,虚拟卡的使用过程中,涉及大量敏感的个人和财务信息,如果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可能会导致信息泄露,引发诸如身份盗用、金融欺诈等问题。在《网络安全法》中,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如果虚拟银行卡运营商未能恰当地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可能会违反这些规定。
在诉讼法方面,由于虚拟银行卡运营商的跨国性质,处理争议可能会出现一些复杂的问题。例如,虚拟银行卡可能涉及到跨境诉讼,可能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章关于管辖的规定,确定合适的司法管辖。同时,如果涉及到仲裁,可能还需要考虑到《仲裁法》中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

4、刑事法律风险

最后,在刑事法律风险中可能导致如下罪名: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虚拟银行卡用于转移或隐藏犯罪收益,那么该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例如,如果一人明知资金来自犯罪活动(如贩毒、贪污等),却通过虚拟银行卡将资金转移或存储,从而遮掩这些资金的来源,这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洗钱罪:同样地,如果虚拟银行卡被用于洗钱,即掩饰或隐瞒犯罪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那么可能会构成洗钱罪。比如,用户将犯罪所得通过多个虚拟银行卡账户进行交易,以混淆资金流向,这样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洗钱。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虚拟银行卡的制造和销售者知道他们的产品将用于网络犯罪活动(如网络诈骗),却继续为犯罪者提供此类银行卡,那么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非法经营罪:如果虚拟银行卡的制造和销售没有得到相关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通过虚拟银行卡进行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虽然虚拟银行卡本身不违法,但如果未经授权就进行经营,那么可能会被视为非法经营。
例如,被告人黎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稷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由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黎某某在网络兼职群中接触到一名“带赚师傅”,被其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期间,该人利用黎某某的个人信息办理虚拟银行卡并进行交易,涉及金额达到493,399.93元。公诉机关认为,黎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黎某某在庭审中认罪认罚,并无异议。法院依法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5、法律条文引用

1.《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如果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3.《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4.《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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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志浩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现任盈科深圳第六届领导班子管委会委员、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实务研究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时兼任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经济与国家安全研究院院长、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等。多次被评为盈科全国优秀律师、领军人才、十佳律师、2022年度《对话律师》封面人物等。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过数十起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发表了数篇专业学术论文(部分为核心期刊),出版了国内首本区块链行业的法律实务类专著《区块链法律实务》(中国法律出版社),其经典案例也被编入《辩策》《盈论》《案说合规》等著作。多次受邀《新华社》《民主与法制》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中国经营报、中国产经新闻、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制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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