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出入境】我国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参股企业有条件的放款
文摘
社会
2024-10-30 18:11
广东
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资金出入境的法律风险。郭律师团队整理了覆盖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贸易、内保外贷、境外投资等26种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研究。接下来我们将从:一般过程及成本、优缺点、常规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四个部分为大家详细的分析各类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
境外放款的操作主要涉及境内企业将人民币资金或通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委托贷款方式,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境内企业可以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30%的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在两年内有效。然而,境外放款的额度受到企业所有者权益的限制,因此大部分企业的放款额度有限。此外,境外放款的操作也需要企业付出一定的行政成本,包括办理相关手续,如经核准的外币资金池或购汇资金。优点:主要在于帮助境内企业解决其境外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资金需求,并且操作相对简单。此外,如果企业的外汇资金充足,也可以利用此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缺点:首先,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受到所有者权益的限制,不能满足大规模的资金需求。其次,境外放款需要占用企业的外债额度,可能影响企业的其他外汇业务。最后,如果境外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也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的风险。
境外放款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不遵守《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此通知详细列出了境内企业进行人民币境外放款所需遵循的各项法律要求,若存在违反行为,可能引发诸多法律问题及风险。首先,根据通知的第二条,境内企业在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必须在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在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办理业务。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借款金额超出设定的上限,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或限制其进行未来的境外放款业务。其次,通知的第五条对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提出了具体计算公式及规定,对提前还款额度的处理也有明确的要求。任何违背这些规定的行为,如通过不正当方式改变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或未按规定进行提前还款额度清零,均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再者,根据通知的第七条,放款人向境外借款的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并且放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至5年内,超过5年的则需要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若不遵守此规定,可能会导致放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或者产生其他不利法律后果。最后,如果放款人未按照通知的第十条要求,进行严格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或者未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义务,也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如果企业知道其境外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的资金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但仍然选择借贷给这些企业,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尤其在未进行或不符合规定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的情况下,风险尤为显著。(2)洗钱罪: 境外放款的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涉及洗钱,但如果境外的企业利用这种方式进行犯罪所得的掩饰、隐瞒,那么境内企业可能涉嫌帮助洗钱。特别是如果境内企业没有履行反洗钱义务,如对借款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那么这种风险会增加。(3)非法经营罪: 如果境内企业未经许可就进行境外放款,或者放款额度超过所有者权益的30%的规定,或者放款期限超过5年未进行备案,那么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未按照规定处理提前还款额度,也可能构成此罪。1.《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经办行应要求放款人在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其办理业务。2.《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观审慎调节系数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境外放款余额+∑提前还款额*(1+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每5年对提前还款所占额度进行清零。其中,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3;币种转换因子为0,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进行动态调整。经办行和放款人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放款余额不超过其上限。对于短期频繁发生的境外放款业务,经办行应要求放款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立即停止为其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对于当前境外放款余额已超过政策调整后余额上限的放款人,经办行应暂停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首次对净流出进行明确限制,跨境人民币传统上以控制净流入为主,比如《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跨境人民币资金净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0.5;对净流出没有明文的限制规定,尽管后续可能部分的确有一些针对净流出的个性化政策措施。主要因为在2015年8.11汇改以前,跨境人民币政策的主要使命是为了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尽量让海外企业和机构在跨境资本和经常项目中使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甚至寄希望于纯离岸的金融市场使用人民币作为结算币种,既然鼓励人民币在跨境和离岸金融市场做结算,那么央行并不希望人民币大量以资本项目形式回流(经常项下属于政策跨境人民币结算)。但是在当前,政策出发点需要考虑如何防范境内企业和机构利用跨境人民币政策和外汇购汇及跨境政策差异进行套利。所以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主要几项内容: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人民币ODI等政策都有所体现。3.《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放款人向境外放款的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必须大于零。放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至五年内,超过5年(含5年)的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4.《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十条:经办行应做好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本文为郭律师团队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现任盈科深圳第六届领导班子管委会委员、实务(学术)研究工作委员会主任、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同时兼任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经济与国家安全研究院执行院长、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深圳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理事、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等。多次被评为盈科全国优秀律师、领军人才、十佳律师、2022年度《对话律师》封面人物等。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过数十起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发表了数篇专业学术论文(部分为核心期刊),出版了国内首本区块链行业的法律实务类专著《区块链法律实务》(中国法律出版社),其经典案例也被编入《辩策》《盈论》《案说合规》等著作。多次受邀《新华社》《民主与法制》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中国经营报、中国产经新闻、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制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体均有相关报道。